普蕊斯(301257):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时间:2026年04月29日 15:59:38 中财网
原标题:普蕊斯: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镇B7栋401
主要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7层及 28层
法定代表人江禹
联系人徐妍薇、李皓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情况内容
发行人名称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1257.SZ
注册资本7,900.477万元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思南路105号1号楼108室
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世界贸易大厦23层
法定代表人赖春宝
实际控制人赖春宝
联系人赖小龙、任婧
联系电话021-6075580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2年5月6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5月17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2022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27日披露 2023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29日披露 2024年度报告于2025年4月29日披露 2025年度报告于2026年4月29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尽职推荐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证券 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证券交易所的意见 进行答复,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 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 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 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情况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 及时事后审阅。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 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2年12月6日、2023 年8月18日、2024年8月19日、2025年8月22日对发行人进 行募集资金现场核查、定期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
项目工作内容
 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 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2年11月8日、2023 年4月13日、2024年3月29日、2025年8月22日对发行人控 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进行了4次现 场培训。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持续完善并有效 执行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管理制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等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情况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 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 场核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管理和使用情况。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63,036.76万 元,投资于“临床试验站点扩建项目”,“大数据分析平台项目”, “总部基地建设项目”与“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5年12月 31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45,939.59万元(包括置换先期 以自有资金投入的金额),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余额4,000.00万元,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15,381.08万元(含利息收入和现金管理 收益)。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会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主要通过事前或事后审阅股东大 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相关会议文件的形式,了解发行人“三 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意见情况持续督导期内,2022年度,保荐机构于5月31日对发行人 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普蕊斯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拟投入金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 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 要的审议程序,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调整 部分募投项目拟投入金额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事项无 异议”;于5月31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普蕊斯本次使用部 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 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 必要的审议程序,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使 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
项目工作内容
 金使用效益、增加股东回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综 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于8月30日对发行人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普蕊斯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已 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 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开 展日常经营活动所需,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 利影响。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 议”;于9月7日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普蕊斯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 了同意意见,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 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 上,本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2023年度,保荐机构于2月28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暂时闲 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 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自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增加股东回报,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 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于4月27日对 发行人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普蕊斯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使用募集资金均履行了 相关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于4月27日对发行人2023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普蕊斯本 次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项目工作内容
 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 计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开展日常经营活动所需,不 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综上,保荐机构 对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事项无异议”;于4月27日对 发行人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普 蕊斯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 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 的内部控制,普蕊斯的《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 公司2022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设及运行情况”;于5月12日对发行人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 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普蕊斯本次申请 上市流通的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均已严格履行 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普蕊斯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 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普 蕊斯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 荐机构对普蕊斯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 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2024年度,保荐机构于2月27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暂时闲 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益、增加股东回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综上,保荐 人对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 项无异议”;于4月25日对发行人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普蕊斯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 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占用等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 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人对普蕊斯 在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于4月25日对发 行人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普蕊斯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 议程序,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日常关联交 易额度预计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公司本次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开展日常经营活动 所需,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综上,
项目工作内容
 保荐人对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事项无异议”;于4月 25日对发行人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普 蕊斯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 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于 4月25日对发行人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 见,认为:“普蕊斯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 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普蕊斯的《2023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2025年度,保荐机构于2月26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暂时闲 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益、增加股东回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综上,保荐 人对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 项无异议”;于4月25日对发行人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 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使 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 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 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 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于4月25 日对发行人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认为:“普蕊斯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 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 的审议程序,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日常关 联交易额度预计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开展日常经营 活动所需,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综 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事项无异议”;于4 月25日对发行人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 认为:“普蕊斯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 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普蕊斯的《2024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于4月25日对 发行人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项目工作内容
 普蕊斯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 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等情形;募集 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人对普蕊斯在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无异议”;于5月14日对发行人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 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普蕊斯本次申请 上市流通的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均已严格履行 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普蕊斯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 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普 蕊斯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 荐人对普蕊斯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 市流通事项无异议”;于7月4日对发行人向拟参股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普蕊斯本次向拟参股公司提供财 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 议程序,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向拟参股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是为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资金需求,拟参 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均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本次 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总体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综上,保荐人对普蕊斯本次向拟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事项无异议”。 2026年度,保荐机构于2月25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暂时闲 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上述事 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 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增加股东回 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使用部 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于2 月25日对发行人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普 蕊斯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 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 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于4月27日 对发行人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普蕊斯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 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 有效的内部控制,普蕊斯的《2025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 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于4月27日对发 行人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普 蕊斯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
项目工作内容
 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等情形;募集资金 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人对普蕊斯在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无异议”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 相关人员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文件等)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9)其他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持续督导期内,因保荐代表人工作变动,保荐机 构委派李皓接替王正睿担任公司保荐代表人。
2、其他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保荐总结报告书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以下无正文)
保荐总结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保荐代表人:
徐妍薇 李 皓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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