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长盈通(688143):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本规划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实行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将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根据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2.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中长期发展战略需要的前提下,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红方式,并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4.为保证公司利润分配的顺利实施,公司应根据各子公司当年投资需求、现金流等实际情况,决定其当年的现金分红比例,以确保公司当年的现金分红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期间 1.公司采取现金分红、股票股利、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相结合或者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分配利润。 2.公司每一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通常由年度股东会上审议上一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由临时股东会审议,或者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三)利润分配顺序 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1.在公司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当年及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并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且公司当年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计划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3年累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 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2.重大资金支出是指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1)公司未来 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2)公司未来 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规定的条件下,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和监督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结合公司经营业绩和资金需求等情况,合理提出利润分配建议和预案。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公司盈利且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正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独立董事认为利润分配预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应详细说明原因,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2.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安排在股东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通过股东热线电话、互联网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表决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股 1%以上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公司安排审议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会会议时,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鼓励股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条件和程序 1.受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的不利影响,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股东权益。 下列情况为上述所称的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不利影响:(1)因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而导致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 (2)因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 2年均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5)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2.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公司董事会制定议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的论证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鼓励股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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