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洛耐(68811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人”)作为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洛耐”、“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 2025年12月 31日止,目前持续督导工作的期限已经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人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1、保荐人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3、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16号院 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 10层 4、法定代表人:刘成 5、本项目保荐代表人:陶强、邱勇 6、项目联系人:陶强 7、联系电话:010-56051506 8、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否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代码:688119.SH 3、注册资本:1,125,000,000元 4、注册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 1号 5、主要办公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 1号 6、法定代表人:熊建 7、实际控制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8、联系人:李光辉 9、联系电话:0379-64208265 1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11、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2年 5月 25日 12、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 6月 6日 13、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14、年报披露时间:2026年 4月 29日 15、其他:无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有关规定指定陶强、邱勇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工作。截至2025年 12月 31日,中信建投证券作为中钢洛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对中钢洛耐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上述期间,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中钢洛耐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组织中钢洛耐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问询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公司完善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完善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 3、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4、督导公司有效执行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6、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发表意见; 7、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变动情况; 8、持续关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保荐人履职期间,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人的核查工作,为保荐人开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代表人并与之沟通,且能够应保荐人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人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保荐人履职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就其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人保荐代表人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认为:中钢洛耐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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