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弘元绿能(603185):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时间:2026年04月29日 19:00:48 中财网
原标题:弘元绿能: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证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加股利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融资计划、银行信贷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论证和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加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若存在未弥补亏损则不得分配,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原则上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且现金分红方式优于股票股利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在实施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红股,公司董事会可提出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基本政策和形式
(1)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并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公司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对回报投资者和分享公司价值的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3)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未来三年中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10%,原则上公司每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如必要时,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具体方案和条件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满足如下条件时,公司当年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具体分红比例依据公司现金流、财务状况、未来发展规划和投资项目等确定:
(1)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或者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者资产总额的5%;
(2)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3)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资产负债率高于70%、或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或公司当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发生亏损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公司发展阶段、公司经营模式及变化、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就公司发展阶段和未来资金支出计划作出说明。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在本规划确定的期间届满前董事会应当制定新的回报计划。但是,若公司未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且公司股东、独立董事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或修订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在充分考虑公司经营情况、发展目标、资金需求及融资环境,并充分听取公司股东、独立董事意见的基础上,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新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3、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司可对《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做出适当且必要的调整。公司对《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予以调整时,应参照前项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4、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5、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6、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其他事项
1、独立董事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2、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3、本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4、本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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