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辉环材(300834):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801号)核准,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辉环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8,428,10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55.5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69,114.9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共计人民币18,253.16万元,实际筹集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50,861.79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2年1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港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星辉环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满,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一)尽职推荐阶段 本保荐人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 (二)持续督导阶段 本保荐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规定,针对发行人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3、督导发行人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4、督导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6、定期和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针对发行人异常情况,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督促其规范整改,并及时向各监管部门报送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建设内容及投资额 2022年10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建设内容及投资额的议案》,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调整,原项目建设内容“2条7万吨/年新型聚苯乙烯生产线、4条5,000吨/年双螺杆挤出共混生产线及1条2,000吨/年用于研发的试验线”调整为“1条15万吨/年的新型聚苯乙烯生产线及1条2,000吨/年用于研发的试验线”;原投资总额“56,357.30万元”调整为“30,994.23万元”;原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56,357.30万元”调整为“29,617.92万元”。原计划用于上述建设内容的剩余募集资金,公司将尽快寻找和论证符合发展战略且具有较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项目,并在履行必要决策审批程序后使用。 保荐人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专项核查意见,相关核查意见已于2022年10月26日进行了公告。 (二)追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23年7月7 日召开的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58,0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在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实际划拨过程中,因募投项目“年产30万吨聚苯新材料生产项目二期工程”已实施完毕,公司工作人员误认为该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均为超募资金,遂将募投项目建设专户剩余资金中的27,945.00万元视同超募资金进行补流(本次系错误选择银行账户,未超出原计划使用超募资金进行永久补流的金额,未影响募集资金总余额)。截至2023年12月29日,公司已向募投项目建设专户归还前述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节余募集资金27,945.00万元。公司于2024年5月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及2024年5月20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追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对上述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追认为节余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以上事项未造成募集资金损失,亦未对募投项目建设产生不利影响。 保荐人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专项核查意见,相关核查意见已于2024年5月10日进行了公告。 (三)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情况 在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于2022年10月1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3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2)。《决定书》主要指出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不完整的情形:(1)未披露完整重大事项;(2)2021年年报披露的关联方不完整;(3)2021年年报披露的毛利率数据不准确;(4)公司存在内幕信息管理不规范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公司收到上述《决定书》后,已高度重视、积极整改并对整改报告进行了公告。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对相关问题及整改情况持续关注,对公司相关人员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培训,督促公司提高信息披露意识,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真实性及完整性,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人、会计师、律师及评估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人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二)持续督导阶段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大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保证了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人履职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保荐人履职期间,保荐人对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本保荐人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内,除本报告书“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和协调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所述事项外,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通过对星辉环材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要求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保荐代表人: 潘杨阳 欧 俊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 邵亚良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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