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铭股份(301105):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东莞证券”)作为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铭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东莞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鸿铭股份在创业板上市时间为2022年12月30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鸿铭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主要保荐工作具体如下: 1、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及内控制度,督导其有效执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的制度,以及有效执行防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并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开展关联交易,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持续关注公司是否存在对外担保事项。 3、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存放和管4、督导公司建立完善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查阅公司三会资料,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5、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6、通过现场检查、年度培训、日常沟通、发表核查意见、出具跟踪报告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文件报送交易所和对外披露。 7、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机构认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公司在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相关处理情况如下: (一)募投项目延期及募投项目结项 公司募投项目先后两次分别预计延期至2024年8月、2025年8月,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及2025年5月12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进行了结项,公司拟将节余资金(具体节余金额可能受到最终结转时产生的利息和手续费及支付尾款影响,实施时将以账户实际金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对募投项目进行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决定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满足公司资金需求,符合公司经营发展规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025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剩余超募资金1,514.91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2026年1月15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待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使用完毕后,公司将适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二)业绩亏损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业绩亏损,主要是因为下游需求疲软加上市场竞争加剧,销量增长乏力、售价持续下滑,公司客户对包装设备的采购需求,主要依赖其新工厂或新生产线建设、产品结构调整引发的设备升级及旧设备改造更新等场景。 下游需求端疲软与市场竞争加剧的双重影响下导致了公司业绩亏损。 公司采取强化研发投入,精准适配客户需求、实施多元市场开发战略、完善人才培养体系、拓展主业,进军高端装备领域、优化内部管理,提升效率与效益等措施应对业绩亏损。 (三)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东莞证券授权保荐代表人郑伟、郭天顺具体负责鸿铭股份的持续督导工作。 后因郑伟先生工作变动原因、郭天顺先生因工作安排原因,不再继续担任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东莞证券委派吕晓曙女士、陈小宇先生接替郑伟先生、郭天顺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在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生其他重大事项。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尊重保荐代表人的建议,完善各类制度、决策程序,补充、完善信息披露资料;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及培训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保荐工作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鸿铭股份持续督导期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露的内容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鸿铭股份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为止。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