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恒帅股份(300969):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稳定、持续的分红机制,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2026-2028 未来三年(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公司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资金需求及持续发展的原则,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利润分配规定的基础上,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资金需求以及持续发展的原则,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6-2028年)的股东具体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资金需求及持续发展的原则,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关注股东的要求和意愿与公司资金需求以及持续发展的平衡。 制定具体分红方案时,应综合考虑各项外部融资来源的资金成本和公司现金流量情况,确定合理的现金分红比例,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年度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况下,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若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则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在年度利润分配时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预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或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资金需求,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六)利润分配审议程序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章程的规定、公司财务经营情况提出、拟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3、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预计收益情况,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5、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由公司董事会依职权制订拟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草案。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拟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草案发表独立意见,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过半数审计委员表决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八)若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 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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