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季报]庄园牧场(002910):2026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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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4月29日 00:47:19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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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庄园牧场:2026年一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002910 证券简称: 庄园牧场 公告编号:2026-019
兰州 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
3.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 本报告期 | 上年同期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 | 营业收入(元) | 245,572,691.10 | 210,397,052.46 | 16.72%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元) | -31,508,394.07 | -25,950,787.89 | -21.42%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元) | -31,114,565.96 | -27,738,561.53 | -12.17%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额(元) | 45,825,641.82 | 16,027,899.83 | 185.91%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6 | -0.13 | -23.08%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16 | -0.13 | -23.08%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3.15% | -2.41% | -0.74% | | |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 | | 总资产(元) | 2,300,871,384.13 | 2,303,821,443.43 | -0.13%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
者权益(元) | 990,921,284.84 | 1,017,429,678.91 | -2.61% |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 项目 | 本报告期金额 | 说明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公司正
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
规定、按照确定的标准享有、对公司
损益产生持续影响的政府补助除外) | 553,142.41 | 主要系政府补助。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
支出 | -1,182,883.06 | 主要系公司缴纳滞纳金所致。 |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
目 | -3,651.94 | 主要系港币汇兑损失。 | | 减:所得税影响额 | -239,564.48 | | | 合计 | -393,828.11 | --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
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
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合并资产负债表 | | | | | | 项目 | 2026年3月3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增减幅度 | 变动原因 | | 货币资金 | 278,311,808.16 | 204,698,488.00 | 35.96% | 主要系报告期内经营回款
增长及筹资活动资金净流
入增加所致。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684,865.00 | 258,865.00 | 164.56% | 主要系报告期内支付设备
采购预付款所致。 | | 长期借款 | 308,704,384.62 | 183,217,921.67 | 68.49% | 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优化
融资结构所致。 | | 合并利润表 | | | | | | 项目 | 2026年1-3月 | 2025年1-3月 | 增减幅度 | 变动原因 | | 研发费用 | 1,828,067.23 | 745,816.98 | 145.11% | 主要系报告期公司加大产
品研发力度所致。 | | 营业外支出 | 1,215,523.36 | 657,615.36 | 84.84% | 主要系公司缴纳滞纳金所
致。 | | 所得税费用 | 1,799,447.57 | -3,371,554.95 | 153.37% | 主要系报告期内缴纳企业
所得税所致。 | | 合并现金流量表 | | | | | | 项目 | 2026年1-3月 | 2025年1-3月 | 增减幅度 | 变动原因 | |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9,774,784.99 | 5,918,255.60 | 65.16% | 主要系报告期内经营性往
来款增加所致。 | |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 137,500,000.00 | 215,114,720.71 | -36.08% | 主要系报告期内偿还到期
银行借款减少所致。 |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单位:股
|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 19,721(其中
A股股东户数
19,715户,非
上市外资股登
记股东6户) | 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如有) | 0 | | | | |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不含通过转融通出借股份) | | | | | | |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比例
(%) | 持股数量 | 持有有限售条
件的股份数量 | 质押、标记或冻结情况 | | | | | | | | 股份状态 | 数量 | | 甘肃省农垦资
产经营有限公
司 | 国有法人 | 19.40% | 37,931,665 | 0 | 不适用 | 0 | | 甘肃省农垦集
团有限责任公
司 | 国有法人 | 17.77% | 34,750,100 | 0 | 不适用 | 0 | | 马红富 | 境内自然人 | 13.50% | 26,390,500 | 24,148,050 | 质押 | 26,321,000 | | 高盛公司有限
责任公司 | 境外法人 | 1.22% | 2,390,137 | 0 | 不适用 | 0 | | UBSAG | 境外法人 | 0.66% | 1,291,660 | 0 | 不适用 | 0 | | BARCLAYS
BANKPLC | 境外法人 | 0.56% | 1,094,366 | 0 | 不适用 | 0 | | 广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
人 | 0.44% | 856,200 | 0 | 不适用 | 0 | | 刘玮 | 境内自然人 | 0.42% | 821,700 | 0 | 不适用 | 0 | | J.P.Morgan
Securities
PLC-自有资
金 | 境外法人 | 0.42% | 818,641 | 0 | 不适用 | 0 | |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保诚多
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其他 | 0.39% | 752,900 | 0 | 不适用 | 0 | | 前10名股东中存在回购专户的特别说明(如有) | 截止2026年3月31日,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
量1,955,3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回购股份存放于“兰州
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 | | | | | | 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不含通过转融通出借股份、高管锁定股) | | | | | | | | 股东名称 | 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 股份种类 | | | | | | | | 股份种类 | 数量 | | | | | 甘肃省农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37,931,665 | 人民币普通股 | 37,931,665 | | | | | 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34,750,100 | 人民币普通股 | 34,750,100 | | | | | 马红富 | 2,242,450 | 人民币普通股 | 2,242,450 | | | | | 高盛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 2,390,137 | 人民币普通股 | 2,390,137 | | | | | UBSAG | 1,291,660 | 人民币普通股 | 1,291,660 | | | | | BARCLAYSBANKPLC | 1,094,366 | 人民币普通股 | 1,094,366 | | | |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856,200 | 人民币普通股 | 856,200 | | | | | 刘玮 | 821,700 | 人民币普通股 | 821,700 | | | | | J.P.MorganSecuritiesPLC
-自有资金 | 818,641 | 人民币普通股 | 818,641 | | | |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
信保诚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 752,900 | 人民币普通股 | 752,900 | | | | |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 甘肃省农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是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
资子公司,是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致行动人。上述两
家与其他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其他股东之间,公司未知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是否是一致行动人。 | | | | | | | 前10名股东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情况说明(如有) | 无 | | | | | |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不适用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诉讼(仲
裁)基本
情况 | 涉案金额
(万元) | 是否形成
预计负债 | 诉讼(仲
裁)进展 | 诉讼(仲
裁)审理结
果及影响 | 诉讼(仲
裁)判决执
行情况 | 披露日期 | 披露索引 | | 公司全资
子公司青
海圣源因
政策性搬
迁向青海
省西宁市
中级人民
法院递交
了行政起
诉状。该
行政起诉
已由青海
省西宁市
中级人民
法院正式
受理并于
2020年8
月7日开
庭审理,
于2020年
9月初收到
青海省西
宁市中级
人民法院
出具的行
政判决
书。 | 0 | 否 | 青海圣源于
2020年9月
初收到青海
省西宁市中
级人民法院
出具的行政
判决书
﹝(2020)
青01行初
16号)﹞。
青海省西宁
市中级人民
法院认为:
因原告青海
圣源提出的
行政补偿请
求尚需被告
西宁市湟源
县人民政府
进行调查、
裁量,以确
定补偿范
围、标准和
数额,故被
告西宁市湟
源县人民政
府应当对原
告青海圣源
牧场有限公
司关闭搬迁
补偿申请作
出处理。一
审已判决
后,2020年
11月30
日,被告西
宁市湟源县
人民政府向
原告青海圣
源牧场发送
《湟源县人
民政府关于
青海圣源牧
场有限公司
关闭搬迁处
置事宜的复
函》(源政
函[2020]27
号),决定
给予原告青
海圣源关停
后2019 | 2026年1月
6日,青海
圣源牧场收
到青海省西
宁市中级人
民法院送达
的《青海省
西宁市中级
人民法院受
理案件通知
书》
﹝(2026)
青01执5
号)﹞。为
加快青海圣
源牧场资产
盘活,青海
圣源牧场与
湟源县人民
政府多次沟
通后向青海
省西宁市中
级人民法院
提交了双方
达成的《执
行和解协
议》,并申
请撤回强制
执行。2026
年1月19
日,青海圣
源牧场收到
青海省西宁
市中级人民
法院送达的
《青海省西
宁市中级人
民法院执行
裁定书》
〔(2026)
青01执5
号〕。青海
省西宁市中
级人民法院
认为,青海
圣源牧场关
于向本院提
交其与湟源
县人民政府
达成的《执
行和解协
议》,并申 | 截至本报告
披露日,为
加快青海圣
源牧场资产
盘活,青海
圣源牧场与
湟源县人民
政府多次沟
通后向青海
省西宁市中
级人民法院
提交了双方
达成的《执
行和解协
议》,并申
请撤回强制
执行。2026
年1月19
日,青海圣
源牧场收到
青海省西宁
市中级人民
法院送达的
《青海省西
宁市中级人
民法院执行
裁定书》
〔(2026)
青01执5
号〕。青海
省西宁市中
级人民法院
认为,青海
圣源牧场关
于向本院提
交其与湟源
县人民政府
达成的《执
行和解协
议》,并申
请撤回强制
执行的申请
符合法律规
定,应予准
许,依照
《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
四百六十四 | 2026年01
月21日 | 巨潮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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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庄园牧场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全
资子公司政策性搬
迁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1-
073);《兰州庄园
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政
策性搬迁的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
2021-112);《兰
州庄园牧场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全资子
公司政策性搬迁的
进展公告》(公告
编号:2022-
010);《兰州庄园
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政
策性搬迁的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
2022-063);《兰
州庄园牧场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全资子
公司政策性搬迁的
进展公告》(公告
编号:2023-
059);《兰州庄园
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政
策性搬迁的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
2024-017);《兰
州庄园牧场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全资子
公司政策性搬迁的
进展公告》(公告
编号:2024-
063);《兰州庄园
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政
策性搬迁的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
2026-001);《兰
州庄园牧场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全资子
公司政策性搬迁的
进展公告》(公告
编号:2026-
006)。 | | | | | 年、2020年
80户大华镇
池汉村农户
土地流转费
498,000
元。根据
《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条
例》、《畜
禽规模养殖
污染防治条
例》第二十
五条等相关
规定,原告
青海圣源牧
场因政策性
搬迁遭受经
济损失,被
告西宁市湟
源县人民政
府应依法予
以补偿,但
被告西宁市
湟源县人民
政府未就原
告青海圣源
因政策性搬
迁导致损失
做出实质性
补偿方案或
意见,其所
作复函不符
合原告青海
圣源牧场因
政策性搬迁
导致巨大经
济损失的客
观事实,亦
不符合法律
规定,严重
损害原告青
海圣源牧场
的合法权
益。为维护
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合法
权益和整体
利益,2021
年2月18
日青海圣源
向青海省西
宁市中级人
民法院递交
了行政起诉
状。青海圣
源收到青海
省西宁市中 | 请撤回强制
执行的申请
符合法律规
定,应予准
许,依照
《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
四百六十四
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青海省
高级人民法
院(2024)
青行终7号
行政判决的
执行。 | 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青海省
高级人民法
院(2024)
青行终7号
行政判决的
执行。 | | | | | | | 级人民法院
于2021年7
月2日出具
的关于青海
圣源起诉西
宁市湟源县
人民政府行
政补偿案件
开庭传票,
传票通知关
于青海圣源
起诉西宁市
湟源县人民
政府行政补
偿案件,于
2021年7月
21日开庭审
理。此后,
青海圣源于
2021年7月
20日接到青
海省西宁市
中级人民法
院临时变更
开庭时间通
知,青海圣
源起诉西宁
市湟源县人
民政府行政
补偿案件开
庭审理日期
改为2021
年8月3
日。该案件
已于2021
年8月3日
正常开庭审
理。青海圣
源收到青海
省西宁市中
级人民法院
于2021年
11月16日
作出的
(2021)青
01行初27
号行政判决
书。青海省
西宁市中级
人民法院在
判决书中
“本院认
为”部分的
主要观点
为:1、虽
然被告西宁
市湟源县人
民政府根据 | | | | | | | | | 西宁市中级
人民法院
(2020)青
01行初16
号生效判
决,以复函
形式对原告
青海圣源牧
场补偿申请
履行了职
责,但是其
2020年11
月30日作
出的《湟源
县人民政府
关于青海圣
源牧场有限
公司关闭搬
迁处置事宜
的复函》主
要证据不
足,且对原
告青海圣源
牧场补偿申
请事项未作
出全面、完
整地回应,
属明显不
当。故原告
青海圣源牧
场提出撤销
《复函》的
诉讼请求成
立。2、西
宁市中级人
民法院考虑
到案涉政府
关闭搬迁方
案中未规定
具体的补偿
范围及标准
可供参照,
更鉴于在西
宁市中级人
民法院审理
期间,原被
告双方仍愿
意自行协商
解决纠纷,
从实质解决
争议、减少
当事人诉
累、节约国
家司法和行
政资源的角
度,被告西
宁市湟源县
人民政府应 | | | | | | | | | 本着及时、
全面补偿原
则,重新作
出补偿决
定。基于以
上观点,西
宁市中级人
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第
七十条第
一、六项及
《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
的解释》第
九十一条之
规定,作出
如下判决:
1、撤销被
告湟源县人
民政府于
2020年11
月30日作
出的《湟源
县人民政府
关于青海圣
源牧场有限
公司关闭搬
迁处置事宜
的复函》;
2、责令被
告湟源县人
民政府于判
决生效之日
起六十日内
对原告青海
圣源牧场有
限公司重新
作出补偿决
定。青海圣
源牧场与西
宁市湟源县
人民政府行
政补偿纠纷
一案,因青
海圣源牧场
不服青海省
西宁市中级
人民法院
(2021)青
01行初27
号行政判
决,为维护
公司和全体 | | | | | | | | | 股东的合法
权益及整体
利益,2021
年12月2
日青海圣源
牧场向青海
省高级人民
法院递交了
行政上诉
状。青海省
高级人民法
院于2022
年2月25
日作出的
(2021)青
行终110号
行政判决
书。青海省
高级人民法
院在判决书
中“本院认
为”部分的
主要观点
为:被上诉
人西宁市湟
源县人民政
府虽依照西
宁市中级人
民法院的生
效判决作出
涉诉复函,
内容涉及给
予上诉人青
海圣源牧场
关停后相关
土地流转费
用,但无论
从复函的形
式要件还是
实质内容来
看,其对上
诉人青海圣
源牧场因政
策原因划定
禁养区,致
使关闭或者
搬迁所遭受
经济损失的
范围、补偿
依据及补偿
金额等均未
予以界定及
明确。同时
结合西宁市
人民政府关
于湟水河两
岸养殖场
(小区)的 | | | | | | | | | 搬迁,主要
是引导搬迁
至新选址建
设养殖场,
争取国家、
省、市项目
重点支持,
或鼓励转
产,给予相
关政策扶
持,未就货
币补偿规定
具体的补偿
方式和标准
这一事实。
被上诉人西
宁市湟源县
人民政府尚
有对上诉人
青海圣源牧
场的补偿权
益作出相关
处理的“自
由裁量
权”。一审
法院西宁市
中院基于此
判决被上诉
人西宁市湟
源县人民政
府限期重新
作出补偿决
定并无不
当。被上诉
人西宁市湟
源县人民政
府应进一步
查清上诉人
青海圣源牧
场的损失事
实,尽快确
定补偿方式
和范围,明
确补偿依据
和金额,使
上诉人青海
圣源牧场的
合法权益得
到保障。综
上,一审法
院西宁市中
院认定事实
清楚,适用
法律正确,
依法应予维
持。上诉人
青海圣源牧
场的上诉请 | | | | | | | | | 求不能成
立。基于以
上观点,青
海省高级人
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第
八十九条第
一款第一项
之规定,作
出如下判
决:驳回上
诉,维持原
判。青海省
高级人民法
院作出二审
判决后,
2022年6月
8日,被告
西宁市湟源
县人民政府
作出《湟源
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青海
圣源牧场有
限公司关闭
搬迁补偿申
请的处理意
见》(源政
函[2022]29
号)。意见
中被告西宁
市湟源县人
民政府决定
负责给予解
决原告青海
圣源牧场
2019-2022
年牧场土地
流转费
996,000
元。被告西
宁市湟源县
人民政府所
作出的处理
意见明显不
符合原告青
海圣源牧场
因政策性搬
迁导致巨大
经济损失的
客观事实,
亦不符合法
律规定,严
重损害原告
青海圣源牧
场的合法权 | | | | | | | | | 益。为维护
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合法
权益和整体
利益,2022
年12月2
日青海圣源
牧场向青海
省西宁市中
级人民法院
递交了行政
起诉状。
2022年12
月27日,
青海圣源牧
场收到青海
省西宁市中
级人民法院
送达的《西
宁市中级人
民法院受理
案件通知
书》
﹝(2022)
青01行初
66号)﹞,
该行政起诉
已由青海省
西宁市中级
人民法院正
式受理。该
案件已于
2023年4月
14日开庭审
理。案件开
庭审理后,
鉴于该案已
经过多次、
多级人民法
院审理,出
于化解矛
盾、解决问
题角度,西
宁市中级人
民法院组织
原告青海圣
源牧场、被
告西宁市湟
源县人民政
府进行调
解,并给予
原、被告双
方3个月的
调解期限,
以期双方通
过调解方式
解决行政补
偿纠纷。 | | | | | | | | | 2023年5月
至6月,青
海圣源牧场
与西宁市湟
源县人民政
府多次通过
见面、电话
等方式就该
案积极进行
沟通、调
解,但双方
无法达成有
效调解意
见。2023年
12月18
日,西宁市
中级人民法
院作出
(2023)青
01行初66
号行政判决
书,判决书
对于西宁市
湟源县人民
政府作出的
源政函
(2022)29
号处理意见
是否应予撤
销、青海圣
源牧场主张
牧场因划定
禁止养殖区
域而关闭搬
迁遭受的经
济损失提起
补偿请求是
否有事实及
法律依据、
青海圣源牧
场因关闭搬
迁遭受的经
济损失所提
各项补偿请
求是否成立
等均进行了
论述。基于
对前述事项
的论述,西
宁市中级人
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第
七十条第一
款第一项、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作 | | | | | | | | | 出如下判
决:1、撤
销被告西宁
市湟源县人
民政府于
2022年6月
8日作出的
《湟源县人
民政府关于
青海圣源牧
场有限公司
关闭搬迁处
置事宜的处
理意见》;
2、被告西
宁市湟源县
人民政府于
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三十
日内补偿原
告青海圣源
牧场有限公
司搬迁后的
损失290.74
万元;3、
驳回原告青
海圣源牧场
有限公司的
其他诉讼请
求。青海圣
源牧场与西
宁市湟源县
人民政府行
政补偿纠纷
一案,因青
海圣源牧场
不服青海省
西宁市中级
人民法院
(2022)青
01行初66
号行政判
决,为维护
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合法
权益及整体
利益,2023
年12月28
日青海圣源
牧场向青海
省高级人民
法院递交了
行政上诉
状。青海圣
源牧场收到
青海省高级
人民法院于
2024年4月 | | | | | | | | | 16日作出的
(2024)青
行终7号行
政判决书。
青海省高级
人民法院在
判决书中
“本院认
为”部分的
主要观点
为:第010
号评估报告
确定房屋建
筑物价值为
859万元,
青海圣源牧
场认为一审
判决在859
万元基础上
乘以75%确
定644.25
万元补偿数
额没有事实
和法律依
据。青海子
正资产评估
事务所出具
的《关于对
〈青海省西
宁市中级人
民法院拟司
法执行行政
补偿职责纠
纷涉及的青
海圣源牧场
有限公司资
产价值评估
项目资产评
估报告(征
求意见
稿)〉的异
议回复》明
确了因项目
停产等因
素,无法判
断企业经营
当中的设计
产能与实际
产能等的差
异,故本次
评估主要考
虑实体性贬
值因素。而
案涉建筑
物、构筑
物、机械设
备及其他室
内物品在功 | | | | | | | | | 能上均可正
常使用,且
不存在因本
身原因造成
利用率下
降,价值得
不到实现的
情况。加之
第010号评
估报告载明
了:“委托
资产产权持
有单位均未
办理不动产
登记证”,
也就是说,
最终的评估
结果也是在
建筑物不具
有产权证明
的基础上做
出,因此,
一审法院以
评估结果未
考虑房屋建
筑物权属情
况及功能性
和经济性贬
值为由,自
行对房屋建
筑物补偿金
额酌定为
644.25万元
(859万元
×75%)不
妥,应予纠
正。青海圣
源牧场的此
项主张本院
予以支持。
综上,上诉
人青海圣源
牧场的上诉
请求和理由
部分成立,
应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
定的补偿金
额不当,应
予纠正。基
于以上观
点,青海省
高级人民法
院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诉讼
法》第七十
三条、第八 | | | | | | | | | 十九条第一
款第一项、
第二项的规
定,作出如
下判决:
一、维持青
海省西宁市
中级人民法
院(2022)
青01行初
66号行政判
决第一项,
即:“撤销
被告湟源县
人民政府于
2022年6月
8日作出的
《湟源县人
民政府关于
青海圣源牧
场有限公司
关闭搬迁处
置事宜的处
理意
见》”;
二、撤销青
海省西宁市
中级人民法
院(2022)
青01行初
66号行政判
决第二项,
即:“被告
湟源县人民
政府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
起三十日内
补偿原告青
海圣源牧场
有限公司搬
迁后的损失
290.74万
元”;三、
湟源县人民
政府在本判
决生效之日
起三十日内
补偿青海圣
源牧场有限
公司关闭搬
迁损失
505.49万
元;四、驳
回青海圣源
牧场有限公
司的其他诉
讼请求。
2024年7 | | | | | | | | | 月,青海圣
源牧场因与
青海省湟源
县人民政府
行政补偿一
案,不服青
海省高级人
民法院
(2024)青行
终7号行政
判决,故作
为再审申请
人向中华人
民共和国最
高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
近日,青海
圣源牧场收
到中华人民
共和国最高
人民法院于
2024年8月
20日作出的
(2024)最
高法行申
7428号行政
裁定书。中
华人民共和
国最高人民
法院在裁定
书中“本院
认为”部分
的主要观点
为,湟源县
政府对于其
所辖行政区
域内符合规
模标准的畜
禽养殖场所
因划定禁止
养殖区域而
关闭搬迁遭
受的经济损
失,有依法
予以补偿的
职责。此种
补偿非因行
政机关的违
法行为而产
生,其补偿
范围应限定
于直接损失
并应综合考
虑案情后作
出判断。关
于涉案补偿
款是否应当
扣减湟源县 | | | | | | | | | 政府已经支
付的补贴款
问题二审法
院已作详
细、充分的
论述,本院
予以认可,
不再赘述。
根据青海圣
源牧场申请
再审提供的
材料和理
由,不能推
翻一二审法
院生效判
决。综上,
青海圣源牧
场的再审申
请不符合
《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第
九十一条规
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
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诉讼
法〉的解
释》第一百
一十六条第
二款规定,
裁定驳回青
海圣源牧场
的再审申
请。2025
年,公司与
青海省湟源
县人民政府
因补偿事项
进行了多次
沟通。2026
年1月4
日,青海圣
源牧场因与
青海省湟源
县人民政府
行政补偿一
案,向青海
省西宁市中
级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
行。2026年
1月6日,
青海圣源牧
场收到青海
省西宁市中 | | | | | | | | | 级人民法院
送达的《青
海省西宁市
中级人民法
院受理案件
通知书》
﹝(2026)
青01执5
号)﹞。为
加快青海圣
源牧场资产
盘活,青海
圣源牧场与
湟源县人民
政府多次沟
通后向青海
省西宁市中
级人民法院
提交了双方
达成的《执
行和解协
议》,并申
请撤回强制
执行。2026
年1月19
日,青海圣
源牧场收到
青海省西宁
市中级人民
法院送达的
《青海省西
宁市中级人
民法院执行
裁定书》
〔(2026)
青01执5
号〕。青海
省西宁市中
级人民法院
认为,青海
圣源牧场关
于向本院提
交其与湟源
县人民政府
达成的《执
行和解协
议》,并申
请撤回强制
执行的申请
符合法律规
定,应予准
许,依照
《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 | | | | | | | | | 四百六十四
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青海省
高级人民法
院(2024)
青行终7号
行政判决的
执行。 | | | | | | 公司因与
公司持股
5%以上股
东、董事
马红富先
生就公司
全资子公
司青海圣
源牧场有
限公司支
付搬迁损
失事宜,
向兰州市
城关区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兰州市城
关区人民
法院已正
式受理该
案并于
2026年3
月12日开
庭审理。 | 2,107.38 | 否 | 公司因与公
司持股5%以
上股东、董
事马红富先
生就公司全
资子公司青
海圣源牧场
有限公司支
付搬迁损失
事宜,向兰
州市城关区
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并
在2026年1
月19日收
到兰州市城
关区人民法
院出具的
《受理案件
通知书》
〔(2026)甘
0102民初
2711号〕及
《传票》,
该案已于
2026年3月
12日开庭审
理,庄园牧
场收到甘肃
省兰州市城
关区人民法
院于2026
年4月6日
作出的《民
事判决书》
〔(2026)
甘0102民
初2711
号〕。兰州
市城关区人
民法院在判
决书中“本
院认为”部
分的主要观
点为:“首
先,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 | 庄园牧场不
服兰州市城
关区人民法
院(2026)
甘0102民
初2711号
民事判决,
在15日法
定上诉期内
向一审法院
兰州市城关
区人民法院
递交了《民
事上诉
状》,公司
上诉请求
为:1.请求
依法撤销兰
州市城关区
人民法院
(2026)甘
0102民初
2711号民事
判决,改判
支持上诉人
一审全部诉
讼请求;2.
本案一审、
二审诉讼费
用由被上诉
人承担。公
司收到一审
法院
(2026)甘
0102民初
2711号《交
纳诉讼费用
通知书》,
公司在法定
缴费期内已
向二审法院
兰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缴
纳了上诉费
147,168
元,并收到
二审法院开
具的诉讼收 | 截至本报告
披露日,庄
园牧场不服
兰州市城关
区人民法院
(2026)甘
0102民初
2711号民事
判决,在15
日法定上诉
期内向一审
法院兰州市
城关区人民
法院递交了
《民事上诉
状》,公司
上诉请求
为:1.请求
依法撤销兰
州市城关区
人民法院
(2026)甘
0102民初
2711号民事
判决,改判
支持上诉人
一审全部诉
讼请求;2.
本案一审、
二审诉讼费
用由被上诉
人承担。公
司收到一审
法院
(2026)甘
0102民初
2711号《交
纳诉讼费用
通知书》,
公司在法定
缴费期内已
向二审法院
兰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缴
纳了上诉费
147,168
元,并收到
二审法院开 | 2026年04
月25日 | 巨潮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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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庄园牧场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提
起诉讼事项的公
告》(公告编号:
2026-007);《兰
州庄园牧场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提起诉
讼事项的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
2026-015);《兰
州庄园牧场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提起诉
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6-
016) | | | | | 典》第四百
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
是希望他人
向自己发出
要约的表
示。拍卖公
告、招标公
告、招股说
明书、债券
募集办法、
基金招募说
明书、商业
广告和宣
传、寄送的
价目表等为
要约邀请’
之规定,案
涉《首次公
开发行A股
股票招股说
明书》系发
行人向社会
公众投资者
披露信息、
公开发行股
票的法定文
件,并非发
行人与控股
股东之间设
立权利义务
的合同。被
告作为控股
股东作出的
相关承诺,
本质是面向
证券市场、
监管机构及
不特定投资
者的信息披
露内容,目
的是保障投
资者知情
权,并非与
原告达成合
意、设立债
权债务关
系。其次,
原告与被告
之间未签订
任何书面补
偿协议,未
就补偿范
围、履行方
式、违约责
任等达成任
何一致意思
表示。原告 | 费专用票
据,案件开
始进入二审
程序。 | 具的诉讼收
费专用票
据,案件开
始进入二审
程序。 | | | | | | | 仅凭《首次
公开发行A
股股票招股
说明书》的
披露内容主
张合同权
利,缺乏合
同成立的基
本要件,亦
无法律依
据。再次,
案涉《首次
公开发行A
股股票招股
说明书》记
载的圣源牧
场虽被关
停,但圣源
牧场在与湟
源县人民政
府行政诉讼
案件执行过
程中,已达
成和解,案
涉建筑物、
构筑物及附
属设施并未
实际拆除、
报废或灭
失,且案涉
建筑物、构
筑物至今为
止仍由原告
正常使用,
湟源县人民
政府也已就
案涉补偿履
行完毕,补
偿程序已经
终结,故该
承诺约定的
核心履行条
件并未成
就,原告基
于此请求赔
偿于法无
据。综上,
对于原告请
求判令被告
向其支付圣
源牧场关闭
搬迁损失及
资金占用使
用费的诉
请,本院不
予支持。据
此,依据
《中华人民 | | | | | | | | | 共和国民法
典》第四百
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
六十七条之
规定,判决
如下:驳回
原告兰州庄
园牧场股份
有限公司的
全部诉讼请
求。庄园牧
场不服兰州
市城关区人
民法院
(2026)甘
0102民初
2711号民事
判决,在15
日法定上诉
期内向一审
法院兰州市
城关区人民
法院递交了
《民事上诉
状》,公司
上诉请求
为:1.请求
依法撤销兰
州市城关区
人民法院
(2026)甘
0102民初
2711号民事
判决,改判
支持上诉人
一审全部诉
讼请求;2.
本案一审、
二审诉讼费
用由被上诉
人承担。公
司收到一审
法院
(2026)甘
0102民初
2711号《交
纳诉讼费用
通知书》,
公司在法定
缴费期内已
向二审法院
兰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缴
纳了上诉费
147,168 | | | | | | | | | 元,并收到
二审法院开
具的诉讼收
费专用票
据,案件开
始进入二审
程序。 | | | | |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兰州 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03月31日
| 项目 | 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 | 流动资产: | | | | 货币资金 | 278,311,808.16 | 204,698,488.00 | | 结算备付金 | | | | 拆出资金 | |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 | | 衍生金融资产 | | | | 应收票据 | | | | 应收账款 | 96,911,942.76 | 106,757,828.56 | | 应收款项融资 | | | | 预付款项 | 7,064,420.84 | 5,461,993.98 | | 应收保费 | | | | 应收分保账款 | | | |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 | | | 其他应收款 | 10,654,425.93 | 10,778,357.94 | | 其中:应收利息 | | | | 应收股利 | |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存货 | 190,236,701.65 | 222,994,238.58 | | 其中:数据资源 | | | | 合同资产 | | | | 持有待售资产 | |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 | | | 其他流动资产 | 4,923,246.85 | 5,836,286.13 | | 流动资产合计 | 588,102,546.19 | 556,527,193.19 | | 非流动资产: | | | | 发放贷款和垫款 | | | | 债权投资 | | | | 其他债权投资 | | | | 长期应收款 | | | | 长期股权投资 | | |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44,471.00 | 44,471.00 |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 | | 投资性房地产 | | | | 固定资产 | 1,139,700,544.75 | 1,161,539,798.94 | | 在建工程 | 43,361,744.56 | 35,575,240.35 | | 生产性生物资产 | 385,868,700.00 | 404,924,500.00 | | 油气资产 | | | | 使用权资产 | 36,801,380.03 | 37,735,626.89 | | 无形资产 | 87,131,025.55 | 87,863,209.57 | | 其中:数据资源 | | | | 开发支出 | | | | 其中:数据资源 | | | | 商誉 | | | | 长期待摊费用 | 1,643,557.88 | 1,866,653.99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17,532,549.17 | 17,485,884.50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684,865.00 | 258,865.00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1,712,768,837.94 | 1,747,294,250.24 | | 资产总计 | 2,300,871,384.13 | 2,303,821,443.43 | | 流动负债: | | | | 短期借款 | 665,172,230.33 | 738,479,011.66 | | 向中央银行借款 | | | | 拆入资金 | | |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 | | 衍生金融负债 | | | | 应付票据 | | | | 应付账款 | 142,973,638.15 | 172,757,575.90 | | 预收款项 | | | | 合同负债 | 9,007,496.57 | 7,961,445.24 |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 | | 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 | | | | 代理买卖证券款 | | | | 代理承销证券款 | | | | 应付职工薪酬 | 6,830,782.85 | 6,486,879.12 | | 应交税费 | 3,872,859.71 | 3,510,105.18 | | 其他应付款 | 40,897,458.34 | 36,722,536.84 | | 其中:应付利息 | | | | 应付股利 | | | |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 | | | 应付分保账款 | | | | 持有待售负债 | |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67,294,216.87 | 71,151,497.86 | | 其他流动负债 | 1,173,718.11 | 987,589.77 | | 流动负债合计 | 937,222,400.93 | 1,038,056,641.57 | | 非流动负债: | | | | 保险合同准备金 | | | | 长期借款 | 308,704,384.62 | 183,217,921.67 | | 应付债券 | | | | 其中:优先股 | | | | 永续债 | | | | 租赁负债 | 33,256,410.92 | 33,794,985.57 | | 长期应付款 | | | | 长期应付职工薪酬 | | | | 预计负债 | 602,195.80 | 598,557.32 | | 递延收益 | 25,188,113.57 | 25,650,810.61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4,532,725.75 | 4,600,220.64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372,283,830.66 | 247,862,495.81 | | 负债合计 | 1,309,506,231.59 | 1,285,919,137.38 | | 所有者权益: | | | | 股本 | 195,539,347.00 | 195,539,347.00 | | 其他权益工具 | | | | 其中:优先股 | | | | 永续债 | | | | 资本公积 | 550,541,383.87 | 545,541,383.87 | | 减:库存股 | 15,131,786.60 | 15,131,786.60 | | 其他综合收益 | | | | 专项储备 | | | | 盈余公积 | 46,583,275.46 | 46,583,275.46 | | 一般风险准备 | | | | 未分配利润 | 213,389,065.11 | 244,897,459.18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990,921,284.84 | 1,017,429,678.91 | | 少数股东权益 | 443,867.70 | 472,627.14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991,365,152.54 | 1,017,902,306.05 |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 2,300,871,384.13 | 2,303,821,443.43 |
法定代表人:杨毅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魏红兵 会计机构负责人:姚尚利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项目 | 本期发生额 | 上期发生额 | | 一、营业总收入 | 245,572,691.10 | 210,397,052.46 | | 其中:营业收入 | 245,572,691.10 | 210,397,052.46 | | 利息收入 | | | | 已赚保费 | | | |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 | | | 二、营业总成本 | 266,374,465.98 | 233,063,246.23 | | 其中:营业成本 | 202,997,792.66 | 168,472,691.50 | | 利息支出 | | | |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 | | | 退保金 | | | | 赔付支出净额 | | | | 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净额 | | | | 保单红利支出 | | | | 分保费用 | | | | 税金及附加 | 2,483,192.73 | 2,336,524.30 | | 销售费用 | 33,965,243.40 | 33,526,370.74 | | 管理费用 | 18,666,160.64 | 20,197,260.87 | | 研发费用 | 1,828,067.23 | 745,816.98 | | 财务费用 | 6,434,009.32 | 7,784,581.84 | | 其中:利息费用 | 6,666,793.35 | 8,010,706.49 | | 利息收入 | 368,559.88 | 340,341.36 | | 加:其他收益 | 553,142.41 | 2,514,418.69 | |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
列) | | | |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
企业的投资收益 | | | |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 | | | | 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
列) | | | | 净敞口套期收益(损失以
“-”号填列) | | |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
“-”号填列) | -8,168,420.63 | -8,534,832.05 | |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
填列) | -137,769.78 | -177,387.08 | |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
填列) | | | |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
填列) | | | |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
列) | -28,554,822.88 | -28,863,994.21 | | 加:营业外收入 | 32,640.30 | 124,362.97 | | 减:营业外支出 | 1,215,523.36 | 657,615.36 | |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
填列) | -29,737,705.94 | -29,397,246.60 | | 减:所得税费用 | 1,799,447.57 | -3,371,554.95 | |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
列) | -31,537,153.51 | -26,025,691.65 | | (一)按经营持续性分类 | | | | 1.持续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
“-”号填列) | -31,537,153.51 | -26,025,691.65 | | 2.终止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
“-”号填列) | | | | (二)按所有权归属分类 | | | | 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31,508,394.07 | -25,950,787.89 | | 2.少数股东损益 | -28,759.44 | -74,903.76 | | 六、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 | |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其他综合收益
的税后净额 | | | | (一)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
综合收益 | | | |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变动
额 | | | | 2.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
综合收益 | | | | 3.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
变动 | | | | 4.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公允价值
变动 | | | | 5.其他 | | | | (二)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
合收益 | | | | 1.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
合收益 | | | | 2.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 | | | 3.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其他综
合收益的金额 | | | | 4.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准备 | | | | 5.现金流量套期储备 | | | | 6.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 | | | 7.其他 | | | |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的
税后净额 | | | | 七、综合收益总额 | -31,537,153.51 | -26,025,691.65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
额 | -31,508,394.07 | -25,950,787.89 | |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 -28,759.44 | -74,903.76 | | 八、每股收益: | | | | (一)基本每股收益 | -0.16 | -0.13 | | (二)稀释每股收益 | -0.16 | -0.13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元。(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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