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钢股份(601003):柳钢股份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专项评估意见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专项评估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任职独立性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基于此,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法规并结合独立董事出具的《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表》,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经核查独立董事胡振华、池昭梅、罗琦、汪建华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4月 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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