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柳药集团(603368):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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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4月30日 16:41:02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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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柳药集团:关于广西
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西
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 保荐机构名称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简称 | 柳药集团 |
| 保荐代表人姓名 | 赵英阳 | 上市公司代码 | 603368 |
| 保荐代表人姓名 | 李武 | 报告年度 | 2025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广西
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742号)同意,广西
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柳药集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6,842,105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99,999,995.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1,362,619.48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88,637,375.52元。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保荐人”)作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由
广发证券完成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
广发证券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 工作内容 | 督导情况 |
|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保荐人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
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
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
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
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保荐人已与柳药集团签署了保荐
与承销协议,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
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已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通过日常沟
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等方式,对柳药集团开展了持续督
导工作。 |
|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需公开 |
|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 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
|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
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
取的督导措施等。 |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未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的事
项。 |
|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
做出的各项承诺。 |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了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切实履行所
做出的各项承诺。 |
|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规范等。 |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建立健全并
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
|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
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
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公司已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该等内
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并得到了有
效执行。“” |
|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
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
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
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
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
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
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 |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
| 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 |
|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背相关承诺
的情况。 |
| 14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
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
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
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
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况。 |
|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
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
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
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
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
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况。 |
|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保荐人已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
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
求。 |
|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
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
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
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交易所或者保荐人
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需专项
现场检查的情形。 |
|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
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严格按照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募
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 |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
柳药集团2025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保荐人认为,
柳药集团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
柳药集团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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