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华海药业(600521):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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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4月30日 16:56:07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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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华海药业: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
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
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 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及代码:华海药业、600521 |
|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一鸣 | 联系方式:0571-87902735 |
| 保荐代表人姓名:潘洵 | 联系方式:0571-87902572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
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480号)批准,浙江
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海药业”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数量为41,152,263股,发行价格为14.5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99,999,994.54元,扣除发行费用17,680,629.03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82,319,365.51元。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25年3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浙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
华海药业2025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承担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的持续督导义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对
华海药业进行持续督导,现就2025年度的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5年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 序号 | 工作内容 | 持续督导情况 |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
划 |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
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 保荐机构已与华海药业签订《保荐协
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
| | 工作内容 | 持续督导情况 |
| |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 |
|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
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华海药业的
业务发展情况,对华海药业开展持续督
导工作 |
|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予
以披露 | 2025年度华海药业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
生按有关规定须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明
的违法违规情形 |
|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
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
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2025年度华海药业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
生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
|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
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华海药
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
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保荐机构督促华海药业依照相关规定健
全和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督
导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行为规
范 |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与规则等 | 保荐机构对华海药业的内控制度的设
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华海药业
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
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
| 9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 保荐机构督促华海药业严格执行信息披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
文件 |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
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
或补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 保荐机构对华海药业的信息披露文件进
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的情况 |
| | 工作内容 | 持续督导情况 |
| | 的,应当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
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督促上
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
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
| 11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
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情况,并督
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2025年度,华海药业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
等事项 |
| 12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5年度,华海药业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
| 13 | 关注社交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和传闻,
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
上市公司存在应当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
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
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
露或澄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 2025年度,华海药业不存在应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
| 14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督促上市公司做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
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条
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
告的其他情形。 | 2025年度,华海药业未发生前述情况 |
| 15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
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
| 16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
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
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 2025年度,华海药业不存在前述情形 |
| 序号 | 工作内容 | 持续督导情况 |
| |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
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
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
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5 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
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人应当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
| 17 |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
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202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华
海药业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
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进行了持续关注,并出具了关于募集资
金存放、管理和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
查意见。 |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
华海药业持续督导期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实际使用的相关报告等,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
华海药业在持续督导期内在信息披露方面,能够遵循相关法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所有股东享有平等、充分的知情权,提高公司的透明度。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
华海药业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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