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胜利股份(000407):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 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维护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山东胜利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 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战 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 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 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等情况,建立健全对投 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作出 制度性安排,确保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 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现金流状 况等因素,审慎确定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 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每年应根据当期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 的资金需求计划,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应充分考虑和 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公众投资者的意见,确 定公司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重视对投 资者的投资回报,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 1.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长期 发展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将积极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且现金分红将优先于股票股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 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 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重大资金安排是指以下情形之一: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 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超过25,000万元;②公司未 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2.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为: (1)公司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 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足以满足分配额度; (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资金安排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除外); 3.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30%以上。 四、利润分配预案及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审 议制订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 提交股东会审议。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 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 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3.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 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 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 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 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五、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 公司每三年将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公司经 营情况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确定该时段的分红回 报规划。 公司因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 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 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董事 会审议(且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 审议决定,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六、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或本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相悖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为准。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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