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机场(600009):上海机场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时间:2026年04月30日 18:46:23 中财网
原标题:上海机场:上海机场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6年4月修订)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
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
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
事会负责,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指定联络
人。

第四条公司证券部为董事会秘书分管的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部门。

第五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
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
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
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交所报告。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
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
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
(一)《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
上通报批评;
(四)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
1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
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
的聘任工作。

第十条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
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
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
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
上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本制度规定
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
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上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
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
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
情况,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上交所联系,以公司名义
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
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
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
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
息泄露时,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
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交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
上交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
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交所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
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
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
大事项的会议,应当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参加或列席,并提
供会议资料。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
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
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上交所有关规定参加后
续培训。

第二十条公司参照上交所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评价
结果,结合公司有关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或
有任何未尽事宜,应按以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
本制度向公司或任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
张任何权利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
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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