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太和(605081):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5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20年07月09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5059号前海鸿荣源中心A座801 2.人员信息 首席合伙人:顾旭芬 2025年末合伙人数量:53人 2025年末注册会计师人数:228人 2025年末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49人 2025年度公司签字注册会计师:江帆、陆建香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2025年12月0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5年12月17日召开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聘请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尤尼泰振青”)作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2025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尤尼泰振青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等相关规定,针对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有效性展开全面审计工作。 同时,尤尼泰振青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状况,以及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形等进行了细致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尤尼泰振青对公司2025年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导致上述意见的相关事项主要包括:(一)强调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本金余额18,708,891.42元尚未归还;公司于2026年4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32026005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太和水公司立案。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太和水公司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1、公司部分工程项目收入确认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部分收入不予确认,经审计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不予确认的营业收入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是重大的,超过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标准。公司部分工程业务控制未能得到有效执行,导致公司财务报表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确认不能可靠、真实、准确地计量,与之相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运行失效。 2、太和水公司2025年度未能有效执行防范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相关管理制度,公司与关联方累计发生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本金余额尚有18,708,891.42元,其中2025年期初占用资金余额2,433,325.11元,2025年度占用累计发生金额18,819,720.00元集中在1月份发生,2025年度偿还累计发生金额2,544,153.69元,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公司尚未在2025年度完成对存在重大缺陷的内部控制的整改工作,但在编制2025年度财务报表时已考虑上述缺陷的影响。 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合理保证,而上述重大缺陷使公司内部控制失去这一功能。 太和水公司管理层已识别出上述重大缺陷,并将其包含在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上述缺陷在所有重大方面得到公允反映。在公司2025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我们已经考虑了上述重大缺陷对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 本报告并未对我们出具太和水公司2025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产生影响。 在实施审计工作期间,尤尼泰振青就多个关键事项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充分沟通,这些事项涵盖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范围、审计业务时间安排、审计策略、风险判断与应对措施等方面。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均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规范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5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评估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情况 审计委员会针对尤尼泰振青的独立性、专业资质、业务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以及过往审计工作情况与执业质量等方面,展开了全面核查与评价。经评估后认为其具备为公司开展审计工作所需的独立性、资质以及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2025年12月1日,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公司聘请尤尼泰振青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包括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审计。 (三)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及对年报审议情况 2026年1月,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尤尼泰振青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等进行了沟通,涉及2025年度审计工作的初步预审情况,如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可能存在的风险等相关事项。 2026年2-4月,审计委员会委员听取了尤尼泰振青关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审计报告出具情况的汇报,并就重要会计政策的适用性、相关法规遵循情况等进行了沟通。 2026年4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财务决算报告、利润分配预案、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监督和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勤勉尽责的情况 公司审计委员会经评估认为,尤尼泰振青在本次审计工作中始终恪守诚信原则,展现出高度的专业勤勉精神。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了各项审计环节的合规性与规范性。 在此过程中,公司审计委员会切实履行了对尤尼泰振青的监督职责,以勤勉尽责为标准,对其审计工作进行全方位监督。同时,审计委员会持续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及相关信息披露的合规性,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在完成相关履职程序后,基于审慎原则,就有关事项发表了专业意见。 四、总体评价 公司审计委员会严格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专长,全面审查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资质与执业能力。 在2025年年报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充分沟通,及时跟进审计工作进程,严格督促其遵循及时、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经审计委员会评估,尤尼泰振青在本次年报审计过程中,始终坚持公允、客观的立场独立开展审计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审计任务,展现出良好的专业素养与职业操守。审计程序执行规范,最终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内容完整、表述清晰、提交及时,为公司年度报告的顺利披露提供了有力保障。 特此报告。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年4月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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