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富通(300560):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富通”或“公司”)董事会结合对独立董事田光炜、刘琨、李美娟提交的《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报告》,对其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一)公司现任三名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公司现任三名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亦非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公司现任三名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四)公司现任三名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五)公司现任三名独立董事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亦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六)公司现任三名独立董事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七)公司现任三名独立董事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出现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的情形; (八)公司现任三名独立董事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田光炜、刘琨、李美娟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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