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盛弘股份:2026-034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特定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预披露

时间:2026年05月06日 19:20:10 中财网
  podms.com讯: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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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减持原因:股东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
方兴先生、盛剑明先生及肖学礼先生持有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获得的股份及上市后因权益分配所获得的股份。

魏晓亮先生持有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获得的股份、公司股权激励获授的股份及该等股份因权益分派所获得的股份。

杨柳女士、胡天舜先生及赵庆河先生持有的股份为公司股权激励获授的股份及该等股份因权益分派所获得的股份。

2、拟减持方式、数量、比例
股东名称减持方式本次计划减持 数量不超过 (股)占总股本的 比例拟减持股份占剔除 公司回购专用账户 中的股份数量后总 股本的比例
方兴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1,000,0000.3197%0.3205%
盛剑明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3,000,0000.9591%0.9614%
肖学礼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1,596,6390.5104%0.5117%
魏晓亮集中竞价230,0000.0735%0.0737%
杨柳集中竞价16,1000.0051%0.0052%
胡天舜集中竞价12,6000.0040%0.0040%
赵庆河集中竞价5,0000.0016%0.0016%
合计5,860,3391.8735%1.8781% 
股东方兴先生、魏晓亮先生、杨柳女士、胡天舜先生、赵庆河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2%。

若减持计划期间公司有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3、减持期间:
自减持预披露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2026年5月28日至2026年8月27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减持的时间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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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减持的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二)股东股份锁定承诺及履行情况
1、方兴先生、肖学礼先生、盛剑明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一)关于股份锁定、减持意向及价格的承诺
(1)自盛弘电气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盛弘电气回购该部分股份;(2)如果盛弘电气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盛弘电气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计划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若本人拟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盛弘电气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5)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本人每年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公司股份总数的5%,减持价格不低于盛弘电气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6)如违反前述承诺事项,将由盛弘电气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并向盛弘电气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况下自公告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启动购回程序,购回数量不低于本人违反承诺事项卖出的股票数量;且公告之日当月起从盛弘电气处领取的薪酬或分红减4
半(如有),直至上述股份购回实施完毕当月为止;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盛弘电气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的10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盛弘电气指定账户;并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至前述锁定期满后6个月;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给盛弘电气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盛弘电气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而终止,亦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2、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魏晓亮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自盛弘电气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方/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盛弘电气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盛弘电气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截至本公告日,股东方兴先生、盛剑明先生、肖学礼先生及魏晓亮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事项,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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