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新安洁(920370):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时间:2026年05月06日 19:25:59 中财网
原标题:新安洁: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920370 证券简称:新安洁 公告编号:2026-034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年 7月 28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5年 7月 28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新安洁下属子公司湖北暄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4日就廖仁兵业绩补偿款一案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请执行书》。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28日受理,出具《立案受理通知书》,编号为(2025)渝0112执17494号。后因行政区划调整,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已撤销,本案的相关执行工作由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继续办理。

湖北暄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执行裁定书》,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第二条第(四)款“案件进展情况”之“第二次申请强制执行情况”。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当事人及案件信息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1. 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湖北暄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振学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罗议、北京市竞天公诚(重庆)律师事务所
2. 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廖仁兵
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适用、不适用
其他信息:被执行人

3. 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重庆暄洁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红梅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适用、不适用
其他信息:第三人系新安洁的全资子公司,持有湖北暄立公司 51%股权,以下简称“重庆暄洁公司”。


(二)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被告廖仁兵于 2022年 2月 24日与重庆暄洁公司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避免同业竞争及业绩承诺协议》,在对赌期内未实现业绩承诺目标,触发了《避免同业竞争及业绩承诺协议》第四条业绩补偿条款,重庆暄洁公司要求廖仁兵按照协议约定进行现金补偿,经过多次磋商无果。重庆暄洁公司认为廖仁兵未完成业绩承诺,且不履行业绩补偿义务,致使重庆暄洁公司投资利益受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于2024年5月提起诉讼。


(三)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重庆暄洁公司作为湖北暄立的大股东,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廖仁兵立即向湖北暄立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
20,646,100元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以 20,646,100元为基数自 2024年 3月23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廖仁兵承担本案已产生的律师费12万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案件进展情况
1.案件判决情况:
2024年10月16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书编号为:(2024)渝0112民初15218号。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廖仁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暄立公司支付补偿款14,794,677.4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 14,794,677.40元为基数,自 2024年 3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2)被告廖仁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重庆暄洁公司律师费 12万元。

3)驳回重庆暄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4,418.03元,由重庆暄洁公司负担18,594元,由被告廖仁兵负担55,824.0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廖仁兵负担。

2.第一次申请强制执行情况:
上述判决生效之后,被告廖仁兵未履行支付义务,为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重庆暄洁公司于2024年11月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3日出具《立案受理通知书》。《立案受理通知书》编号为(2025)渝0112执242号。

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为:
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廖仁兵向第三人湖北暄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14,794,677.40元;
二、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廖仁兵向第三人湖北暄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资金占用利息(以14,794,677.4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三、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12万元;
四、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55,824.03元及保全费5000元。

2025年2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25)渝0112执242号之一,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廖仁兵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14,975,50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5年2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25)渝0112执242号之二,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廖仁兵在湖北暄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 49%的股权(注册资本500万元,廖仁兵出资245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过户等手续。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5年6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25)渝0112执242号之三,审查认为:
申请执行人重庆暄洁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提出的第一项及第二项执行请求应属于湖北暄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权利,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重庆暄洁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的第一项及第二项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025年6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25)渝0112执242号之四,内容如下:
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25年1月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卡,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兑现执行标的10,212.27元,包含执行费53.18元。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3、第二次申请强制执行情况:
2025年7月,现申请执行人湖北暄立再次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等材料,要求强制执行廖仁兵名下财产进行业绩补偿,于7月28日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受理,出具《立案受理通知书》,编号为(2025)渝0112执17494号。

2026年4月16日,湖北暄立收到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5)渝0112 执17494号,裁定如下:
一、解除保险合同并提取被执行人廖仁兵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为2015420132522015020395、2018420132SD8015033521、
2006420120S77000100340、2018420132SD8015033725)内的全部保险现金价值至本院账户;
二、解除保险合同并提取被执行人廖仁兵在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为4201001510010708)内的全部保险现金价值至本院账户;
三、解除保险合同并提取被执行人廖仁兵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为P090000043554958)内的全部保险现金价值至本院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6年4月30日,湖北暄立收到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5)渝0112 执17494号之一,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向廖仁兵发出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湖北暄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 14,794,677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的义务。廖仁兵未按照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廖仁兵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渔船、工商总局、船舶情况进行了至少两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以执行标的14,794,677元为限额,冻结廖仁兵的银行账户,本案执行到位66,448.86元,其中收取执行费896.73元。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2026年7月29日、2027年4月30日前3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冻结申请。

4、对廖仁兵的财产状况进行传统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5、对廖仁兵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向湖北暄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告知。

因湖北暄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廖仁兵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向湖北暄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释明,湖北暄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正常运营。公司将继续督促湖北暄立公司持续关注被执行人廖仁兵的财产状况,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及时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涉及的业绩补偿款存在可能无法收回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依据案件后续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编号为(2025)渝0112 执17494号《执行裁定书》及《执行裁定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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