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光华芯(688048):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时间:2026年05月06日 19:55:31 中财网
原标题:长光华芯: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镇 B7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苏州中心广场办公楼 D座 2303、2305室
法定代表人江禹
联系人时锐、朱辉
联系电话025-83387977
情况内容
发行人名称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88048
注册资本17,627.9943万元
注册地址苏州市高新区漓江路 56号
主要办公地址苏州市高新区漓江路 56号
法定代表人闵大勇
实际控制人
联系人孙亮
联系电话0512-66896988-800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2年 3月 23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 4月 1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2022年度报告于 2023年 4月 26日披露 2023年度报告于 2024年 4月 26日披露 2024年度报告于 2025年 4月 30日披露 2025年度报告于 2026年 4月 18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尽职推荐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 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 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 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 阅情况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 或及时事后审阅。
(2)现场检查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2年 7月 25日、2023 年 1月 11日、2023年 8月 8日、2024年 1月 5日、2024年 8
项目工作内容
 月 9日、2025年 1月 6日、2025年 8月 8日、2026年 3月 4日 对发行人进行募集资金现场核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 公司治理等情况。
(3)督导公司建立健 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 控制度、内部审计制 度、关联交易制度等) 情况持续督导期内,督促发行人持续完善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及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制度、募集资金使用管 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
(4)督导公司建立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 金专户情况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发行人采用无息借款方式向全资子公司 提供所需资金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过程中,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 苏州长光华芯半导体激光创新研究院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及募 集资金专户的开户行签订 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 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发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核查了募集资金专 户的存储、管理和使用情况。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2,536,169,224.05元,投资于“高功率激光芯片、器件、模块产 能扩充项目”、“垂直腔面发射半导体激光器(VCSEL)及光通讯 激光芯片产业化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项目”。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 2,414,580,046.06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 2,661,409.15元。
(5)列席公司董事会 和股东会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列席了部分发行人现场召开的 股东会、董事会,了解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 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 的决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事先 审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人按 规定召开。
(6)保荐机构发表独 立意见情况1、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各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发表的独立意见 2023年 4月 25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 2022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长光华芯 2022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 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 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项目工作内容
 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的情形。 2024年 4月 25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 2023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长光华芯严格执行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 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等情形;除核查意见“五、募集 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中所陈述的事项外,不存在其他 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长光华芯 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2025年 4月 29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 2024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长光华芯严格执行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 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等情形;2024年度,长光华芯 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 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长光华芯 2024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2026年 4月 17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 2025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长光华芯严格 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募 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等情形;2025年度, 长光华芯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 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长光华芯 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2、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等 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保荐机构对发行 人使用超募资金及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限售股上市流通、关联交 易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34次,未发表非同意意见。 此外,持续督导期内,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保荐机构 还对发行人出具 7次年度/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7)跟踪承诺履行情 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股东、 董监高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相关人员存在 以下未履行承诺情形: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武汉 东湖华科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湖华科基金”) 持有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 4,690,000股,监事李阳兵为东湖华科 基金的间接出资人之一,间接持有发行人 2,513股股份,上述股 份于 2023年 4月 3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东湖华科基金于 2023年 5月 25日因误操作导致监事李阳兵通过东湖华科基金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2,513股股份中的 1,885股被超额减持,违反 了监事李阳兵关于每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的承诺。保荐机构知悉上述事
项目工作内容
 项后,及时督促发行人向交易所报告,督促股东及相关人员加强 对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防止此类事件再次 发生,监事李阳兵已将违规减持收益全额上缴发行人。
(8)保荐机构配合交 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 答问询、安排约见、报 送文件等)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9)其他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无。
2、其他重大事项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保荐总结报告书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了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等情形,存在以下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发行人于2023年4月曾存在前次决议有效期届满后超募资金及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未及时赎回或未及时再次授权的情况,江苏证监局于2023年8月21日对发行人和发行人财务总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发行人已及时开展相关整改工作,并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了书面报告。

因发行人未及时发现供应商货款退还至自有资金账户导致发行人《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存在对募集项目投入金额披露不准确的情况,江苏证监局于2024年1月24日对发行人及发行人财务总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发行人已及时开展相关整改工作,并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了书面报告。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华泰联合证券作为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 保荐总结报告书 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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