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川恒股份(002895):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四)

时间:2026年05月06日 00:00:42 中财网
原标题:川恒股份: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四)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3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四)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概述
经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2026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的子公司贵州福麟矿业有限公司、贵州川恒营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恒营销)的融资提供合计不超过8.00亿元的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5-128、2025-129、2026-002、2026-003、2026-005、2026-009)。

近日,川恒营销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分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黔南分行)签订《国内信用证开立总协议》和《国内信用证开立申请书》(以下合并简称主合同),该笔国内信用证业务金额为人民币3,500.00万元,有效期至2026年7月26日。

2026年4月29日,公司与邮政储蓄黔南分行签订《国内贸易融资担保保证合同》,为主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500.00万元,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国内贸易融资担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分行
根据债务人贵州川恒营销有限责任公司向乙方(债权人)的申请,乙方将为债务人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甲方同意为上述国内信用证业务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本合同系签约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一条被担保主合同及债权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合同是:开证申请人(债务人)贵州川恒营销有限责任公司和乙方签订的编号为[2026]邮银黔南JY004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国内信用证开立总协议》,及编号为QN202604XYZ03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国内信用证开立申请书(以下简称“主合同”)。国内信用证业务金额为人民币叁仟伍佰万元整(¥35,000,000.00)(金额、币种大写)。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务履行期限,与主合同中国内信用证业务自开立至闭卷之间的期限一致。若依主合同约定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其提前到期日即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若债务展期,其展期协议到期日即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第二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2.1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
2.1.1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乙方支付和偿还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手续费及其它费用、税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交易费用、汇率损失、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拍卖费、差旅费等,但法律、法规、行/
政规章等要求必须乙方承担的费用除外)以及因债务人被担保人(反担保情形下,下同)违约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和其他应付费用。

2.1.2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乙方支付的任何其它款项。

2.1.3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应向乙方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

2.1.4甲方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果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利率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债务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或费用增加的,甲方对增加部分承担担保责任。

2.1.5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不应当由甲方承担的费用除外。

以上统称为“被担保债务”。

第三条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对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有权要求任一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指债权人可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也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同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条保证能力
5.1保证期间,甲方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的,甲方应提前或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5.2保证期间,甲方不得采取可能损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的行为。

5.3保证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第六条主从合同关系
6.1主合同双方解除主合同或者使主合同提前到期的,甲方对于主合同项下已发生的债务和债务人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保证责任。

6.2甲方确认,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无需征得甲方的同意,甲方仍对主合同变更后的被担保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但增加主合同的债务金额,延长借款额度存续期限等加重甲方保证责任的,需通知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主合同采用浮动利率,甲方承担因利率上浮而增加的保证责任。

6.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根据主合同的规定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甲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4乙方有权将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方,且为转让之目的将合同约定的甲方信息(含涉及的个人身份、住址、职业、电话、信贷记录相关的个人信息)合理合法提供给中介机构、受让机构等。乙方权利的转让将通知甲方,通知可以书面通知或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或网站公示、电话、短信等适当的形式做出,届时将披露个人信息接收方及联系方式等。

第七条保证与担保物权关系
甲方对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务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的主债权存在其他担保的,不论该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乙方有权自行决定实现担保的顺序,有权要求甲方优先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乙方放弃变更或丧失其他担保权益的,甲方承诺继续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连带保证责任,甲方的担保责任继续有效,不因其他担保权益变化而无效或减免。

第八条甲方声明与承诺
8.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同意仍继续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保证责任:8.1.1乙方与主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加重债务人的债务或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

8.1.2乙方与债务人对与主合同相关的信用证进行修改,未加重债务人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或延长付款期限的。

8.1.3乙方将主债权和担保权转让的。

8.2甲方具有保证能力。作为自然人保证人的,保证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作为非自然人保证人的,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并承诺已就担保事项履行法定决议程序,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已就担保事项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公开披露担保信息,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要的授权或决议,该授权或决议用以批准甲方为主合同债权提供担保,且签署本合同的人士系甲方的有效授权代表,经其签署的本合同对甲方具有约束力。

8.3甲方完全了解主合同的内容,对主合同中涉及或可能涉及甲方的义务,在此予以完全确认,且已充分意识到主合同的签署和履行已经或可能涉及到自身的风险责任。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8.4甲方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其依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8.5甲方确认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等情况已经充分了解。

8.6甲方签订本合同不违反其与其他人签订的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

8.7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8.8甲方未向乙方隐瞒截止本合同签订日已经承担的重大负债。

8.9如发生可能明显影响甲方担保能力的事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8.10甲方自愿接受并积极协助乙方对其资信状况的监督检查。

8.11甲方为自然人的,在债务未履行完毕前,不得放弃其可享有的继承权。

8.12甲方为自然人的,不得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

8.13
甲方保证不与任何第三方签署有损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合同;8.14如乙方在主合同项下仍有任何债务尚未清偿的,甲方将不会就其已向乙方履行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向债务人追偿或主张权利。

8.15甲方不采取可能损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的行为。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处置其主要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设置第三人权益,对外投资,公司分立等,以致于影响甲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8.16如果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金额低于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在甲方承担担保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仍未获完全清偿,则甲方承诺,其向其他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乙方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于甲方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

8.17如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的(包括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向乙方提供的抵押/质押担保或保证担保),则甲方对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甲方放弃任何其它担保的优先抗辩权;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对主合同债务人享有的担保权或变更担保权的顺位或内容,造成乙方在上述担保权项下的优先受偿权丧失或减少时,甲方承诺对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8.18甲方确认,乙方或债务人接受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的不符点,均无须事先征得其同意,甲方不得以乙方或债务人接受不符点未征得其同意为由请求免除担保责任。

8.19甲方(自然人)拥有乙方持有的有关甲方(自然人)个人信息的相关法定权利(在适用法律和法规允许范围内)。甲方(自然人)可以通过拨打邮储银行客服热线:95580,请求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乙方所处理的有关本人的数据,及撤回同意乙方处理个人信息。当甲方(自然人)撤回同意乙方处理然人)理解,甲方(自然人)撤回同意的决定不会影响撤回前基于甲方(自然人)的同意已开展的个人信息的处理。如果甲方(自然人)拟撤回同意的信息属于乙方提供服务必要的信息,甲方(自然人)应在乙方提供相关服务前或相关服务终止后再进行撤回。

8.20甲方同意乙方在业务申请期间及存续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甲方的信用信息,并同意乙方将甲方信息(包含不良征信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8.21甲方应对提供乙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取得资料的合法性负责,并同意乙方将上述资料、信息用于洗钱风险管理等用途。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服务、款项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且在与乙方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出现监管机关规定的或乙方判别认定的风险特征时,乙方有权进行必要尽职调查,直至中止或终止服务。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9.1甲方已充分认识到汇率风险,如果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汇率的变化导致债务人应偿还债务增加的,甲方应承担担保责任。

9.2主合同债权人、债务人与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无须通知甲方,甲方仍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但展期、增加费率等加重债务人债务的或乙方许可主合同债务人转让债务的,须通知甲方并获得甲方同意后,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9.3甲方不得基于下列任一事由要求延迟承担或减免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9.3.1乙方拥有主合同项下相关单据和/或货物的处分权。

9.3.2债务人申请国内信用证所基于的基础合同存在纠纷或欺诈。

9.3.3与基础合同相关的交易发生纠纷或者争议。

9.3.4乙方或债务人未用尽与基础交易相关的任何权利或救济。

9.3.5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拥有其他担保。

9.3.6乙方已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

9.4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各项费用(除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不允许甲方承担的费用外)。

9.5甲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知乙方。

9.6如甲方发生乙方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并、联营、与外商合资、合作、承包经营、重组、改制、计划上市等经营方式的变更,减少注册资本、进行重大资产或股权转让、承担重大负债,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担保被确认为无效,或抵押财产、质押财产贬值、毁损、灭失、设置新的重大负债等,致使担保能力减弱或丧失时,甲方保证及时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提供/增加保证金、更换担保人或提供新的抵押财产、质押财产以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10.2对扣费账户扣收不成功或未足额扣收的,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在乙方系统内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并有权就不足部分向甲方追索。

10.3甲方发生违约情形时,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

10.4即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尚未到期,若甲方出现解散或破产情形的,乙方有权参与甲方的破产清算程序,申报权利。

第十一条个人信息的处理
11.1符合以下情形的,乙方有权处理甲方(自然人)提供的有关个人信息:11.1.1取得甲方(自然人)的同意后处理个人信息。

11.1.2为订立、履行甲方(自然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处理个人信息。

11.1.3
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处理个人信息。

11.1.4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甲方(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处理个人信息。

11.1.5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11.1.6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理甲方(自然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11.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2甲方同意授权乙方,在业务申请、存续期间,根据贷前、贷后或欠款催收等业务需要,乙方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以及银行的计算机系统查询、留存并使用甲方的相关信息。

11.3甲方授权乙方将甲方信息(包括不良征信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以及用于预防或阻止洗钱等违法、违规活动。甲方事先已明确被告知并同意乙方将本合同项下违约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

11.4甲方同意授权乙方,对借款人、甲方拖欠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乙方有权为催收之目的将甲方姓名、联系方式、债务信息提供给经乙方合法合规准入的催收机构,由催收机构对本合同项下债权进行催收,受托催收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将以网站公示或电话或短信等适当方式告知甲方。甲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催收时,乙方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11.5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乙方仅在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或提供相关服务所必需的前提下处理甲方(自然人)的敏感个人信息,如生物识别、金融账户。

甲方(自然人)提供的敏感个人信息为开展业务所需要,一旦泄露可能对其权益产生影响或风险,乙方将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信息安全,以防止在意外的、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非法访问、复制、修改、传送、遗失、破坏、处理或使用;乙方仅会在为实现业务目的、满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应对可能的争议解决(如诉讼)所必需的时间内留存甲方(自然人)的敏感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保密
12.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担保能力和信誉的资料予以保密,但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2.2对甲方提供的有关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乙方有义务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且保密义务不随合同的终止而终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3.1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即构成违约:
13.1.1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保证责任。

13.1.2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

13.1.3违反本合同中的其他约定。

13.2甲方违约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3.2.1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13.2.2解除本合同。

13.2.3要求甲方赔偿因其违约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遭受的主合同项下本金、利息,以及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执行费用、财产保全费等。

13.2.4对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应付未付款,甲方授权:乙方可按本合同的约定从甲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之中直接扣收应由其偿付的债务而无需提前通知甲方。如果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中款项的币种与本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债务币种不同,乙方有权按当日外汇挂牌价折算成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币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务,需要办理结售汇或外汇买卖手续的,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汇率风险由甲方承担。如果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中金融资产未到期的,乙方可先进行止付处理,待到期后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债务,直至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全部清偿为止。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因扣收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甲方承担。即使甲方已在此作出授权,但如乙方有要求,甲方仍需协助办理划款的全部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权利保留
乙方给予甲方的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权益,不应视为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免除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第十五条通知与送达
15.1通知和送达
15.1.1本协议通知送达条款适用于本协议项下的或者与本协议相关的通知、函件、协议、文书等送达,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后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以及调解、诉讼、仲裁、执行及其他程序中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

15.1.2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线下送达,电子邮件、传真、手机、微信等电子送达。电子送达与线下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送达地址以在乙方系统留存的信息或本协议中载明的信息为准。

15.1.3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专人或邮寄送达:被通知方于送达回执或签收单签字之日。

(2)电子送达:通知进入被通知方指定接收电子信息的系统之日。

同时采用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以其中最快达到对方者为准。

15.1.4甲方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有变更或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出现停机、故障、弃用、删除等情况的,应及时将变更后的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通过书面/电子银行/客服电话等方式告知乙方。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不准确或变更后未及时告知的,以原约定的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为准;修改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并告知乙方后,以新的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为准。

15.1.5因一方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告知对方、被通知方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相关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的,则:专人送达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电子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送达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完成有效送达。

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
16.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6.2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继续履行。对于争议标的额(包括授信资金本金、利息/分期付款手续费、罚息及其他违约金等)在受理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二倍以下的,各方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审终审。

第十七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与终止
17.1线下签署的合同自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之日起生效:(1)合同当事人为自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17.2如果各方当事人线上签署合同,甲方通过点击“确定”或“接受”或“已阅读并同意”或“同意”或“提交”或其他同等含义词语,表示同意接受本合同的全部约定内容,乙方成功收到甲方申请后,本合同生效。甲方认可电子渠道所产生电子数据的有效性。

17.3如果各方当事人采用电子CA认证方式签署的,本协议自双方使用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签署之日起生效。

17.4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将甲方所提交的信息用于向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即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hinaFinancialCertificationAuthority,简称CFCA)申请数字证书,CFCA将按照电子签名法等法律要求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企业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签发数字证书,并允许CFCA在法定期限内留存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信息/甲方企业信息。甲方同意授权乙方代为存储和使用数字证书和私钥,乙方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严格履行安全保管义务,并在甲方同意签署各项协议时代为制作电子签名。甲方授权乙方作为其代理人与CFCA订立数字证书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和有关数字证书的安全提示、业务规则均公布在CFCA官网,甲方需及时查阅。CFCA联系电话:400-880-9888,官网链接:
http://www.cfca.com.cn。

17.5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及对应的主合同约定的解除情形外,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17.6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17.7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发生合并、分立、继承等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情形时,合并、分立后的主体以及继承人等权利义务继受者自动享有本合同项下权利,承受本合同项下义务。

17.8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应按照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有关条款解释或处理。

18.1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造或保留的债务人办理提款、还款、支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主合同项下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18.2双方无约定的其他事项。

18.3本合同如采取电子签署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本合同如采取纸质签署的,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三、备查文件
1、《国内信用证开立总协议》(川恒营销——邮政储蓄黔南分行);2、《国内信用证开立申请书》(川恒营销);
3、《国内贸易融资担保保证合同》(川恒股份——邮政储蓄黔南分行)。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6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