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宿迁联盛(603065):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时间:2026年05月07日 16:25:47 中财网
原标题:宿迁联盛: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宿迁联盛
保荐代表人姓名:贾瑞兴、官航被保荐公司代码:603065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23号)批准,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迁联盛”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19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2.8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3,841.50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6,662.71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年 3月 16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A10298号),验证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3年 3月 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3年3月 21日至 2025年 12月 31日。

在 2025年 1月 1日至 2025年 12月 31日持续督导期内(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5年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5年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事项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 相应的工作计划。保荐机构已建立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得到有效执行,并根据持续督导相关制 度和要求制定了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 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 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 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 证券交易所备案。持续督导期间,协议 相关方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的,应于保荐机构与宿迁联盛签署了保荐协议 及持续督导协议,协议已报上海证券交 易所备案。本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对 协议内容做出修改或终止协议的情况。
序号事项督导情况
 修改后五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终止 协议的,协议相关方应自终止之日起 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说明原因。 
3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 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 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经审核后予以披露。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需公 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4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 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 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交易 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 人未出现需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 等事项。
5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在 2025年的持续督导工作中 始终保持与宿迁联盛保持紧密沟通;同 时,通过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查等方式对公司治理情况、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重大投资情况、对外担保情况、 关联交易情况等进行了核查。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 各项承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监事会取消前的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 了其所做出的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 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公司章程》、董 事会、三会(2025年 11月取消监事会) 议事规则的执行情况,上述规则均得到 有效执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 已建立健全了公司治理制度并得到了 有效执行。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 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 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 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 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相关 制度及执行情况,内控制度均得到了有 效执行。公司已建立健全了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 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 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 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公司已建立健全了信息披露制度并得 到有效执行。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详见本 报告“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审阅的情况”。
序号事项督导情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 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 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 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 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详见本报告“二、保 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 况”。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 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 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 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 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详见本报告“二、保 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 况”。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 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 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在 2025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 主体未发生此类情况。
13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 项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在 2025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 主体未发生此类情况。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 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 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 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 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 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在 2025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 此类情况。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 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 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 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 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在 2025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 主体未发生此类情况。
序号事项督导情况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 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 检查工作质量。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 的定期现场检查每年不应少于一次, 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表人至少应 有一人参加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已制定现场检查的工作计划, 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根据工 作计划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 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 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 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 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 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 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 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 时应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 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 及时披露的,保荐机构应当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在 2025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 此类情况。
18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制度与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 查在 2025年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持 续与公司保持沟通,通过获取并查阅公 司募集资金流水,查阅相关凭证,核查 募集资金管理、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符 合相关规定。访谈公司主要负责人员, 实地走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确认募投 项目进展情况。确保公司各项承诺得到 履行。
19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未依法规范运 作,未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侵 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在 2025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 主体未发生此类情况。
20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情况。2025年保荐机构针对日常关联交易、募 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差异 化分红、对外担保、募投项目延期等事 项发表核查意见。
序号事项督导情况
21保荐机构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如 有)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国泰海通持续督导人员对上市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先或事后审阅,包括股东会会议决议及公告、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监事会(2025年 11月取消)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报告和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严格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宿迁联盛在本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四、其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保荐机构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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