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重科技(603135):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时间:2026年05月07日 16:25:50 中财网
原标题:中重科技: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Z2913100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582号文《关于同意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0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7.8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02,000,000.00元,扣除相关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97,374,147.77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后于2023年3月31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0294号《验资报告》。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泰海通”)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3年4月10日至2025年12月31日。

2025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国泰海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
保荐代表人赵崇安、章亚平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三、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A股证券代码603135
法定代表人马冰冰
注册资本634,257,080元
注册地址天津市北辰区科技园区环外发展区高新大道65号
联系电话86-22-86996186
传真号码86-22-86996180
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
证券发行时间2023年3月24日
证券上市时间2023年4月10日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在尽职推荐阶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全面尽调,并积极协调各个中介机构,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工作,按照其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或核查,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回复;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阶段,执行了以下工作: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监事会取消前,下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7、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8、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9、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等文件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国泰海通证券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本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保荐机构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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