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盈通(68814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盈通”、“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 2025年 12月 31日止,目前持续督导工作的期限已经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有关规定指定黎江、贺立垚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工作。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中信建投证券作为长盈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对长盈通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上述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长盈通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组织长盈通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问询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长盈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长盈通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和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长盈通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长盈通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长盈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 3、督导长盈通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未事前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4、督导长盈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长盈通进行现场检查,与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持续督导报告等文件; 6、持续关注长盈通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7、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为保荐机构本次证券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现场及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发生重要事项时,发行人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与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的交流,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长盈通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长盈通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保荐机构对长盈通的持续督导期间,长盈通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长盈通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长盈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对长盈通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要求报告的事项。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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