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爱旭股份(600732):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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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5月07日 17:56:09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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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爱旭股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爱旭
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爱旭股份 |
|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明康 | 联系电话:0755-81902000 |
| 保荐代表人姓名:范磊 | 联系电话:0755-81902000 |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爱旭
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爱旭股份”、“公司”或“发行人”)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对
爱旭股份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 2025年 9月 22日至 2026年 12月 31日。现就 2025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
计划。 | 保荐机构已制定并严格执行持续督
导工作制度,已制定本项目的持续督
导工作计划。 |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保荐机构已与爱旭股份签署了相关
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
利义务。 |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202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
及项目组人员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
不定期回访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
续督导工作。 |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经核查,在 202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公司未发生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
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
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
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经核查,在 202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违法违规、
违背承诺等情况。 |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在 202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并能切实履行其所
做出的各项承诺。 |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
等。 | 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
司治理各项制度。 |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与规则等。 | 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
项内控制度。 |
| 9 |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
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 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
息披露制度,建立起完整的信息披露
制度体系,并已按规定审阅信息披露
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 已对公司相关文件及时进行事前审
阅,并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
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不存在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情况。 |
| 11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
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
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
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已对公司相关文件进行审阅,公司给
予了密切配合,详见“二、信息披露
审阅情况”。 |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
| 12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措施予以纠正。 | 在 202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
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
| 13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在 202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
相关主体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事项。 |
| 14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
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
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在 2025年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
已就公共媒体关注的主要舆情进行
核查,未发现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
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
不符的情况。 |
| 15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市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
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二)中介机构
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
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
《保荐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
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
的其他情形。 | 在 202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
发生该等情况。 |
| 16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
量。 | 保荐机构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
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
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 17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
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
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
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 在 202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
发生该等情况。 |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
| 18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
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保荐人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
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募
投项目的实施进度等承诺事项。持续
督导公司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合
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按计划推进募
投项目的建设,严格履行相应的决策
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对
爱旭股份自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日起至本报告出具日之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
爱旭股份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在 2025年持续督导期内,
爱旭股份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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