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易明医药: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相关情况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持有的股份。 3、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得减持)。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0%;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00%。 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确定。 6、减持数量及比例: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周战先生此前已披露的承诺一致。 (二)股东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周战先生做出的相关承诺如下: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周战先生做出的相关承诺如下:公司股票上市后12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若减持公司股票,本人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2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本人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公司股票并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人违反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股票减持意向的承诺,本人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低于5%的,本人将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 本人在减持公司A股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按照发行股份的总股本计算。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周战先生严格履行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本次拟减持计划符合上述承诺内容。 本次减持股东不存在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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