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轻松(688793):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时间:2026年05月07日 21:15:55 中财网
原标题:倍轻松: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793 证券简称:倍轻松 公告编号:2026-024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除陈晓峰以外的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5月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为全面贯彻落实《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未解锁股份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公司将注销回购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未能解锁的股份,注销回购股份将涉及注册资金的减少等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章程》的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8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除下列修订内容外,因条款新增、删减导致部分条款序号内容变更。其他非实质性修订,例如目录、条款编号、标点的调整等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的,不再单独作一一对比。本次修订章程内容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85,945,419 元(人民币元,下同)。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85,003,119 元(人民币元,下同)。
2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登记。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3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5,945,419股,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5,003,119股,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4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之一: 1、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 股净资产; 2、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
  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3、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 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5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 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 司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 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 司的审计委员会、监事会、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设审计 委员会、监事会或监事的,按照本条第 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6第九十九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第九十九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董事 会、股东会审议。
7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职工 董事一名。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由八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职工 代表董事一名。
8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或者公司与关 联法人达成的成交金额在人民币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或市值的0.1%以上的关联交易; 或虽属于总经理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 但董事会、独立董事或审计委员会认为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批的,由董事会审议 批准。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或者公司与关 联法人达成的成交金额在人民币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或市值的0.1%以上的关联交易。
   
   
   
   
9第一百四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 席董事会会议,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第一百四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 席董事会会议,每年应保证在现场工作
 每年应保证在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 五日。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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