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源卓镁(301398):卓镁转债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1398 证券简称:星源卓镁 公告编号:2026-021 转债代码:123260 转债简称:卓镁转债 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卓镁转债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 301398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星源卓镁 2.债券代码:123260 债券简称:卓镁转债 3.转股价格:52.30元/股 4.转股起止日期:2026年05月13日至2031年11月06日。 5.转股股份来源:仅使用新增股份转股 一、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265号),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45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45,000.00万元,期限为6年。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5年11月24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卓镁转债”,债券代码“123260”。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2025年11月13日,T+4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2026年5月13日至2031年11月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条款 (一)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5,000.00万元,发行数量为450万张。 (二)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 (三)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25年11月7日至2031年11月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四)债券利率 第一年0.20%、第二年0.40%、第三年0.80%、第四年1.50%、第五年 2.00%、第六年2.50%。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在到期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归还到期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可转债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六)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2025年11月13日,T+4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26年5月13日至2031年11月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七)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前转股价格为52.30元/股。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申报的有关事项 (一)转股申报程序 1.转股申报应按照深交所的有关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报盘方式进行。 2.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将自己账户内的“卓镁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公司股票,具体转股操作建议持有人在申报前咨询开户证券公司。 3.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申报单位为1张,每张面额为100元,转换成股份的最小单位为1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 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1股的整数倍,其中: 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债部分,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以及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买卖申报优于转股申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大于其实际拥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的,按其实际拥有的数额进行转股,申请剩余部分予以取消。 (二)转股申报时间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在转股期内(即2026年5月13日至2031年11 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申报转股,但下述时间除外:1.按照《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停止转股的期间; 2.公司股票停牌时间; 3.按有关规定,公司申请停止转股的期间。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冻结及注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冻结并注销)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同时记增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相应的股份数额,完成变更登记。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和所享受的权益 当日买进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日可申请转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新增股份可于转股申报后次一个交易日上市流通。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新增股份享有与原股份同等的权益。 (五)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过程中如发生有关税费,由纳税义务人自行承担。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情况 (一)初始转股价格和当前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52.30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二)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发行人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和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股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五、转股来源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使用新增股份转股。 六、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面值的114.0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发行人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 :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七、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发行人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八、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九、其他说明 投资者如需了解“卓镁转债”的其他相关信息,请查阅公司于2025年11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05月0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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