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集芯(688209):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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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5月08日 18:14:51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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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英集芯: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
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 保荐机构名
称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保荐机构编
号 | Z2677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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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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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 | 内容 |
| 保荐机构名称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
小镇B7栋401 |
| 主要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乙9号金融街中心C座21层 |
| 法定代表人 | 江禹 |
| 联系人 | 张鹏、付涛 |
| 情况 | 内容 |
| 联系电话 | 010-56839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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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 | 内容 |
| 发行人名称 | 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证券代码 | 688209.SH |
| 注册资本 | 43,378.40万元 |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打石一路深圳国际创新
谷八栋A座4301 |
| 主要办公地址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湾镇港湾1号港7栋三楼 |
| 法定代表人 | 黄洪伟 |
| 实际控制人 | 黄洪伟 |
| 联系人 | 吴任超 |
| 联系电话 | 86-0756-3393868 |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2年4月7日 |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2年4月19日 |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 2025年度报告于2026年4月28日披露
2024年度报告于2025年4月29日披露
2023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27日披露
2022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25日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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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工作内容 |
| 1、尽职推荐工作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
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
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2、持续督导期间 |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
阅情况 |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
或及时事后审阅。 |
| (2)现场检查和培训
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2年 8月 29日、2023
年 2月 8日、2023年 8月 10日、2024年 1月 25日至 1月 26
日、2024年 8月 22日至 2024年 8月 23日、2025年 1月 10
日、2025年 9月 7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
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运作、生产经营、公
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等情况。
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3年 2月 9日、2024年 1月 26日对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了 2 次现场
培训。 |
| (3)督导公司建立健
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
控制度、内部审计制
度、关联交易制度等)
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督促发行人持续完善并有效执
行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
核算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 |
| (4)督导公司建立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
金专户情况 |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监督商业银行的对
账单、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
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90,739.50万
元,投资于“电源管理芯片开发和产业化项目”、“快充芯片开
发和产业化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截至 2025年 12月 31
日,公司实际使用募集资金 1,017,660,000.00元(抵扣利息收入
后的净使用额),募集资金余额为 0.00元。 |
| (5)列席公司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会议文件,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
决策情况,并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 |
| (6)保荐机构发表独
立意见情况 | 1、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各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发表的独立意见
(1)保荐机构于 2023年 4月 25日对发行人 2022年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截至 2022年 12月 31日,
英集芯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
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 |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 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
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
形。
(2)保荐机构于 2024年 4月 27日对发行人 2023年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
英集芯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
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
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
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
形。
(3)保荐机构于 2025年 4月 29日对发行人 2024年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截至 2024年 12月 31日,
英集芯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
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
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
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
形。
(4)保荐机构于 2026年 4月 26日对发行人 2025年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
英集芯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
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
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的情形。
2、持续督导期内,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保荐机构对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现金管理、关联交易、限售股解禁等事项,
发表核查意见 32次,未发表非同意意见。
3、此外,持续督导期内,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保荐机构还
对发行人出具 8次年度/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 (7)跟踪承诺履行情
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
他相关人员均切实履行承诺。 |
| (8)保荐机构配合交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
答问询、安排约见、报
送文件等) |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
| (9)其他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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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 | 说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2025年1月6日,公司保荐代表人由张鹏、
田来变更为张鹏、付涛。主要原因系:原保荐代
表人田来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能继续担任
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
工作的有序开展,华泰联合证券决定委派保荐
代表人付涛先生接替田来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
导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本次更换不影响华泰联合证券对公司的持
续督导工作。本次保荐代表人更换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张鹏先
生和付涛先生。 |
| 2、其他重大事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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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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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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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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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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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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