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机股份(920943):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时间:2026年05月08日 19:01:10 中财网
原标题:优机股份: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机股份”“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 2025年12月31日。目前,本次发行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920943
注册资本10,152.1378万元
注册地址及主要办公地成都高新区(西区)天虹路3号
法定代表人罗辑
实际控制人罗辑、欧毅
董事会秘书米霞
联系电话028-63177505
本次发行证券类型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数量12,953,368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
本次证券发行价格7.00元/股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90,673,576.00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74,687,257.42元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6月24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开源证券持续督导期2025年3月13日-2025年12月31日
二、保荐工作概述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原保荐机构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3月 13日,公司披露《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因公司再次申请证券发行另行聘请保荐机构,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相关规定,该项目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开源证券承接,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履行相应持续督导责任。

开源证券作为优机股份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自承接持续督导工作以来严格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履行职责。包括:
1、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2、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各项制度:协助和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审计制度、委托理财管理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和要求等,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3、督促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就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等内容发表意见;持续关注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4、持续关注公司运作情况,充分了解公司及其业务,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查阅资料,关注公司日常经营、证券交易和媒体报道等情况,督促公司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5、督促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守承诺,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持续跟进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进展情况,督促相关主体及时、充分履行承诺;
6、开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存放的督导、核查工作,每半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会计年度结束后,就公司上一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核查报告;
7、结合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最新规定等,对公司相关人员开展培训。

8、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四、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配合保荐机构、发行人提供专业意见。上述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独立、公正、勤勉、尽责,在协助发行人规范公司行为等各方面均尽职尽责,发表相关专业意见并出具相关报告,充分发挥了中介机构的作用。

六、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七、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八、尚未完成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九、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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