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矿检测(92016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证券代码:920160 证券简称:北矿检测 公告编号:2026-046 北矿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矿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年 5月 7日召开第二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因所有委员均为关联委员,全部回避表决,本议案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北矿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年 5月 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因所有董事均为关联董事,全部回避表决,本议案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北矿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矿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充分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含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责、权、利对等原则。依据个人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设定薪酬标准,保证薪酬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二)坚持市场化原则。运用市场化的机制建立业绩、薪酬双对标体系,确保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业绩表现以及行业标准相匹配;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将薪酬与考核、奖惩及激励机制挂钩,实现激励与约束的双重效果。 第四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章 薪酬与考核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等事项并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八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标准 (一)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决定,除此之外不再享受公司其他报酬、社保和公积金待遇等。 (二)内部董事: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具体岗位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办法领取职务薪酬,不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 (三)外部董事:未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具体岗位的非独立董事,不因董事职务另行领取董事薪酬,亦不领取董事津贴。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出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公司组织培训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工作制度行使职权所需合理费用,均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构成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年度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 (一)年度基本薪酬:是指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所领取的年度基本工资收入,主要依据职务、责任、能力、考核指标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是指与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挂钩的浮动收入,根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与个人年度履职综合评价结果确定。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每年度结束后,依照既定的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公司相关制度,对高级管理人员开展该年度绩效评价;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与中长期考核结果相联系,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及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励等。具体激励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经董事会批准后报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除国家规定情形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领取其他货币性收入。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可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调整薪酬标准,并分别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章 薪酬的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参照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规定,按月度发放。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薪酬发放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费用、按照公司考勤规定扣减的薪酬、其他国家或公司规定的款项等个人应承担缴纳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降薪或不予发放绩效薪酬、职务津贴: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人选或被证券等部门主管机关予以处罚的;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薪酬的止付追索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本条款亦适用于已离职或者退休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相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北矿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 5月 8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