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航精密(92091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远航精密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远航精密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远航精密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航精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目前,本次发行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履行职责。包括: 1、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2、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各项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和要求等,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3、督促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就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等内容发表意见;持续关注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4、持续关注公司运作情况,充分了解公司及其业务,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查阅资料,关注公司日常经营、证券交易和媒体报道等情况,督促公司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5、督促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持续关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履行相关承诺情况; 6、做好募集资金使用的督导、核查工作,每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7、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投项目延期、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公司于2024年1月10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根据募集资金的使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募投项目实施现状,将“年产2,500吨精密镍带材料项目”、“年产8.35亿片精密合金冲压件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至2025年6月30日。 公司于2025年3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期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年产2,500吨精密镍带材料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阿凡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地点拟变更为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环科园绿园路与新岳路交界处西北角,并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对上述募投项目进行延期,将“年产2,500吨精密镍带材料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 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再次延期的议案》,将募投项目“年产8.35亿片精密合金冲压件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本次募投项目再次延期的原因为截至2025年6月30日,“年产8.35亿片精密合金冲压件项目”建筑工程已全面完工,进入工程结算阶段,车间内部装修也基本完成,基本具备设备进场安装条件。同时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金泰科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前期已使用募集资金采购的相关设备安置于公司原有生产车间、投入实际生产,以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求。鉴于2025年以来公司销售业务持续饱和,为不影响向客户的供货,公司暂未有足够时间将原有已购设备搬迁至新车间。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年产8.35亿片精密合金冲压件项目”已投入使用并转固。 (二)部分募投项目结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募投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已实施完毕,公司上述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已于2024年6月5日办理完成销户手续。销户前已将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的余额(含募集资金存放时产生的利息)转入公司基本户,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支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注销后,账户对应的相关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同时应保荐机构要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交流,且能够应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 八、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九、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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