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杉锂业(603399):独立董事专项意见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要求,我们作为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审议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签署<投资协议>暨与关联人共同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 鉴于公司锂业板块产能扩容需求,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公司与四川南充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锂盐项目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于四川省南充市经开化工园区投资建设锂盐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目计划分两期建设:一期项目建设年产3万吨电池级碳酸锂生产线,二期项目将根据产品市场情况及一期项目运营情况适时启动建设,规划建设年产3万吨锂盐产品生产线。 为推进项目实施,公司拟与关联方四川永盈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盈新材料”)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公司四川永杉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以登记机关核定的公司名称为准)作为一期项目的投资建设主体。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6亿元人民币,其中公司以现金出资5.94亿元人民币(持股99%),永盈新材料以现金出资0.06亿元人民币(持股1%)。 本次关联交易旨在通过股权合作,使项目公司在用水、用电、用气等生产要素方面享有与永盈新材料同等价格优惠,有效降低项目整体运营成本。本次对外投资及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审议的《关于签署<投资协议>暨与关联人共同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此页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