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文灿股份(60334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时间:2026年05月08日 19:35:37 中财网
原标题:文灿股份: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人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被保荐公司名称: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星明联系方式:0755-23953869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 金融中心大厦35层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波联系方式:0755-23953869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 金融中心大厦35层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99号)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灿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4,214,519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3.6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46,999,809.92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14,614,700.58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32,385,109.34元。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于2024年7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人”)担任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保荐人本年度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 的工作计划。中信建投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行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 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 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 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 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中信建投证券已与公司签订了保荐 协议及补充协议,协议已明确了双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间,中信建投证券通过 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 场检查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 督导工作。其中,保荐人于2026年 4月20日至4月22日对上市公司进 行了现场检查。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 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本所审核后予以披 露。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须公开 发表声明的发行人违法违规事项; 公司及相关人员无违法违规情况, 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 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 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 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 施等。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 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人员严 格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 议事规则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规范等。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依照相关规定 进一步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 执行相关公司治理制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 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 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 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 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内控制度符 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 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9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 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10、可以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 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 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5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 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 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1、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 纪律处分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况。
12、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持续督导期间,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况。
13、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 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 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 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况。
14、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促上市公 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 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 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 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 报告的其他情形。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况。
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15、应当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 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 检查工作质量。 对上市公司的定期现场检查每年不应少于 一次,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表人至少 应当有一人参加现场检查。中信建投证券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 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 工作要求。保荐人于2026年4月20 日至4月22日对上市公司进行了现 场检查,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 表人有一人参加了现场检查。
16、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 人应当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 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涉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 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 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 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 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 人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况。
17、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 承诺事项。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对募集资金进 行了专户存储;公司募集资金专项 使用,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 情形;公司未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变更情形。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文灿股份2025年度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信息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已执行的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文灿股份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文灿股份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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