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灿股份(60334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

时间:2026年05月08日 19:35:45 中财网
原标题:文灿股份: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人”或“本机构”)作为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灿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止,目前持续督导工作的期限已经届满。中信建投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并持续督导公司履行相关义务。保荐人履行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职责,主要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进行问询意见回复,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在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1、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其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等情况;
2、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3、督导公司合规存放、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发表意见;
4、督导公司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方面的合规性、公允性,并发表意见;
5、督导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
6、持续关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7、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6年4月29日,公司披露了《2025年年度报告》,公司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4,795.11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1,388.30万元。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业绩情况,建议公司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经营业绩,并督导上市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持续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及使用违规的情形,持续督导期间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文件的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荐人对文灿股份持续督导期内在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人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