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四环(000518):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5月)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薪酬与年度绩效考核相匹配的原则; (五)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五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二)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 (三)负责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章薪酬标准 第六条董事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1、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薪酬构成和绩效考核按照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执行。 2、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其他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实际岗位职务及其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确定薪酬。 3、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董事薪酬。 (二)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行津贴制,具体金额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经济发展水平及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绩效薪酬根据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情况、公司目标完成情况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按各考核周期进行考核发放。 第四章绩效考核与薪酬调整 第八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如有必要,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应当根据公司总体战略目标和年度经营目标,按照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考核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一条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可以临时对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五章薪酬的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二条在公司担任经营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对在经营管理中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或被免职的,不再享受年度绩效薪酬。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止付追索程序。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订,并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5月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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