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迈斯(68861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核心技术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核心技术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东方证券”)作为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威迈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董事、核心技术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离任情况
(一)离任人员的基本情况 杨学锋先生,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武汉科技大学计算机科学专业硕士,高级工程师。2001年8月至2008年6月,历任艾默生网络能源有限公司工程师、项目经理;2008年8月至今,历任公司研发部副总监、供应链总监、深圳研发中心总监、副总经理、董事;现任公司职工代表董事。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之日,杨学锋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5,837,271股,通过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威迈斯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韩永杰先生,198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清华大学汽车工程系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专业硕士。2007年8月至2011年8月,任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2011年8月至2015年8月,任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统经理;2015年8月至2019年3月,任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2019年4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硬件研发副总裁。韩永杰先生通过深圳森特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并通过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威迈斯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杨学锋先生、韩永杰先生在离任后将继续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规定。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杨学锋先生辞任董事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人数,不会影响董事会依法规范运作。杨学锋先生和韩永杰先生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三)核心技术人员离任对公司的影响 杨学锋先生在任职期间参与了公司相关研发工作,期间参与申请的专利均属于职务成果。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前述职务成果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均属于公司,不存在涉及职务成果、知识产权相关的纠纷或潜在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公司所拥有的核心技术及知识产权权属的完整性情况。杨学锋先生与公司签署了《保密协议》等相关协议,双方对保密义务等相关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杨学锋先生负有相应的保密义务。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公司未发现杨学锋先生有违反上述相关协议的情形。 公司通过长期技术积累和发展,已建立了完备的研发体系,高度重视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已经形成了结构完整、后备充足、技术专业且全面、经验丰富的研发团队,具备持续创新的人才基础,能够保障公司保持技术先进性和持续创新能力,不存在对特定核心技术人员依赖的情形。2023年末、2024年末和2025年末,公司研发人员的数量分别为690人、659人、751人,占员工总数的比例分别为20.54%、17.42%、18.04%。本次变动前后核心技术人员的具体情况如下:
三、公司采取的措施 目前公司研发部门结构完整、人才后备充足,现有研发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公司研发团队仍持续投入对公司产品与技术的研发工作。未来公司将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不断完善研发团队建设,加强研发技术人员的培养,同时通过外部招聘方式持续引进优质人才,搭建研发人才梯队,提升公司研发创新能力。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研发部门结构完整、人才后备充足,现有研发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公司研发团队仍持续投入对公司产品与技术的研发工作。公司本次核心技术人员的调整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技术优势及核心竞争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核心技术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保荐代表人: 王德慧 王震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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