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是科技(301218):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是科技”、“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现将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3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华是科技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1,900.6667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3.1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30,641,211.0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87,527,225.52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43,113,985.5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2年 3月 1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70号)。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华是科技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原)、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原)、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原)、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原)、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7.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8.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9.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持续督导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更换 保荐机构原指定杨祥榕先生、钟铁锋先生担任华是科技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后于 2022年 6月 6日,杨祥榕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担任华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保荐机构决定由保荐代表人郑云洁女士接替华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工作,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和延期事项 1.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 公司于 2022年 9月 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将公司募投项目“智慧城市服务业务能力提升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数据中心建设项目”中“土建工程”的建设内容实施地址和实施主体变更为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联荣村和全资子公司杭州华是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其余建设内容实施地址和实施主体不变。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2.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 (1)公司于 2023年 6月 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项目用途和投资规模均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募投项目进行延期,将“智慧城市服务业务能力提升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期至 2025年 6月 30日,将“数据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期至 2025年 12月 31日。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2)公司于 2025年 4月 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项目用途和投资规模均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募投项目进行延期,将“智慧城市服务业务能力提升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数据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期至 2026年 06月 30日。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除前述情况外,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情况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对华是科技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总经理叶建标先生于2024年 1月 19日被东阳市监察委员会实施留置及立案调查。公司在知悉叶建标先生被实施留置及立案调查事项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4年 3月 15日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总经理被留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就公司上述信息披露不及时事项:2024年 3月 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对公司、俞永方、叶海珍出具《关于对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7号)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2024年 3月 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公司出具了《关于对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38号)。公司收到上述监管措施后高度重视,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提高管控水平,并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加强监督和管理,保障信息披露的时效性,防止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后于 2024年 4月 20日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总经理被留置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 保荐机构认为,除前述情况外,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华是科技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发现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华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募集资金均尚未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余额为 13,658.74万元,保荐机构对华是科技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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