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隆股份(00287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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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5月08日 21:11:54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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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伟隆股份: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 伟隆股份 |
|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冠男 | 联系电话:18510105038 |
|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良 | 联系电话:18521507639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无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
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
制度) | 是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根据伟隆股份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5年
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发行人有效执行了相关
规章制度。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2次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
一致 | 是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次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2次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报送 | 是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无 |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8次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
外) | |
|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 无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不适用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1次 |
| (2)培训日期 | 2026年4月21日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实际控制人、控股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行为规范,上 |
| | 市公司应重点关注的重大规范等事项进行了重
点讲解。本次持续督导培训总体上提高了公司
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重要性及资本市
场的理解,有助于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 |
| 11.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事项(如有) | 不适用 |
| (1)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持续符合
《股票上市规则》第4.6.3条的要求/《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第4.4.3条的要求; | 不适用 |
| (2)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出现《股票上市规则》
第4.6.8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4.8条规
定的情形并及时转换为普通股份; | 不适用 |
| (3)特别表决权比例是否持续符合《股票上市规
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 不适用 |
| (4)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滥用特
别表决权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 不适用 |
| (5)上市公司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遵守
《股票上市规则》第四章第六节/《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第四章第四节其他规定的情况。 | 不适用 |
| 12.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1.信息披露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投资者关系登记表,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动易网站披露信息,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内
幕信息管理和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会计师
出具的202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检索公司舆情报道,对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 2.公司内部制度
的建立和执行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文件,查阅了公司2025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会计师出具的202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文
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公司内部制度
的建立和执行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 3.“三会”运作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最新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会议材料、信息披
露文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三会”运作
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 4.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变动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股东名册、持股比例、最新公司章程、三会文
件、信息披露文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 | 不适用 |
| 5.募集资金存放
及使用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查阅了募集资金专户
银行对账单和募集资金使用明细账,并对大额募集资金支付进行
凭证抽查,查阅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决策程序文件,实
地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场,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进
度,取得上市公司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年审会计师出
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
谈,未发现公司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 6.关联交易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关联交易的内部制度,取得了关联
交易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关联交易的定价
公允性进行分析,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关联
交易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 7.对外担保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对外担保的内部制度,对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对外担保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 8.购买、出售资
产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资产购买、出售的内部制度,对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购买、出售资产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 9.其他业务类别
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
投资、委托理
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相关制度,取得了相关业务协议、交易明细,查阅了
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
司在上述业务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 10.发行人或者
其聘请的证券服
务机构配合保荐
工作的情况 | 发行人和会计师配合了保荐人关于内部控制等事项的访谈,配合
提供了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会计师出具的2025年度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资料。 | 不适用 |
| 11.其他(包括经
营环境、业务发
展、财务状况、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财务报表,查
阅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变化情况,实地查
看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及市场信 | 不适用 |
| 管理状况、核心
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 息,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经营环境、业
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
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
| 1.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2.首次公开发行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以及减持意向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3.首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及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4.首次公开发行关于公司社保及住房公积金被追缴承担补交责任的承
诺 | 是 | 不适用 |
| 5.首次公开发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6.首次公开发行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7.可转债发行视情况参与认购的相关主体及其承诺函 | 是 | 不适用 |
| 8.可转债发行关于认购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承诺函 | 是 | 不适用 |
| 9.可转债发行不参与认购的相关主体及其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10.可转债发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
履行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11.可转债发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
实履行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12.可转债发行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13.可转债发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 是 | 不适用 |
| 14.可转债发行关于申报后累计债券余额持续满足相关要求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15.可转债发行关于对莱州伟隆阀门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及借款事项足
额赔偿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16.可转债发行关于完成股份回购及利润分配的承诺函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 报告事项 | 说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不适用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
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我公司作为保荐人受到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如下:2025
年6月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担任
辉芒微电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保荐人,在执业过程中未充分核查发行人经销收入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对发行人及其
关联方资金流水核查不到位;未对发行人生产周期披露的准
确性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深交所对我公司采取书面警
示的自律监管措施。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
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并对相
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责。同时,要求投行项目人员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的规定,诚
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保荐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
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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