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联科技(002642):公司控股股东拟通过协议受让增持公司股份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642 证券简称:荣联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3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拟通过协议受让增持公司股份 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进一步巩固公司控制权,更好支持公司持续稳定发展,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荣联科技”)控股股东山东经达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经达”)拟以现金方式协议受让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王东辉先生所持有的荣联科技52,926,425股股份,占荣联科技总股本的8.00%。 2、由于股东王东辉先生、吴敏女士为夫妻关系,与公司控股股东山东经达之间尚存在生效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上述三者之间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交易如最终实施完成,王东辉先生和吴敏女士所持剩余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终止,与山东经达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3、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4、本次权益变动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交易最终是否能够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各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一、本次股份协议转让概述 公司近日接到控股股东山东经达及其一致行动人王东辉先生的通知,获悉双方于2026年5月7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山东经达拟协议受让王东辉先生持有的荣联科技52,926,425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荣联科技目前总股本的8.00%;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交易如最终实施完成,王东辉先生及其配偶吴敏女士所持剩余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终止,与山东经达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以下简称“本次权益变动”)。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山东经达将直接持有荣联科技106,532,850股股份,占荣联科技总股本的16.10%,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山东经达、王东辉先生及其配偶吴敏女士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及享有的表决权情况具体如下:
二、交易各方的基本情况 1、股份受让方
单位:万元
经查询,山东经达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股份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 1 ()股份转让方
吴敏女士为王东辉先生配偶,为王东辉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其基本信息如下:
3、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关系 持股比例5%以上股东王东辉先生、吴敏女士为夫妻关系,与公司控股股东山东经达之间目前尚存在生效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上述三者之间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6年5月7日,山东经达与王东辉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主体 受让方/甲方:山东经达 转让方/乙方:王东辉 2、转让标的股份 (1)交易标的:本次交易标的为52,926,425股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8.00%。 (2)交易方案:双方同意,乙方作为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方,同意以协议转让方式,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其于签署日合法持有的上市公司52,926,425股股份转让给甲方;甲方作为本次股份转让的受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上述标的股份。 (3)双方确认并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包含股份交割日转让方所持有的标的股份及附有的全部股东权益和利益,以及全部股东义务和责任。所有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股份所对应的标的公司利润和任何标的股份派生权益(如股利、分红、送股等收益),均应根据本协议约定于交割时同时从转让方转移到受让方。若股份交割日前标的公司董事会作出利润分配预案但在股份交割日后实施的,则仍由甲方按董事会作出的利润分配预案享有待分配的股利。 (4)如本次交易完成,甲方将持有上市公司106,532,85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16.10%,控股股东地位保持不变。 3、表决权委托的后续安排 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乙方及其配偶吴敏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85,540,227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已委托给甲方行使,委托期限至甲方实际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比例高于乙方及其配偶实际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比例5%之日终止,但甲方不积极谋求增持股份或双方另行协商的除外(以下简称“现有表决权委托”)。就现有表决权委托,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 现有表决权委托至本次股份转让交割日当日自动终止;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各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直接行使各自所持股份相应的股东权利。 4、转让价款以及支付 (1)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7.218元/股,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叁亿捌仟贰佰零贰万贰仟玖佰叁拾伍元陆角伍分(¥382,022,935.65)。 (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标的股份交割日期间,标的公司发生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标的股份因上述事项新增股份或股东权益,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一并转让给甲方,标的股份的转让总价款不增加。 (3)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 ①双方同意,由甲方以现金方式支付本协议项下所有转让价款。 ②本协议签署之日后三(3)个工作日内,甲方应配合乙方开设与甲方共管的银行账户,用于支付和接收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的转让价款。共管的银行账户开设后五(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共管账户支付8,000万元预付款,由乙方专项用于支付本次股份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和偿还债务,该笔预付款将在本协议生效后自动转为本次股份转让价款。乙方应当在支付本次股份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前三(3)个工作日以书面、传真或邮件的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一(1)个工作日内按照乙方转让股份所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金额配合乙方完成由共管账户向乙方指定账户的付款。 ③在乙方向甲方出具先决条件全部得到满足的书面确认函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剩余全部转让款即叁亿零贰佰零贰万贰仟玖佰叁拾伍元陆角伍分(¥302,022,935.65)并配合乙方将共管账户中剩余款项(若有剩余)一并支付、划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5、转让价款支付的先决条件 (1)有关交易的全部交易文件均已签署,交易各方的内部审批文件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审批文件(如需要)均已取得。 (2)转让方在交易文件项下所做出的陈述、保证和承诺真实、有效和完整。 6、股份登记过户及信披义务 (1)在甲方向乙方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款且均已从共管账户划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之次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乙方经相关各方配合办理标的股份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向甲方的过户登记手续,过户登记手续的完成即视为标的股份完成交割,标的股份完成该等登记的当日为股份交割日。 (2)双方同意,为履行标的股份的相关交割手续,双方将密切合作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和措施(包括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原则根据需要签署具体文件、不时签署和交付其他必要或合理的文件),以尽快完成标的股份的交割。 双方均有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履行本次交易所必需履行之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双方有义务促使标的公司亦根据上述规定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7、税费承担 因本次股份转让事宜而发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印花税、经手费、过户费,由相关方依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8、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1)协议的成立 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签字后成立。 (2)承诺和保证、保密和信息披露、违约责任、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条款自本协议成立时生效,其他条款于以下事项全部满足后生效: ①本次交易事宜获得甲方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②本次交易事项获得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相关有权机构的审批、许可或同意。 ③乙方已按本协议约定收到甲方支付的预付款8,000万元。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效条件(如有)。 9、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双方经协商一致并履行法定程序后可以变更本协议。协议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 (2)当发生下列任一事项时,本协议终止: ①存在影响本次交易的实质性障碍的或本次交易未能通过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或核准; ②双方无法提供满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本次交易提出的问询、要求的资料等,经双方协商后仍无法对本次交易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协议; ③本次交易不能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审查通过; ④协议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时。 (3)当发生下列任一事项时,甲方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①因乙方原因未按本协议约定申报本次股份转让及办理过户登记相关手续;②本次转让的股份上被设定第三方权益限制(甲方已知悉的股份存在的质押情形除外)、存在被查封、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被限制等情形或存在权属纠纷或涉及司法、仲裁或行政程序,或乙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股份转让程序受阻,经甲方督促后在合理时间内仍不能消除违约; ③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可以解除协议的其他情形。 (4)当发生下列任一事项时,乙方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①甲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保证、承诺及其他义务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完成或无法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②甲方未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预付款、转让价款; ③乙方就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与任何第三方签署了股份转让的交易文件;④本协议生效后90日内,双方无法完成股份交割。 ⑤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可以解除协议的其他情形。 (5)协议一方按本协议约定终止或解除本协议的,须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协议另一方。 10、违约责任 (1)双方违反本协议下的承诺和保证以及有其他违约行为的,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2)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出现变化之情形外,双方均应履行本协议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为山东经达通过增加直接持股比例进一步巩固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是基于对公司发展前景及价值的认可,有利于优化公司股权结构,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其他事项及风险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2、本次权益变动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3、山东经达自愿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24个月内,不直接或间接处置、转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山东经达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24个月的限制,并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章的规定。 4、王东辉先生自愿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内,不直接或间接处置、转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 5、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事项编制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6、本次权益变动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交易最终是否能够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各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六、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 2、山东经达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王东辉、吴敏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九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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