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联科技(00264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王东辉、吴敏)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荣联科技 股票代码:002642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东辉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一致行动人:吴敏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股份变动性质:直接持股数量减少;表决权委托终止 签署日期:2026年5月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荣联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荣联科技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履行的程序包括: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可能涉及的其他批准(如需)。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上述审批程序及通过审批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7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13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14 第七节 备查文件.....................................................................................................15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6 附表:.........................................................................................................................18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吴敏为王东辉配偶,为王东辉的一致行动人,其基本信息如下:
外的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系基于自身资金需求,同时受让方山东经达有进一步提高对上市公司直接持股比例、增强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意向。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其转让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 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的交易安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其他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自本次股份转让交割日起,本人自愿对所持上市公司剩余股份锁定12个月,期间不直接或间接处置、转让该等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王东辉及其一致行动人吴敏直接持有上市公司合计85,540,22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2.93%;通过表决权委托方式已将所持全部股份表决权委托给山东经达行使。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王东辉及其一致行动人吴敏直接持有上市公司合计32,613,80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4.93%;表决权委托终止,直接行使所持股份相应的股东权利。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山东经达、信息披露义务人王东辉及其一致行动人吴敏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及享有的表决权情况具体如下:
2、权益变动时间为交易各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最终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以实际办理结果为准。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股份协议转让及表决权委托终止。 2026年5月7日,山东经达与王东辉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王东辉向山东经达协议转让所持荣联科技52,926,425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上市公司目前总股本的8.00%。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交易如最终实施完成,鉴于山东经达实际持有的5% 上市公司股权比例将高于王东辉及其配偶吴敏实际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 ,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现有表决权委托至本次股份转让交割日当日自动终止。 三、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6年5月7日,山东经达与王东辉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主体 受让方/甲方:山东经达 转让方/乙方:王东辉 2、转让标的股份 (1)交易标的:本次交易标的为52,926,425股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8.00%。 (2)交易方案:双方同意,乙方作为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方,同意以协议转让方式,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其于签署日合法持有的上市公司52,926,425股股份转让给甲方;甲方作为本次股份转让的受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上述标的股份。 (3)双方确认并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包含股份交割日转让方所持有的标的股份及附有的全部股东权益和利益,以及全部股东义务和责任。所有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股份所对应的标的公司利润和任何标的股份派生权益(如股利、分红、送股等收益),均应根据本协议约定于交割时同时从转让方转移到受让方。若股份交割日前标的公司董事会作出利润分配预案但在股份交割日后实施的,则仍由甲方按董事会作出的利润分配预案享有待分配的股利。 (4)如本次交易完成,甲方将持有上市公司106,532,85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16.10%,控股股东地位保持不变。 3、表决权委托的后续安排 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乙方及其配偶吴敏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85,540,227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已委托给甲方行使,委托期限至甲方实际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比例高于乙方及其配偶实际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比例5%之日终止,但甲方不积极谋求增持股份或双方另行协商的除外(以下简称“现有表决权委托”)。就现有表决权委托,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 现有表决权委托至本次股份转让交割日当日自动终止;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各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直接行使各自所持股份相应的股东权利。 4、转让价款以及支付 (1)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7.218元/股,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叁亿捌仟贰佰零贰万贰仟玖佰叁拾伍元陆角伍分(¥382,022,935.65)。 (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标的股份交割日期间,标的公司发生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标的股份因上述事项新增股份或股东权益,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一并转让给甲方,标的股份的转让总价款不增加。 (3)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 ①双方同意,由甲方以现金方式支付本协议项下所有转让价款。 ②本协议签署之日后三(3)个工作日内,甲方应配合乙方开设与甲方共管的银行账户,用于支付和接收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的转让价款。共管的银行账户开设后五(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共管账户支付8,000万元预付款,由乙方专项用于支付本次股份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和偿还债务,该笔预付款将在本协议生效后自动转为本次股份转让价款。乙方应当在支付本次股份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前三(3)个工作日以书面、传真或邮件的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一(1)个工作日内按照乙方转让股份所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金额配合乙方完成由共管账户向乙方指定账户的付款。 ③在乙方向甲方出具先决条件全部得到满足的书面确认函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剩余全部转让款即叁亿零贰佰零贰万贰仟玖佰叁拾伍元陆角伍分(¥302,022,935.65)并配合乙方将共管账户中剩余款项(若有剩余)一并支付、划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5、转让价款支付的先决条件 (1)有关交易的全部交易文件均已签署,交易各方的内部审批文件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审批文件(如需要)均已取得。 (2)转让方在交易文件项下所做出的陈述、保证和承诺真实、有效和完整。 6、股份登记过户及信披义务 (1)在甲方向乙方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款且均已从共管账户划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之次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乙方经相关各方配合办理标的股份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向甲方的过户登记手续,过户登记手续的完成即视为标的股份完成交割,标的股份完成该等登记的当日为股份交割日。 (2)双方同意,为履行标的股份的相关交割手续,双方将密切合作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和措施(包括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原则根据需要签署具体文件、不时签署和交付其他必要或合理的文件),以尽快完成标的股份的交割。 双方均有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履行本次交易所必需履行之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双方有义务促使标的公司亦根据上述规定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7、税费承担 因本次股份转让事宜而发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印花税、经手费、过户费,由相关方依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8、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1)协议的成立 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签字后成立。 (2)承诺和保证、保密和信息披露、违约责任、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条款自本协议成立时生效,其他条款于以下事项全部满足后生效: ①本次交易事宜获得甲方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②本次交易事项获得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相关有权机构的审批、许可或同意。 ③乙方已按本协议约定收到甲方支付的预付款8,000万元。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效条件(如有)。 9、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双方经协商一致并履行法定程序后可以变更本协议。协议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 (2)当发生下列任一事项时,本协议终止: ①存在影响本次交易的实质性障碍的或本次交易未能通过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或核准; ②双方无法提供满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本次交易提出的问询、要求的资料等,经双方协商后仍无法对本次交易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协议; ③本次交易不能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审查通过; ④协议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时。 (3)当发生下列任一事项时,甲方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①因乙方原因未按本协议约定申报本次股份转让及办理过户登记相关手续;②本次转让的股份上被设定第三方权益限制(甲方已知悉的股份存在的质押情形除外)、存在被查封、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被限制等情形或存在权属纠纷或涉及司法、仲裁或行政程序,或乙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股份转让程序受阻,经甲方督促后在合理时间内仍不能消除违约; ③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可以解除协议的其他情形。 (4)当发生下列任一事项时,乙方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①甲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保证、承诺及其他义务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完成或无法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②甲方未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预付款、转让价款; ③乙方就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与任何第三方签署了股份转让的交易文件;④本协议生效后90日内,双方无法完成股份交割。 ⑤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可以解除协议的其他情形。 (5)协议一方按本协议约定终止或解除本协议的,须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协议另一方。 10、违约责任 (1)双方违反本协议下的承诺和保证以及有其他违约行为的,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2)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出现变化之情形外,双方均应履行本协议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批准情况 1、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审核; 2、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3、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可能涉及的其他批准(如需)。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权益变动方式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荣联科技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签署的本报告书; 3、本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查阅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6号楼(荣联科技大厦)证券部 联系人:邓前、程炜 电话:010-62602000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王东辉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吴 敏 签署日期:2026年5月7日 (本页无正文,为《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王东辉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吴 敏 签署日期:2026年5月7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王东辉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吴 敏 签署日期:2026年5月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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