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凯股份(603829):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212号),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凯股份”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403.431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0,343.1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63.22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479.88万元。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洛凯股份进行持续督导,中泰证券的持续督导期持续至2025年12月31日,截至目前,持续督导期已满,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洛凯股份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洛凯股份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2 本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上市公司规范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3、持续关注发行人公告的各项承诺履行情况;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5、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6、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变更 中泰证券原已委派张琳琳女士、苏天萌先生为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2025年12月,原保荐代表人张琳琳女士因工作职责调整,不再继续担任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有序进行,中泰证券委派迟元行先生接替张琳琳女士担任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履行对公司持续督导职责。变更后,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期的保荐代表人为迟元行先生和苏天萌先生,持续督导期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持续督导义务结束为止。 (二)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公司于2025年2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严格把控项目整体质量,综合考虑实际建设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及不可预期因素的影响,在保持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投资总额、资金用途等3 均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决定将募投项目“新能源及智能配网用新型电力装备制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由2025年2月延期至2026年2月。 公司于2026年2月2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并延期的议案》,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能源及智能配网用新型电力装备制造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常州经济开发区潞城街道五一路257号”并将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延期至2026年12月。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期间,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并及时向本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为本次证券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 对于重要事项,上市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代表人并进行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等,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与本保荐机构保持了良好沟通和配合。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为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4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以下无正文) 5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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