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银行(601997):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5月13日 20:35:58 中财网
原标题:贵阳银行: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 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现行有效的《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6年 5月13日召开的 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经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6年 3月 1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贵 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26年度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 2026年 4月 2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贵 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26年度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 2026年 4月 2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贵 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5. 公司 2026年 5月 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贵阳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材料》; 6. 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7. 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8.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9. 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10.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不存在隐瞒记载、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6年 4月 2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26年度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年 5月 13日在公司总行 401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6年 4月 23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了《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年 5月 13日上午 9:30在贵阳银行总行401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张正海主持。

3.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 13日上午 9:15至 9:25,9:30至 11:30,下午 13:00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 5月 13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以及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64,689,1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201%。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3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38,727,2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294%。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64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64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03,416,3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495%。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 会议主持人根据现场会议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现场表决情况。

(二)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
1. 关于贵阳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 2025 年度工 作报告的议案1,294,423, 67399.31 008,288,4400.635 9704,2490.054 1
2. 关于贵阳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2025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的 议案1,292,926, 01399.19 5110,098,7490.774 7391,6000.030 2
3. 关于贵阳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续聘 2026年度会计师事 务所的议案1,293,504, 01399.23 958,773,0290.673 01,139,3200.087 5
4. 关于审议《贵阳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关联交易 专项报告》的议案1,294,610, 45399.32 437,460,8400.572 41,345,0690.103 3
5.00关于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5.01 贵阳市国有资 产投资管理公司及 其关联法人预计额 度 95.5 亿元575,936,50 898.49 087,526,3001.287 01,298,3690.222 2
5.02贵州乌江能源 投资有限公司及其 关联法人预计额度 70 亿元1,093,828, 30799.20 596,602,6000.598 82,152,8690.195 3
5.03关联自然人预 计额度 0.7 亿元1,294,092, 03399.28 467,096,7600.544 42,227,5690.171 0
6. 关于贵阳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025年度履职情况 评价报告的议案1,293,420, 51099.23 318,954,5800.687 01,041,2720.079 9
7.关于制订《贵阳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管理制度》的议1,240,044, 20695.13 7962,672,0164.808 2700,1400.053 9
议案名称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
      
8.关于贵阳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2024年度 董事薪酬清算方案 的议案1,292,778, 93099.18 389,715,1090.745 3922,3230.070 9
9. 关于修订《贵阳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会对董事会授权 方案》的议案1,236,647, 68694.87 7465,436,4045.020 31,332,2720.102 3
10. 关于贵阳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绿 色金融债券的议案1,295,944, 12299.42 675,566,2200.427 01,906,0200.146 3
11. 关于贵阳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资本管 理规划(2026-2028 年)的议案1,293,490, 99399.23 858,977,9200.688 7947,4490.072 8
12. 关于贵阳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回 报规划(2026-2028 年)的议案1,293,400, 33399.23 159,507,1290.729 4508,9000.039 1
上述第 10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上述第 5项议案中 5.01、5.02、5.03项子议案涉及现场出席的关联股东回避,就 5.01项议案的审议,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贵阳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公司、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就 5.02项议案的审议,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贵州乌江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上述第 2、3、5、7、8、10、12项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名称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
议案名称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
2. 关于贵阳银 行股份有限公 司 2025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的 议案623,494,36198.34 5310,098,7491.5929391,6000.0618
3. 关于贵阳银 行股份有限公 司续聘 2026年 度会计师事务 所的议案624,072,36198.43 658,773,0291.38371,139,3200.1798
5.00关于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5.01 贵阳市国 有资产投资管 理公司及其关 联法人预计额 度 95.5 亿元375,103,92297.70 147,526,3001.96031,298,3690.3383
5.02贵州乌江 能源投资有限 公司及其关联 法人预计额度 70 亿元625,229,24198.61 896,602,6001.04142,152,8690.3397
5.03关联自然 人预计额度 0.7 亿元624,660,38198.52 927,096,7601.11932,227,5690.3515
7.关于制订《贵 阳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管理制度》 的议案570,612,55490.00 4162,672,0169.8854700,1400.1105
8.关于贵阳银 行股份有限公 司 2024年度董 事薪酬清算方 案的议案623,347,27898.32 219,715,1091.5323922,3230.1456
议案名称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
10. 关于贵阳银 行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绿色金 融债券的议案626,512,47098.82 135,566,2200.87791,906,0200.3008
12. 关于贵阳银 行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回报规 划(2026-2028 年)的议案623,968,68198.42 019,507,1291.4995508,9000.0804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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