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大高科(688367):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关于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5月13日 20:58:34 中财网
原标题:工大高科: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关于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关 于 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200号置地栢悦中心12层 邮编:2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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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五月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关于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接受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关于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说明与陈述,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材料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2026年5月7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3日14时30分在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1682号工大高科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13日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并发布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7,604,8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035%。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950,4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49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合计3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32,555,2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530%。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2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691,3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952%。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列席了会议。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股东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股东提出新提案的情况,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逐项审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同时按照规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本次股东会对相关议案审议的具体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2,553,2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8%;反对股数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2,553,2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8%;反对股数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2,553,2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8%;反对股数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5,689,3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8%;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4、《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739,0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90%;反对股数13,2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1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5,678,0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66%;反对13,2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魏臻、合肥华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程运安、诸葛战斌已回避表决。

5、《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2,553,2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8%;反对股数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6、《关于公司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2,553,2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8%;反对股数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5,689,3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8%;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各项议案均获得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的有效表决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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