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智股份(002629):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陈泽虹及一致行动人平达新材料)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证券代码:002629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泽虹及其一致行动人 通讯地址:深圳市**** 一致行动人:平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彩田路3069号星河世纪A栋3603L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表决权放弃) 签署日期:2026年5月2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尚需履行如下程序: (一)本次交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 (二)取得相关法律法规可能涉及的其他批准或核准。 本次权益变动能否通过上述审批、审核以及最终通过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2第一节释义.......................................................................................4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6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8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9第五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的权利限制 情况...................................................................................................30 第六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31第七节其他重大事项.....................................................................32第八节备查文件.............................................................................3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34附表:...............................................................................................35 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如下:(一)信息披露义务人陈泽虹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综合考虑自身及上市公司发展情况,本次权益变动旨在稳定上市公司经营基本面上,引入具备产业资源优势的新投资方赋能上市公司转型升级,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十二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根据已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并在本报告书之“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之“二、本次交易变动方式”中公告的第二期标的股12 份转让交易安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 个月内无增持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未来12个月内若有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陈泽虹持有上市公司81,387,013股股票;一致行动人平达新材料持有上市公司1,762,100股股票,合计持有83,149,113股股票,约占上市公司目前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9.51%。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相关各方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及享有的表决权情况具体如下:
根据双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及《表决权放弃协议》,本次整体交易为协议转让方式结合表决权放弃方式的分步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一)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表决权放弃,上海承适取得控制权 1、陈泽虹及平达新材料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分别向上海承适转让其所持有的仁智股份20,346,753股(占比4.78%)、1,762,100股(占比0.41%)股票,合计转让股份数量为22,108,8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9%,转让价格为人民币7元/股(不低于协议签署之日上市公司前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的90%),转让价款合计154,761,971元。 2、在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交易实施完成后,陈泽虹自愿放弃其剩余持有的仁智股份61,040,260股(占比14.33%)对应的表决权,直至第二期标的股份全部完成变更登记至上海承适名下后恢复,并拟将61,040,260股质押给上海承适。 在5.19%股份转让交易实施完成及14.33%股份表决权放弃完成后,上海承适将直接持有仁智股份5.19%股份,并提名董事会席位中2/3及以上的董事,能够通过董事会对仁智股份实施有效控制。公司控股股东将由陈泽虹女士变更为上海承适,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陈泽虹女士变更为上海承适的实际控制人程栋先生。 (二)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表决权恢复,上海承适巩固控制权 在上市公司董事会换届完成之日起6个月后,陈泽虹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剩余持有的仁智股份61,040,260股股票转让给上海承适,占公司总股本的14.33%,转让价格将以届时交易双方另行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准,不低于另行签订的第二期股份转让协议之日上市公司前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的90%。 在5.19%股份转让交易实施完成并变更登记至上海承适名下之日起,放弃表决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自动恢复,上海承适将直接持有仁智股份19.51%股份,将成为拥有仁智股份股票数量、对应表决权比例最高的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 (三)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交易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控制权变更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协议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转让方):平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甲方2(转让方):陈泽虹 乙方(受让方):上海承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目标公司: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1、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629.SZ,股票简称:仁智股份,下称“目标公司”或“上市公司”)。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目标公司已发行股本总数为426,098,000股。甲方2为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2、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1、甲方2(以下合称“甲方”)合计持有19.51%的目标公司股份计83,149,113股。其中甲方1持有0.41%的目标公司股份计1,762,100股,甲方2持有19.10%的目标公司股份计81,387,013股。 3、截止本协议签署日,甲方2已将其持有股份中的56,157,039股股份质押给深圳市语原贸易有限公司。 4、除前述情况外,甲方及其关联方不存在直接、间接持有目标公司其他股份的情形,乙方及其关联方未持有目标公司股份。 5、甲方、乙方合称为各方。 有鉴于此,各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规则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标的股份转让相关事项达成本协议内容如下: 第一条标的股份 各方同意,甲方按照本协议将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下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为甲方合计持有的83,149,113股目标公司股份(约占本协议签署日目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9.51%,下称“标的股份”),具体如下:
第二条标的股份分期转让及转让价格 (一)各方一致同意,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分两期实施转让。 (二)第一期转让数量为22,108,853股(下称“第一期标的股份”),占目标公司股本总额的5.19%。其中,甲方1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1,762,100股标的股份,甲方2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20,346,753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7元/股,不低于本协议签署之日目标公司前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的90%,具体如下:
第三条交易流程 在本协议签订后的2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本条约定的甲方2账户支付30,000,000元(大写:叁仟万元整)的资金作为本次交易定金。乙方支付定金后,甲方应促使上市公司履行本次交易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乙方未能依约支付定金的,本协议解除。 (二)开立本次交易的银行共管账户 各方同意,甲方2与乙方应在乙方指定的银行开立以甲方2的名义、双方分别指定人员作为监管方的资金共管账户用于接收、存放、解付本次交易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第二期交易预付款及剩余第二期转让价款,具体共管安排以甲方2和乙方与银行签署的协议/文件为准。 (三)表决权放弃 在签署本协议的同时,甲方2应与乙方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于自第一期标的股份的交割日起,甲方2放弃其持有第二期标的股份所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投票权、提案权、参会权、召集权、提名权等相关股东权利),该表决权放弃系甲方2真实意思表示,不可撤销,直至第二期交易交割日自动终止,具体安排以《表决权放弃协议》为准。 (四)第一次支付资金 本协议生效后的4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共管账户合计支付270,000,000元的资金(大写:贰亿柒仟万元整),与本次交易定金合计300,000,000元(大写:叁亿元整,以下合称“第一次资金”)其中,支付第一期标的股份的全部转让价款154,761,971元及支付交易第二期标的股份(即61,040,260股)的预付款145,238,029元。 如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生效后的4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上述款项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并罚没定金。 (五)信息披露及质押第二期标的股份 甲方应促使上市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目标公司实控人及控股股东拟发生变更,并促使目标公司在公告后2日内向深交所法律部申请第一期标的股份过户合规性审核,各方均应全力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及时提供应由其准备的申请材料);甲方应在公告后10日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第二期标的股份(即61,040,260股)质押给乙方。并向乙方提供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下称“第二期标的股份质押”)。 (六)第一期标的股份交割 1、甲方应在深交所法律部就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出具无异议的确认意见后2日内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第一期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在将第一期标的股份登记至乙方名下后2个工作日内,甲方2账户收取的定金自动转换为甲方2应收取的第一期转让价款,共管账户中112,427,271元资金应释放至甲方2账户;12,334,700元资金应释放至甲方1账户;第一期标的股份登记至乙方名下为第一期交易交割,该日为第一期交易交割日。 2、甲方将第二期标的股份质押在乙方或其指定主体名下后的1个工作日内,除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对价(如尚未释放)及预留3,000万元将在董事会换届完成后释放外,共管账户中的其他价款应释放给甲方: 3、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第一期交易交割日期间,如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注销回购等除权事项,则第一期标的股份数量和第一期每股转让价格根据深交所除权规则作相应调整,第一期标的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第一期转让价款不变。 4、各方确认,自第一期交易交割日起,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乙方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程栋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七)董事会换届及管理层改组 1、自第一期标的股份登记在乙方名下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促使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到期换届的相关议案,并发出审议董事会到期换届的相关议案的股东会通知。 2、新一届上市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包含4名非独立董事及3名独立董事。其中,乙方提名3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甲方2提名1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3、在董事会换届完成(以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为准,且新一届董事会的构成应符合本协议约定)后2个工作日内,共管账户中剩余的3,000万元应释放给甲方。 4、董事会换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配合对上市公司管理层进行调整,甲方有权提名一名主管财务的副总裁(副总经理),其余高级管理人员由乙方提名人选担任,其他管理层成员(如有)由乙方提名的人选担任。为保证本条的顺利履行,甲方应妥善协调有关原任人员离任。 (八)目标公司交接 各方应同意,于董事会换届完成之日(即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董事会换届方案通过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之日,下称“董事会换届完成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甲方及乙方应分别派出人员互相配合实现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交接,甲方应负责促使上市公司将上市公司及其并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分支机构(下称“集团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资料/文件移交给乙方指定人员保管,包括但不限于:1、集团公司的全部资质证照、全部印鉴(包括但不限于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 2、集团公司的全部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该等银行账户的U盾、密钥等);3、集团公司的管理系统、财务系统等各类内部管理系统的账号、密码与权限; 4、集团公司的全部财务账册、合同文件、业务记录; 5、上市公司历次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交接完成后,甲方与乙方应签署交接确认书。 (九)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 1、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将在董事会换届完成之日起6个月后,按甲乙方协商的交易时间另行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并进行公告(在第一期标的股份交易成功的前提下)。第二期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另行签订的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协议之日目标公司前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的90%。 2、各方应在各方及上市公司根据深交所相关规则履行关于第二期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后的三(3)个工作日内,共同促使目标公司向深交所申请第二期标的股份过户合规性审核,各方均应全力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及时提供应由其准备的申请材料)。 3、在深交所就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出具无异议的确认意见后三(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依据届时公告确认的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格,向共管账户支付剩余的全部股转让价款(下称“剩余第二期转让价款”)。前述乙方已支付的预付款,可直接转为交易第二期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乙方无需重复支付。 4、在共管账户收到剩余第二期转让价款后的2个工作日内,双方应互相配合,解除对第二期标的股份的质押;甲方2应在该等质押解除后次日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第二期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乙方应全力配合。 5、在第二期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各方应互相配合,将共管账户中的全部交易对价款释放给甲方2。 第四条过渡期相关安排 (一)本协议签署之日至目标公司完成前述董事会换届完成之日为本次交易的过渡期。 (二)过渡期内,甲方应确保集团公司按照符合法律法规及与过去业务惯例相符的正常业务经营方式经营业务,维护其所有资产以使其保持良好状态,并且确保与其客户、雇员、销售人员及其他与集团公司有业务联系的人维持正常的关系(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不得采取与过去业务惯例不一致的或与良好商业判断不符的行动。 (三)过渡期内,甲方应确保集团公司不会从事以下行为(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1、修改集团公司的公司章程或类似法律文件,改变集团公司的内部治理机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构成和议事规则,但以下修改除外:(i)根据上市公司相关监管规则或证券监管机构、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修改;(ii)基于本协议签署日前已披露的事项的修改;及(iii)集团公司正常业务经营所需、符合法律法规及与过去业务惯例相符的修改。 2、向集团公司股东支付任何未分配利润或宣布、作出任何利润分配;3、向第三方提供任何财务资助或出现任何资金占用; 4、任何资产处置或者租赁、转让、许可、抵押、质押或设置权利负担,但正常业务经营所需,符合法律法规及与过去业务惯例且账面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除外; 5、进行任何对外投资; 6、制定或执行任何旨在为集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或雇员支付额外的或增加的工资、薪水、报酬、养老金或其他待遇的方案(按上市公司于本协议签署日前已制定的政策正常调整薪酬或其他福利待遇的除外),或向集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或雇员支付或承诺支付任何超过法定标准的离职或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 7、引进任何新的管理、经营或会计方法,或对会计方法进行任何实质性变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变更的除外); 8、除全资子公司外,为任何人提供担保; 9、变更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包括但不限于筹划或实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重大资产重组、向不特定对象或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股份回购、股份分拆、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优先股; 10、变更公司主营业务或经营模式; 11、除已通过上市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审议批准且向乙方披露的关联交易之外,集团公司与其关联方(关联方的范围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确定)新增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予审议披露的关联交易; 12、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目标公司无法维持上市公司地位的行动; 13、采取正常业务经营所需以外的任何其他可能对目标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变动的行动。 第五条甲方的陈述、保证及承诺 (一)甲方分别且连带地向乙方作出以下陈述和保证,并应确保以下各项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及第一期交割日是真实、完整、准确、没有误导的:1、甲方是依中国法律法规有效设立依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中国籍自然人,具有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订以及履行本协议; 2、甲方具有充分的权力及授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本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生效后将构成对其合法和有约束力的义务; 3、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1)违反其公司章程或其它组织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如适用);(2)违反或抵触任何强制性法律法规及规定、政府授权或政府命令;(3)抵触或导致违反其作为一方的或其任何业务、资产或财产受其约束或影响的任何协议、合同、执照、许可、批准或其他有约束力的文件或安排,或构成该等文件或安排项下的违约,或根据该等文件或安排需要任何同意或授权,或授予他人任何终止、修改、加速还款、中止、撤销或取消该等文件或安排的任何权利; 4、甲方将积极推动本次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促使上市公司配合乙方进行尽职调查、及时履行债权人通知义务/取得债权人同意,协助上市公司、乙方向监管机构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审批、信息披露等各项事项,并依法履行自身的各项义务; 5、除上市公司已披露的情形外,甲方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亦不存在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6、除上市公司已披露的情形外,甲方及其关联方不存在直接、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甲方未与任何第三方达成或约定任何形式的一致行动关系,亦未签署或约定、达成与一致行动内容相同或类似的其他协议、文件、声明;7、甲方合法取得并持有标的股份;甲方对标的股份拥有合法处分权,除现有质押外,标的股份未设置任何第三人权益及其他任何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标的股份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任何针对甲方或其包括标的股份在内的财产的未决的或潜在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不存在任何障碍。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后,受让方将依法对标的股份拥有全部的、完整的所有权; 8、所有可能对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内的下属企业(以下合称“集团公司”)业务、财务或法律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实以及对乙方作出本次交易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实均已向乙方及其就本次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披露,且披露的信息、文件和材料在重大方面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甲方对上市公司相关的主要陈述与保证: 1、甲方、上市公司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则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其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市公司不存在任何应披露未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或财务资助。 2、集团公司为依法正式成立、有效存续的企业,未发生任何清算及破产情形,拥有良好的资信状况。 3、除上市公司已披露的情况外,集团公司未在任何其他实体中拥有任何直接或间接股权或其他投资权益,未参与任何合资企业或类似安排或在任何对外投资中承担无限责任。 4、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实、完整和准确的反映了上市公司在相关期间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除审计报告或财务报告已列示的情形外,集团公司不存在任何负债或可能产生重大债务的事由(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或与公开披露信息不符之任何对外担保、借款、抵押、诉讼、不实资产、重大经营风险、被终止上市风险等);上市公司不存在账外现金销售收入、虚假收入、重大的内部控制漏洞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问题; 5、集团公司在重大方面遵守对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 除上市公司已披露的情形外,不存在任何针对或影响集团公司或其财产、权利、许可权、经营或业务的任何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行政调查、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或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或任何权利主张; 6、集团公司均按照章程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和法律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集团公司已依据适用法律申请并获得对其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执照、许可、授权、登记、备案、资质、许可、批准和同意。 7、集团公司拥有独立从事其主营业务所需的全部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没有授予任何第三方有关集团公司的知识产权的许可或其他权利,集团公司未侵犯、侵占或以其他方式违反任何第三方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或其他专有权利,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前述知识产权无效或不可执行的事项。 8、集团公司在重大方面符合所有与税务相关适用法律要求,集团公司已遵守适用法律的要求完成相应的税务登记和申报,按时并足额地申报和缴纳税项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依法纳税,不存在针对集团公司的任何未完结或潜在的税务处理、行政处罚或诉讼。集团公司所享受的所有的税收优惠和财政优惠政策是由有权政府部门合法有效地给予的,均遵守适用的法律,且这些税收优惠待遇为真实、有效、合法、合规的,不存在需要退还的情形。 9、集团公司对其所拥有、占有或使用的动产、不动产均享有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该等资产均处于正常运营状态,不存在权利负担。 (三)甲方分别且连带地向乙方作出如下承诺: 1、甲方承诺,甲方应促使集团公司及时就本次交易履行其银行融资合同及其他借款合同项下相应的通知义务及/或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取得债权人同意。 2、甲方承诺,如因第一期交易交割前的事项或原因导致上市公司或者乙方遭受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被处罚、向第三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甲方应赔偿上市公司及乙方遭受的全部损失。 3、甲方承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除本协议约定的为担保第二期交易之履行,甲方应将其持有的第二期标的股份质押给乙方的情形外,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承诺不以出售、转让、赠与等方式处置标的股份,亦不得在标的股份上新设权利负担或采取其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新增权利负担的行为。 4、甲方承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不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增持目标公司股份,不会以任何方式,单独或与其他第三方共同谋求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亦不会通过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其他股东以及其他任何方式谋求目标公司实际控制权。 5、业绩承诺 (1)在乙方及上市公司全力配合、提供满足开展原主营业务基本运营资金,且乙方不存在无正当理由滥用股东权利干预上市公司原主营业务正常经营的情形的前提下,甲方承诺上市公司2026年业绩符合以下其中一项: ①营业收入及亏损幅度 i.上市公司2026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原主营业务相关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 ii.原主营业务对应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即亏损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 或 ②净利润 原主营业务对应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正。 为免疑意,“原主营业务”指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部业务,包括光伏EPC及储能工程业务、油田服务业务及新材料业务。 (2)如上述业绩承诺达成其中一项的(以2026年度结束后上市公司聘请且经乙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所载结果为准),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义务;如上述业绩承诺均未达成的,则甲方应在前述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三日内将净利润差额部分补偿给乙方,每逾期一日,以应付未付金额为基数,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甲方之间就该等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为免疑意,如上市公司未达到任意一项业绩承诺的,应累计计算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现金补偿。 (3)为免疑意,若因乙方无正当理由滥用股东权利干预上市公司原主营业务导致前述业绩未达标,甲方无需承担补偿义务,但应积极配合乙方采取补救措施。 6、应收账款回收及人员安置承诺 (1)甲方承诺,上市公司在光伏EPC及储能工程业务中形成的应收账款及/或合同资产在确认之日起六个月内回收不低于90%;上市公司在油田服务业务中形成的应收账款及/或合同资产在确认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回收不低于90%。未能按期收回的,甲方应在相应期限届满后十日内将差额部分补偿给上市公司,每逾期一日,以应付未付金额为基数,甲方应向上市公司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甲方承诺,在乙方相应通知甲方之日起12个月内,除经乙方书面同意留用的人员外,甲方应负责完成对原光伏EPC及储能工程业务项下全部员工的遣散及安置工作,该等遣散及安置应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不得给上市公司及乙方造成损害。 7、保持上市地位的承诺 若甲方未向乙方披露或故意隐瞒的已存在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违规资金占用、财务造假等)导致上市公司股份被终止上市、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保留向甲方追溯的权利。 第六条乙方的陈述、保证及承诺 (一)乙方向甲方作出以下陈述和保证,并确保以下各项陈述和保证均是真实、完整、准确、没有误导: (1)乙方是依中国法律法规有效设立依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具有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订以及履行本协议; (2)乙方具有充分的权力及授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本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生效后将构成对其合法和有约束力的义务; (3)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 违反其合伙协议或章程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如适用);违反或抵触任何强制性法律法规及规定、政府授权或政府命令; 抵触或导致违反其作为一方的或其任何业务、资产或财产受其约束或影响的任何协议、合同、执照、许可、批准或其他有约束力的文件或安排,或构成该等文件或安排项下的违约,或根据该等文件或安排需要任何同意或授权,或授予他人任何终止、修改、加速还款、中止、撤销或取消该等文件或安排的任何权利;乙方将积极推动本次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协助上市公司、乙方向监管机构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审批、信息披露等各项事项,并依法履行自身的并依法履行自身的各项义务; 乙方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用于支付本次交易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 乙方具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能够按时、足额支付本次交易价款。 (4)若乙方未向甲方披露或故意隐瞒的已存在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违规资金占用、财务造假等)导致上市公司股份被终止上市、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甲方保留向乙方追溯的权利。 第七条违约责任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情况外,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或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承诺及陈述与保证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守约方为此支付的赔偿款、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等合理支出)。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情形外,如乙方未能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交易价款或其他款项,除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实际履行外,每逾期1日,以应付未付款项为基数,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满十(10)日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10,000万元违约金。 3、如甲方违约导致全部或部分标的股份未能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过户/质押给乙方,除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实际履行外,每逾期1日,以乙方已付但甲方未交割/质押标的股份对应的交易价款/第二期预付款为基数,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满十(10)日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支付10,000万元违约金。 4、如因任意一方违约导致董事会换届及管理层改组、目标公司交接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的,除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外,每逾期一日,以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款及第二期预付款)为基数,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十(10)日仍未能完成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支付10,000万元违约金;如因监管原因及/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相关期限相应顺延,各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5、任意一期交易交割前因甲方原因出现任何阻碍甲方向乙方转让标的股份关立案侦查/被处以行政处罚/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如乙方选择继续推进本次交易的,各方应友好协议达成解决方案。 6、若因监管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在本协议签署后60日内未取得深交所就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意见的,除各方一致书面同意延长外,本协议自动解除,各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甲方应在协议解除后5日内向乙方返还乙方已支付的第一次资金3亿元,每逾期1日,以应退还未退还款项为基数,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退回全部已支付款项。 7、除以上情形外,如任意一期交割前出现不可归因于任何一方的可能阻碍本次交易交割的情形的,各方应友好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 第十二条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一)本协议经各方签署(指自然人签字,公司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有限合伙企业加盖公章并由授权代表签字)成立,除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第2项、第八条及第十一条于本协议签署时生效外,本协议其他条款自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支付定金且上市公司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五(5)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各执一(1)份,其余用于办理审批及过户手续。 (二)本协议的修改与变更必须经各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三)本协议因以下任一事项的发生而予以解除: 1、发生法定解除事项,相关方依据法律规定依法行使其解除权,行使解除权之日为本协议解除之日; 2、各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之日为本协议解除之日; 3、本协议或《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的解除协议事由出现,根据本协议或《表决权放弃协议》的约定有权解除本协议的一方根据本协议约定解除,解除通知到达其余各方之日为本协议解除之日。 (四)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 1、如本协议在第一期交易交割前解除的,甲方应在本协议解除后三(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退还全部已支付款项;每逾期一日,以应退还未退还款项为基数,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如本协议在第一期交割后解除的,各方应尽最大努力相互配合使各自的权益恢复至本协议签署日前的状态。 (五)本协议解除的,不影响各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六)甲方1、甲方2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是连带的,应当分别及连带地向乙方承担责任。 (七)未经其他方明确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 (八)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规定根据任何适用法律被认定全部或部分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则仅在该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的范围内,该条款或规定应从本协议中排除,并且本协议的所有其他条款和规定应继续保持完全有效。在该等情况下,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执行本协议的文字规定和精神,并应以尽可能与该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的条款或规定的精神和宗旨相符的有效和可强制执行的条款或规定取代。 (二)《表决权放弃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陈泽虹 乙方(受让方):上海承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目标公司: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1、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629.SZ,股票简称:仁智股份,“目标公司”或“上市公司”)是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目标公司已发行股本总数为426,098,000股;2、乙方拟收购甲方及平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平达新材料”)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83,149,113股股份(“本次交易”或“本次股份转让”),甲方、乙方及平达新材料于2026年5月13日签署了协议编号:20260508001的《股份转让协议》,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 3、根据《股份转让协议》,本次交易将分期进行,第一期交易(定义见《股份转让协议》)中,甲方及平达新材料拟向乙方转让合计22,108,853股股份;第一期交易交割后,甲方将继续持有上市公司61,040,26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33%(“第二期标的股份”或“弃权股份”),并应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转让给乙方; 4、为本次交易之目的,甲方拟根据本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放弃第二期标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本次表决权放弃”)。 现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本次表决权放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表决权放弃安排 (一)甲方承诺,甲方于弃权期限(定义见下)内不可撤销的自愿放弃行使弃权股份所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具体指: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之规定,甲方基于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享有的股东会投票权、提案权、参会权、召集权、提名权等相关股东权利。 (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因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配股等除权行为导致甲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发生变化的,弃权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自动适用于调整后的股份。 (三)于弃权期限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面撤销、终止、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解除本协议约定之表决权放弃,不得采取层层转让、化整为零或与第三方恶意串通、以司法强制执行措施处置弃权股份等方式规避本协议项下义务。 (四)于弃权期限内,除为履行《股份转让协议》项下之将第二期标的股份质押给乙方的质押义务外,甲方不以出售、转让、赠与等方式处置弃权股份,亦不得在弃权股份上新设权利负担或采取其他可能导致弃权股份新增权利负担的行为。 (五)于弃权期限内,甲方自身不得再就弃权股份行使表决权,也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将弃权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任何其他方行使。 (六)就甲方放弃弃权股份表决权事项,甲方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要求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于弃权期限内,弃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不得计入上市公司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八)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于弃权期限内直接或间接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他人等任何方式行使弃权股份之表决权,该等的表决权行使应自始无效且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九)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通过出售、转让、赠与或其他任何方式处置弃权股份的,则该等违约行为涉及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不得恢复,若该等股份受让方拟在上市公司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上市公司有权在计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时将该等股份剔除。 第二条表决权弃权期限 (一)本协议项下表决权放弃的期间(“弃权期限”)自第一期标的股份登记在乙方名下之日起,至以下日期中的最早日期止: 1、第二期标的股份全部完成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 2、双方为终止《股份转让协议》及本协议而另行签署的书面文件生效之日;3、本协议第四条第(三)项约定的情形,即如果乙方未按《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交易价款或其他款项,甲方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选择解除《股份转让协议》的,本协议自动解除,弃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自动恢复,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二)除本协议第四条第(三)项约定的情形外,如弃权期限内《股份转让协议》解除的,弃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不自动恢复,双方应友好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三)弃权期限届满,弃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自动恢复。 ……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或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即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且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守约方为此支付的赔偿款、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等合理支出)。 (二)若甲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保证及承诺,乙方有权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实际履行本协议,且甲方应以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款及第二期股份转让预付款、第二期剩余转让价款)为基数,向乙方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在此基础上,如甲方未能在乙方书面通知后五(5)日内纠正其违约行为,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及/或《股份转让协议》,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该等违约金应覆盖乙方的全部损失,甲方应继续赔偿。 (三)如果乙方未按《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交易价款或其他款项,甲方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选择解除《股份转让协议》的,本协议自动解除,弃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自动恢复,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 第五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所持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陈泽虹女士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整体交易涉及的股份中有56,157,039股处于2024年6月20日被质押予深圳市语原贸易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因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限售的规定,公司董事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第一期拟协议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任何权利限制。为保障本次分步控制权转让交易顺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本次第二期拟转让的剩余上市公司股份质押给受让方上海承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同时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自第一期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放弃该部分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直至第二期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为止。 除上述已披露的股份质押情况及表决权放弃的安排外,本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受限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平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本次拟协议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任何权利限制情形。 第六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七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根据法律及其他相关规定要求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八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陈泽虹女士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平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3、陈泽虹、平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承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4、陈泽虹与上海承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表决权放弃协议》;5、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6、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放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陈泽虹 一致行动人:平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2026年5月20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陈泽虹 一致行动人:平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2026年5月20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信息披露义务人: 陈泽虹 一致行动人:平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2026年5月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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