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夫特(688165):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埃夫特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情形的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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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5月22日 11:12:35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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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埃夫特: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埃夫特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情形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埃夫特智能
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情形的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六年五月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号华贸中心 3号写字楼 34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埃夫特智能
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情形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埃夫特智能
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下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埃夫特智能
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上市公司”或“埃夫特”)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担任埃夫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份事宜(以下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
鉴于埃夫特本次重组前一会计年度(即 2025 年度)净利润下降 50%以上(以下称“业绩异常”),本所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作为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与验证(以下称“查验”),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已于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同日就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埃夫特智能
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的前提、假设均同于《法律意见书》。除本专项核查意见另有说明外,本专项核查意见使用的简称均同于《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埃夫特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埃夫特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上市后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自埃夫特2020 年 7月 15 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称“首发上市”)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埃夫特及相关承诺方作出的主要公开承诺事项(不包括本次交易中相关方作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如本专项核查意见附件所示。
根据上市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检索上市公司“监管措施”、“承诺履行”等栏目以及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查询,自埃夫特首发上市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附件中相关承诺主体不存在因相关承诺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导致不规范承诺的情形;除正在履行中的承诺外,不存在承诺未履行或到期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一)最近三年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 2023年度、2024年度和 2025年度(以下称“最近三年”)的年度报告、安永会计师出具的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独立董事发表的相关意见及上市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上交所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相关网站,埃夫特最近三年不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的公开披露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出具的《机构诚信信息报告(社会公众版)》、埃夫特及其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承诺、信用报告、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交所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zxgk.court.gov.c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等网站查询,埃夫特、埃夫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未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亦不存在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三、总体结论性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1、自埃夫特首发上市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埃夫特及相关承诺方不存在因相关承诺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导致不规范承诺的情形;除正在履行中的承诺外,不存在承诺未履行或到期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2、最近三年内,埃夫特不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埃夫特、埃夫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未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亦不存在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陆份,无副本。
附件:上市公司及相关承诺方主要承诺及履行情况(不包括本次交易中相关方作出的承诺)
|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1 | 芜湖远宏、远大
创投、睿博投资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公司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个完整会计
年度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即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 4个会计年度和第 5个会计年度内,本公司及本公司一致行动人每年减持的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合计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并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公司实现盈利后,本公司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或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公
司股份(即减持首发前股份);本公司进行上述减持时,应当同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减持
相关规定。
3、就本公司减持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有其他规定的,本公司承诺遵守该等其他规定。
4、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
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
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
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
格作相应调整。
5、如果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公司
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日内将有关收
益交给公司。 | 2019年 6
月 19日 | 上市后 3
个完整会
计年度 | 履行完毕 |
| 2 | 芜湖投控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通过远大创投、芜 | 2019年 6 | 上市后 3 | 履行完毕 |
| | | 湖远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公司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个完整会计
年度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通过远大创投、芜湖远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即不减持首发前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4个会计年度和第 5个会计年度内,本公司每年减持的通过
远大创投、芜湖远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合计不得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并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公司实现盈利后,本公司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通
过远大创投、芜湖远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或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即减持首发前股份);进行上述减持时,应当同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
所减持相关规定。
3、就本公司减持本公司通过远大创投、芜湖远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公司承诺遵守该等其他规
定。
4、如果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公司
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日内将有关收
益交给公司。 | 月 19日 | 个完整会
计年度 | |
| 3 | 股东安徽信惟基
石产业升级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Phinda
Holding S. A.、
Marco Zanor、建
信(北京)投资
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霍尔果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和间接持
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公司/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
公司/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 2019年 6
月 19日 | 上市后 12
个月 | 履行完毕 |
| | 斯盛世创鑫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霍尔果斯盛世元
尚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
伙)、宁波梅山
保税港区雅瑞悦
世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厦门京道智勤投
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深圳
市创新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无锡
红土丝路创业投
资企业(有限合
伙)、江苏疌泉
红土智能创业投
资基金(有限合
伙) | | | | |
| 4 | 股东美的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之内,遵守法律法规关于股票限售的规定。
2、如果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本公司将承担有关法定责任。 | 2019年 6
月 19日 | 上市后 12
个月 | 履行完毕 |
| 5 | 股东上海鼎晖源
霖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
伙)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通过认购公司第一
次增资取得的 4,933.3333万股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就第二次增资完成
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 2018年 12月 28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企业通过认购公司第二次增资取得的 111.1111万股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 2019年 6
月 19日 | 其中
4,933.3333
万股股份
限售期为
上市后 12 | 履行完毕 |
| | | 2、如果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企业
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日内将有关收
益交给公司。 | | 个
月;
111.1111
万股股份
限售期为
自 2018年
12月 28
日起 36个
月 | |
| 6 | 股东马鞍山基石
智能制造产业基
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 1、自公司就本次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 2018年 12月 28日)起 36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企业
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日内将有关收
益交给公司。 | 2019年 6
月 19日 | 自 2018年
12月 28
日起 36个
月 | 履行完毕 |
| 7 | 股东芜湖奇瑞科
技有限公司 | 自埃夫特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
的埃夫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埃夫特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2019年 6
月 19日 | 上市后 12
个月 | 履行完毕 |
| 8 | 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核
心技术人员 | 一、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许礼进、游玮、曾辉、倪申来、张帷、董
茂年、贾昌荣、王富康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个完整会计年
度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即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若本人在前述期间内离职
的,本人将继续遵守本条有关不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承诺。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
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 2019年 6
月 19
日、2021
年 5月 28
1
日 | 上市后 3
个完整会
计年度 | 履行完毕 |
1
王富康系上市公司上市后新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作出时间为其任职起始时间(即 2021年 5月 28日)。
| | | 3、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
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
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A股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 6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4、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 6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的股份,买入后 6个月
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 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5、在股份锁定期满后 2年内,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以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 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进行减持。如自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至披露减持公告期间公司
发生过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人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
整。
6、如果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人在接
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
公司。
二、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肖永强、Fabrizio Ceresa以及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
Sergio Della Mea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个完整会计年
度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即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若本人在前述期间内离职
的,本人将继续遵守本条有关不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承诺。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
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3、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 6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的股份,买入后 6个月
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 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4、如果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人在接 | | | |
| | | 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
公司。
三、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许礼进、游玮、肖永强、党进、葛景国、冯海
生、Daniele Pillan,以及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 Marco Zanor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和离职后 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即
不转让首发前股份)。
在上述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若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于核
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有其他规定的,本人承诺遵守该等规定。
2、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个完整会计年
度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即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若本人在前述期间内离职
的,本人将继续遵守本条有关不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承诺。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
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3、如果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人在接
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
公司。 | | | |
| 9 | 上市公司 | 1、公司上市当年及随后三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间隔期限
公司将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
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具备利润分配条件
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可以进行中
期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公司在该年度盈利且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税后利 | 2019年 5
月 23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
中,不存
在违反承
诺的情形 |
| | | 润)为正值;
②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情况发生。其中,重大投资计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根据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董事会认为以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
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的条件为:
①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②因公司具有成长性、股本规模和经营规模不相适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真
实合理因素,以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有利于公司和股东整体利益;
③不违反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
(4)上市后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上市后三年,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以及预计上市时间等因素,公司在上市后三年仍将处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在上述期间进行利润分配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
配利润的 15%。
2、股东分红回报中长期规划
(1)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根据
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中小股东的意见,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
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资金需求,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
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在保证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多种方式结合的利润分配政
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 | | |
| | |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④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第③项规定处理。 | | | |
| 10 | 芜湖远宏、远大
创投、芜湖投控 |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贵公司及
其控制的公司除外,与其他主体共同控制的情形除外,下同)均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贵
公司业务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业务。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以及未来
成立的本公司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将不会控制任何与贵公司业务构成竞争的产
品生产或业务。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从任何第三
者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贵公司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公司将立即通知贵公司,并尽力
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贵公司。若该等商业机会的相关主体处于亏损状态或者将商业机会让与
贵公司对贵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的,可以根据贵公司的意愿暂时保留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
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名下,贵公司有权随时取得前述商业机会或收购相关主体。
4、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承诺将不向其业务与贵公司业务构成
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供技术信息、工艺流程、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
5、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向贵公司赔偿一切损失。
二、约束措施
1、若本公司违反了上述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相关内容,产生了与贵公司同业竞争情形
的,由此所得的收益归贵公司;本公司同意将与贵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情形的主体和/或业务交
由贵公司进行托管,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与贵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情形的主体承担。如贵
公司因同业竞争情形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向贵公司赔偿一切损失。
2、本公司保证在接到贵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违反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贵公司,收益需厘定确认的,则在厘定确认后交给贵公司。如贵公司
因同业竞争情形遭受损失的,在有关损失金额厘定确认后,本公司将根据贵公司董事会的通
知或损失确认文件并在通知的时限内赔偿贵公司一切损失。
3、如已产生与贵公司同业竞争情形的,本公司在接到贵公司董事会通知之日起 20日内启动 | 2019年 6
月 19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
中,不存
在违反承
诺的情形 |
| | | 有关消除同业竞争的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终止有关投资、转让有关投资股权、清算注销
有关同业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将
有关同业竞争业务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转让给贵公司。 | | | |
| 11 | 上市公司 | 1、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2、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及时详细进行信息披露;
3、确保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批准程序的合规性,最大程度地保护股东利益;
4、尽量减少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
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
5、在实际工作中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确保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批准程序的合法
合规性,最大程度的保护本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 2019年 6
月 19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
中,不存
在违反承
诺的情形 |
| 12 | 股东芜湖远宏、
远大创投、芜湖
投控、睿博投
资、安徽信惟基
石产业升级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上海鼎
晖源霖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Phinda
Holding S. A. | 一、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1、不利用自身的控制地位及控制性影响/主要股东之地位及影响谋求发行人在业务合作等方
面给予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2、不利用自身的控制地位及控制性影响/发行人主要股东之地位及影响谋求与发行人达成交
易的优先权利;
3、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发行人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
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
4、尽量减少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
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
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
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公司将保证,在本公司控制发行人/作为发行人主要股东期间,发行人在对待将来可
能产生的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的关联交易方面,将采取如下
措施规范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
1、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发行人关联交易决
策制度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及时详细进行信息披露;
2、依照市场经济原则、采取市场定价确定交易价格。 | 2019年 6
月 19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
中,不存
在违反承
诺的情形 |
| | | 二、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违反了上述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的相关内容,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
行人。如发行人因该等关联交易情形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向发行人赔偿一切损失。
2、本公司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的通知之
日起 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收益需厘定确定的,则在厘定确认后交给发行人。如
发行人因关联交易情形遭受损失的,在有关损失金额厘定确认后,本公司将根据发行人董事
会的通知或损失确认文件并在通知的时限内赔偿公司一切损失。
3、如已产生违反上述承诺的关联交易情形的,本公司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通知之日起 20日
内启动有关消除或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重新履行关联交易的程序、终止
关联交易、回归至市场公允价格等。 | | | |
| 13 | 股东美的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 一、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1、不利用自身作为发行人主要股东之地位及影响谋求发行人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公司
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2、不利用自身作为发行人主要股东之地位及影响谋求与发行人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3、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发行人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
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
4、尽量减少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
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
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
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公司将保证,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主要股东期间,发行人在对待将来可能产生的与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的关联交易方面,将采取如下措施规范可
能发生的关联交易:
1、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发行人关联交易决
策制度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及时详细进行信息披露;
2、依照市场经济原则、采取市场定价确定交易价格。
二、约束措施
1、若本公司违反了上述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的相关内容,因该等关联交易情形遭
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承担相应责任。 | 2019年 6
月 19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
中,不存
在违反承
诺的情形 |
| | | 2、如已产生违反上述承诺的关联交易情形的,本公司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通知之日起 20日
内启动有关消除或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重新履行关联交易的程序、终止
关联交易、回归至市场公允价格等。 | | | |
| 14 | 股东芜湖奇瑞科
技有限公司 | 一、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1、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影响谋求发行人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
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2、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影响谋求与发行人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3、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发行人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
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
4、尽量减少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
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
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
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公司将保证,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芜湖远宏工业机器人投资有限公司之
一致行动人期间,发行人在对待将来可能产生的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
经营实体的关联交易方面,将采取如下措施规范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
1、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发行人关联交易决
策制度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及时详细进行信息披露;
2、依照市场经济原则、采取市场定价确定交易价格。
二、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违反了上述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的相关内容,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
行人。如发行人因该等关联交易情形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向发行人赔偿一切损失。
2、本公司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的通知之
日起 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收益需厘定确定的,则在厘定确认后交给发行人。如
发行人因关联交易情形遭受损失的,在有关损失金额厘定确认后,本公司将根据发行人董事
会的通知或损失确认文件并在通知的时限内赔偿公司一切损失。
3、如已产生违反上述承诺的关联交易情形的,本公司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通知之日起 20日
内启动有关消除或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重新履行关联交易的程序、终止
关联交易、回归至市场公允价格等。 | 2019年 6
月 19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
中,不存
在违反承
诺的情形 |
| 15 | 芜湖远宏、远大
创投 | 若根据有权主管部门的要求或决定,发行人和/或其控股子公司需要为员工补缴本承诺函签署
之日前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及/或住房公积金,或因未足额缴纳需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芜湖
远宏与远大创投将按比例补偿发行人和/或其控股子公司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所受损失。本公司
将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有关通知之日起 10日内进行足额补偿,未及时支付的并应按
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 2019年 6
月 19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
中,不存
在违反承
诺的情形 |
| 16 | 芜湖远宏、远大
创投 | 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所租赁的房屋未履行租赁备案程序,本公司承诺,若因未办理
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致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遭受任何损失的,芜湖远宏与远大创投将按比
例及时、足额对发行人做出补偿,确保发行人不因此遭受损失。本公司将在接到发行人董事
会发出的有关通知之日起 10日内进行足额补偿,未及时支付的并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
付逾期利息。 | 2019年 6
月 19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
中,不存
在违反承
诺的情形 |
| 17 | 上市公司 | 一、关于发行申请文件的声明
本公司确认,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二、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果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如下:
(一)回购程序的启动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
证券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 10个交易日内制订回购股份方案,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回购股份方案;
同时,在根据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等的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时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将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二)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
回购股份的价格按照二级市场价格进行,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票时的发行价 | 2019年 6
月 19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
中,不存
在违反承
诺的情形 |
| | | 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数量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自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票并上市之日至本公司发布回购股份方案之日,本公司
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将相
应进行调整。
三、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果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证
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
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依法及时赔偿投资者
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
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四、约束措施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
若本公司未能完全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本公司将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和原因,并自愿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约束措施。
公司就欺诈发行上市股份购回补充承诺如下:
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 | | | |
| 18 | 芜湖远宏、远大
创投、芜湖投控 | 一、关于招股说明书的声明
本公司确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果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
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依法及时赔
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 | 2019年 6
月 19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
中,不存
在违反承
诺的情形 |
| | | 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三、购回
如果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
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
售股份(如适用)。
四、约束措施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
若本公司未能完全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本公司将提请公司及时披露未履行承
诺的情况和原因,并自愿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约束措施。
芜湖远宏、远大创投、芜湖投控就欺诈发行上市股份购回补充承诺如下:
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
发行的全部新股。 | | | |
| 19 | 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
员许礼进、游
玮、夏峰、邢
晖、伍运飞、徐
伟、郭其志、赵
杰、梁晓燕、刘
利剑、冯辕、肖
永强、姚成翔、
Fabrizio Ceresa、
Sergio Della
Mea、樊莉娟、
倪申来、张帷、
曾辉、董茂年、
贾昌荣、吴奕 | 一、关于招股说明书的声明
本人确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果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证券
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
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依法及时赔偿投资者损
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
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三、约束措施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若
本人未能完全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本人将提请公司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情
况和原因,并自愿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约束措施。 | 2019年 6
月 19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
中,不存
在违反承
诺的情形 |
| | 斐、郑德安 | | | | |
| 20 | 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许礼
进、游玮、夏
峰、邢晖、伍运
飞、徐伟、郭其
志、赵杰、梁晓
燕、刘利剑、冯
辕、倪申来、张
帷、曾辉、董茂
年、贾昌荣、吴
2
奕斐、郑德安 |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
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
5、若发行人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拟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函经本人出具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人并将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各项承诺。本
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7、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至发行人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 2019年 6
月 19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
中,不存
在违反承
诺的情形 |
| 21 | 芜湖远宏、远大
创投、芜湖投控 | 1、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切实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函,如违反本承诺函或拒不履行本
承诺函给发行人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3、本承诺函经出具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各项承诺。本公司
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至发行人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 2019年 6
月 19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
中,不存
在违反承
诺的情形 |
2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许礼进、夏峰、邢晖、郭其志、赵杰、梁晓燕、刘利剑、冯辕、倪申来、董茂年、贾昌荣、吴奕斐、郑德安已不再担任相应职务,其承诺到期
时间具体依据其所作出承诺具体内容确定。
| 22 | 股东安徽信惟基
石产业升级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上海鼎
晖源霖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Phinda
Holding S. A.、
马鞍山基石智能
制造产业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
伙) | 1、本公司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
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公司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
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股份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
持公司股份。如本公司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
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本公司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
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公司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公司
股份情形的,本公司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4、如果本公司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公司,本公司在接到公司董事会
发出的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 2019年 6
月 19日 | 股份锁定
期满后 | 履行完毕 |
| 23 | 股东美的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 1、本公司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
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公司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
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股份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
持公司股份。
如本公司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
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本公司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
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公司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公司
股份情形的,本公司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4、如果本公司违反了有关减持承诺,本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2019年 6
月 19日 | 股份锁定
期满后 | 履行完毕 |
| 24 | 股东芜湖奇瑞科
技有限公司 | 1、本公司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
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公司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
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本公司将按照相关监管规定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
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公司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公司股
份情形的,本公司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3、如果本公司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公司,本公司在接到公司董事会
发出的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 2019年 6
月 19日 | 股份锁定
期满后 | 履行完毕 |
| 25 | 芜湖远宏、远大
创投、睿博投资 | 1、本公司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
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公司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
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股份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
持公司股份。
如本公司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
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在股份锁定期满后 2年内,如本公司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以不低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 A股票的发行价格进行减持。如自首次公开发行 A股票至披露减持公告期间公司发
生过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
整。
4、本公司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
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公司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公司
股份情形的,本公司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5、如果本公司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公司,本公司在接到公司董事会 | 2019年 6
月 19日 | 股份锁定
期满后 2
年内 | 履行完毕 |
| | | 发出的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 | | |
| 26 | 芜湖远宏、远大
创投 | 在满足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规定的本单位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
体条件之后,本单位将通过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本单位将视情况采取直接增持,或通过一致行动人(若有)进行增持。
本单位履行稳定公司股价义务时,单轮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少于本单位最近一次或最近一
年(以孰高为准)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税后)的 2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以稳定股价的
增持资金合计不超过本单位最近一次或最近一年(以孰高为准)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税
后)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本单位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在本单位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采
取稳定股价措施且在执行完毕后,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本单位应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 10个交易日内按照《稳
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规定重新确定启动新一轮的稳定股价措施。
如本单位未按照《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的规定履行本单位的增持义务,则公司自该年度
起有权扣留相等于本单位应承担的用于履行增持义务的资金总额的分红款,本单位放弃对该
部分分红款的所有权,由公司用于回购股份。 | 2019年 6
月 19日 | 上市后三
年内 | 履行完毕 |
| 27 | 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许礼
进、游玮、曾
辉、倪申来、张
帷、董茂年、吴
奕斐、郑德安、
贾昌荣、康斌、
樊莉娟、王富康 | 在满足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规定的本人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
条件之后,本人将通过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本人将视情况采取直接增持,或通过一致行动人(若有)进行增持。
本人单轮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年度各自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的 20%;单一会计
年度内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合计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各自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本人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在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且在执行完毕后,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本人应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 10个交易日内按
照《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规定重新确定启动新一轮的稳定股价措施。
如本人未按照《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的规定履行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义务的,则公司自该年度起有权扣留本人应承担的用于履行增持义务的资金总额的薪酬,本 | 2019年 6
月 19
日、2021
年 5月 28
3
日 | 上市后三
年内 | 履行完毕 |
3
康斌、樊莉娟、王富康系上市公司上市后新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作出时间为其任职起始时间(即 2021年 5月 28日)。
| | | 人放弃对该部分薪酬的所有权,由公司用于回购股份。 | | | |
| 28 | 上市公司 | 对于公司未来新聘的且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促
使其承诺受到《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约束。 | 2019年 6
月 19日 | 上市后三
年内 | 履行完毕 |
| 29 | 上市公司及激励
对象 | 1、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
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
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2、公司承诺:
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
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 2021年 6
月 30日 | 有效期自
限制性股
票首次授
予之日起
至激励对
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
票全部归
属或作废
失效之日
止,最长
不超过 72
个月。 | 正常履行
中,不存
在违反承
诺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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