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500ETF景顺 (159935): 景顺长城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6年第2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中证500ETF景顺 : 景顺长城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6年第2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景顺长城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6年第2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一)景顺长城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景顺长城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11月25日证监许可【2013】1501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年12月26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四)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五)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六)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可以投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由于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组合证券横跨深圳及上海两个证券交易所,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流程与组合证券仅在深圳或上海交易所上市的ETF产品有所差异。本基金现采用“实物申购赎回”和场内“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申赎模式两种方式。 (七)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和/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被动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八)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的具体内容。 (九)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具体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十)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销售机构或场内经纪机构购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机构投资者信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经办人等个人信息,也将遵守上述承诺进行处理。 (十一)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6年3月31日。如本基金发生重大期后事项的,本招募说明书也对相应内容进行了更新。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绪言...........................................................1二、释义...........................................................2三、基金管理人.....................................................7四、基金托管人....................................................21五、相关服务机构..................................................23六、基金的募集....................................................25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4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35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36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非交易过户..............................37十一、基金的投资..................................................56十二、基金的业绩..................................................68十三、基金的融资融券..............................................70十四、基金的财产..................................................71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72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77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9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1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82二十、风险揭示....................................................88二十一、基金的业务规则............................................95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清算................................96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8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3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4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126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8二十八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指数信息查阅方式......................129二十九、备查文件.................................................131一、绪言 本基金由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规定》、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募集。 景顺长城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景顺长城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管理人: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景顺长城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景顺长城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景顺长城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景顺长城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景顺长城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自2013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并在其后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 1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基金” 16、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基金合同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9、直销机构: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31、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2、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33、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4、登记业务:指《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及相关业务 3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3、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额之日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对价资产的行为 件 50、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1、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52、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5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3、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4、完全复制法: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55、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6、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7、现金替代退补款:指投资人支付的现金替代与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的差额。若现金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本基金需向投资人退还差额,若现金替代小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投资人需向本基金补缴差额 58、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59、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60、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61、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管理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3、元:指人民币元 6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65、基金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66、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7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7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7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7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设立日期:2003年6月12日 法定代表人:叶才 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电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06 传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叶才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干部、基建财务处助理会计师、资金处助理会计师、财务部副处长、财务部资金处副处长、财务部财会二处处长、财务部财会一处处长、财务部副经理,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主任、审计部主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并于2007年8月至2015年9月兼任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08年6月至2011年5月兼任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4年1月至2024年8月兼任华能天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康乐先生,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组合管理部投资经理、国际业务部投资经理,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销售部经理、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2011年7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罗德城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花旗银行投资管理部副总裁、CapitalHouse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并于1992至1996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管理委员会成员,1996至1997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主席,1997至2000年间出任香港联交所委员会成员,1997至2001年间出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委员。1994年加入景顺集团,现任高级董事总经理、亚太区行政总裁。 赵昕倩女士,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深圳证监局机构监管一处副处长、投资者保护工作处副处长、机构监管二处副处长、机构监管一处(前海监管办公室)副处长,2023年1月至2024年12月兼任深圳市长城长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长证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城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 伍同明先生,独立董事,文学学士。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HKICPA)、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香港执业会计师(CPA)、加拿大公认管理会计师(CMA)。拥有超过二十年以上的会计、审核、管治税务的专业经验及知识,1972-1977受训于国际知名会计师楼“毕马威会计师行”[KPMG]。现为“伍同明会计师行”所有者。 靳庆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任中信律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师,在香港马士打律师行、英国律师行C1yde&Co.从事律师工作,1993年发起设立信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黄海洲先生,独立董事,哲学博士。曾任教于香港中文大学和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及莱资本大中华区研究主管兼首席经济学家,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CICC)研究部联席负责人、首席策略师、股票业务部全球负责人、董事总经理、管理委员会成员。现任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参事室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宏观经济学会副会长、香港金融发展局委员、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和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特聘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阮惠仙女士,监事,会计学硕士。曾任长城证券苏州营业部财务负责人、财务部分支机构管理部经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副总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现任长城证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财务部总经理,兼任长证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 郭慧娜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伦敦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主管、业务发展部副经理、企业发展部经理、亚太区监察总监、亚太区首席行政官、亚太区首席营运总监,现任景顺英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邵媛媛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计财部。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基金事务部总经理。 杨波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长城证券经纪业务管理部。2003年8月加入本公司,现任交易管理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叶才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康乐先生,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简历同上。 赵代中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理学硕士。曾任深圳发展银行北京分行金融同业部投资经理、宁夏嘉川集团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境外投资部全球股票处处长、浙江大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兼副总经理。2016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CHENWENYU(陈文宇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国海口电视台每日新闻记者及每周金融新闻节目制作人,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美国加州)美洲区副首席投资官,以及研究、投资组合管理和策略等其他多个职位,安盛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新加坡)泛亚地区首席投资官。2018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交通银行深圳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及担任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债券小组组长。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彦春先生,副总经理,管理学硕士。曾任汉唐证券研究部研究员,香港中信投资研究有限公司研究员,博时基金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5年1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黎海威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CFA。曾任美国穆迪KMV公司研究员,美国贝莱德集团(原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主动股票部副总裁,香港海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海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总监。2012年8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卫学文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山西省孝义市委组织部组织科科员,北京邮电大学信息经济与竞争力研究中心副主任,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渠道销售经理。2008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黎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广发证券机构客户中心及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之后加入国投瑞银基金市场服务部担任副总监。2009年6月再次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吴建军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焕喜先生,副总经理,投资与金融系博士。曾任武汉大学教师工作处副科长、成人教育学院讲师,《证券时报》社编辑记者,长城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总裁办副主任、行政部副总经理。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皞阳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曾任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高级经理、总监助理。2008年10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张明先生,首席信息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架构与开发支持组经理、信息技术中心技术开发部执行总经理。2020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4、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简历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即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争取良好投资业绩。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如下: 何音女士,管理学硕士,CFA。曾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投资部机构业务经理。 2022年3月加入本公司,历任ETF与创新投资部研究员、ETF与创新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自2026年4月起担任ETF与创新投资部基金经理。具有8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5、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曾任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情况 无。 6、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兼任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情况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何音女士兼任以下基金的基金经理: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相关投资部门负责人、研究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CHENWENYU(陈文宇)先生,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刘彦春先生,公司副总经理、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 黎海威先生,公司副总经理、量化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余广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王勇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资产配置官、养老及资产配置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汪洋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ETF与创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刘苏先生,研究部总经理、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 彭成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李怡文女士,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9、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和参与转融通;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相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收益分配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人申购或赎回之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应收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的认购款项、股票连同认购款项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将基金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8)按法律法规、本公司制度进行证券投资,但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开并独立核算。 4、内部控制体系 I、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i)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合规性控制,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并批准公司内控制度和政策并检查其实施情况;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向董事会提名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审议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风险及管理状况及风险管理能力及水平进行评价,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制度的意见、制定公地对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和建议,在例行董事会会议上提出公司上半个年度风险控制工作总结报告;监督和指导经理层所设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及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ii)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该委员会是对公司各种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整体运作风险的评估和控制,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各机构、部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以及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并负责审定风险控制政策和策略;审议基金财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质疑,需要时指导业务方向;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负责界定业务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的评价报告;需要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决策的其他重大风险管理事项。 (iii)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领域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投资决策委员会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监、研究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依照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立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配置方案,包括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在股票、债券、现金之间的配置比例;制定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授权方案;对超出投资负责人权限的投资项目做出决定;考核包括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在内的投资团队的工作绩效;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其它重大投资事项。 (iv)督察长:督察长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制度。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v)法律、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法律、监察稽核部,开展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法律、监察稽核部有权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法律、监察稽核部协助对全公司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培训,回答公司各部门提出的法律咨询,并对公司出现的法律纠纷提出解决方案,同时组织各部门对公司管理上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等进行审核、讨论,并监督整改。 II、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包括各项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及日常经营运作;(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在设立部门和岗位时要确保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并承担各自的风险控制职责,基金资产、受托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此外,公司设独立的督察长和法律监察稽核部,督察长和法律监察稽核部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情况和执行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状况的检查监督上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在制度安排、组织机构的设计、部门和岗位设置上形成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的机制,从而建立起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消除内部风险控制中的盲点,强化督察长和法律监察稽核部对业务的监督检查功能;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III、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成立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借鉴外方股东的经验,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效、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确认、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做出风险控制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交易系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在“股票黑名单”、交叉交易以及防范操守风险等方面进行电子化自动控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仟贰佰贰拾贰亿壹仟贰佰肆拾壹万壹仟捌佰壹拾肆元整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3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6年3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219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1150只,QDII基金69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REITs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纳入中国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资产托管部作为一道防线部门,承担托管业务风险控制的第一责任;风险管理部门作为第二道防线部门,承担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监测和管理风险的责任,对托管业务进行指导、培训、监督检查;审计部门作为第三道防线,负责开展托管业务审计工作,发现问题,揭示风险,提出审计建议。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风险控制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制度建设与执行、风险与控制评估、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监督等措施,持续完善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理体系。 2007年起,中国银行开始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已连续多年获得基于“ISAE3402”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内控鉴证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实物申购赎回代办券商 本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代销具体基金份额情况、具体业务开通及办理情况以各销售机构安排和规定为准,详见各销售机构的有关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2、场内“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申赎业务的代办券商具体名单详见2023年4月3日发布的《关于景顺长城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模式下增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公告》。 3、二级市场交易代理券商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崔巍 联系电话:010-59378856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翠蓉、黄拥璇 联系人:吴翠蓉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11月25日证监许可【2013】1501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标的指数 中证500指数 (五)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八)募集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和/或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或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可接受的认购方式、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九)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或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可接受的认购方式、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将自2013年12月3日至2013年12月20日进行发售。本基金的发售方式有三种: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3年12月3日至2013年12月20日,如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做出调整,基金管理人将做出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3年12月3日至2013年12月20日, 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2013年12月16日至2013年12月20日。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包括一种或多种发售方式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一)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二)认购开户 1、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以下简称“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尚无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A股账户和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2、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如投资人需要参与网下现金认购或网上现金认购,应使用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 (2)如投资人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本基金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应开立并使用深圳A股账户。 (3)如投资人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本基金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除了需持有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外,还应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以下简称“上海A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人所有,并注意投资人用以认购基金份额的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托管证券公司与上海A股账户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应为同一发售代理机构。 (4)如投资人需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应同时持有并使用深圳A股账户与上海A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人所有,并注意投资人用以申购、赎回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A股账户的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否则无法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5)已通过二级市场购买过景顺长城鼎益基金(LOF)、景顺长城资源垄断基金(LOF)、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ETF的投资人,其所持有的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可用于认购本基金。 (6)已购买过由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人,其所持有的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十三)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时按照下表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下表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
(十四)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3年12月3日至2013年12月20日。 2、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申请:认购费用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人认购时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投资人可多次提出认购申请,认购一经受理不可撤销,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4、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网上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网上现金认购的利息和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网上现金方式认购本基金100,000份,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80%,则需准备的资金数额计算如下:认购金额=1.00×100,000×(1+0.80%)=100,800元 认购佣金=1.00×100,000×0.80%=800元 又假设该笔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了10.8元的利息,则利息折算的份额=10.8/1.00=10份(保留至整数位) 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100,000份,则需缴纳认购金额100,800元,其中认购佣金800元,并可获得利息折算的份额10份。 (十五)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3年12月3日至2013年12月20日。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人认购时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管理人的规定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网下现金认购的利息和具体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500,000份,认购费率为0.5%,则该投资人的认购金额为: 认购金额=1.00×500,000×(1+0.5%)=502,500元 认购费用=1.00×500,000×0.5%=2,500元 又假设该笔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了55.8元的利息,则利息折算的份额=55.8/1.00=55份(保留至整数位) 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500,000份,则需缴纳认购金额502,500元,其中认购费用2,500元,并可获得利息折算的份额55份。 5、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将认购资(十六)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时间: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2013年12月16日至2013年12月20日。 2、认购限额: 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中证500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公告限制的除外)。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 认购费用由发售代理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人认购时收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基金销售网点办理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投资人申报的股票予以冻结。投资人的认购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不含)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投资人所有。 4、特别提示:投资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股票认购,并及时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5、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中证500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3个月个股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日前至少3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报数量异常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6、清算交收:L日日终(L日为本基金发售期最后一日),发售代理机构将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人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股票认购数据后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L+1日起,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冻结上海市场网下认购股票,并将深圳市场网下认购股票过户至本基金组合证券认购专户。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计算认购份额,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直销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人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从投资人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采取现金方式支付的佣金须由投资人在认购确认后将佣金汇款至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效认购申请股票数据,将上海和深圳的股票分别过户至本基金在上海、深圳开立的证券账户。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根据在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人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费用。 7、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投资人的认购份额=Σ(第i只股票在T日的均价×有效认购数量)/1.00其中, (1)i代表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只股票,如投资人仅提交了1只股票的申请,则i=1,i≤500。 (2)“第i只股票在T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T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T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T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由于投资人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T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①除息: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②送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③配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配股比例)④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⑤除息且送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⑥除息且配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配股比例) ⑦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由登记机构完成清算交收的股票股数。其中, ①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为:公式: max q :限制认购规模的单只个股最高可确认的认购数量; Cash: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合计申请数额; p q:除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和基金管理人全部或部分临时拒绝的个股以外的其他个 j j 股当日均价和认购申报数量乘积; w:该股按均价计算的其在网下股票认购日中证500指数中的权重(认购期间如有中证 500指数调整公告,则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告调整后的成份股名单以及中证500指数编制规则 计算调整后的中证500指数构成权重,并以其作为计算依据); p:该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日的均价。 如果投资人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则根据 认购日期的先后按照先到先得的方式确认。如同一天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全部确认将突破 基金管理人可确认上限的,则按比例分配确认。 ②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司法冻 结或执行,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机构确认的实际过户数据对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数量进 行相应调整。 8、认购费用(佣金) 如投资人以现金支付认购费用/佣金,则其可得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费用/佣 金为:认购费用/佣金=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认购费率×认购价格,或为固定费用 如投资人以基金份额方式交纳认购费用/佣金,则其可得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 费用/佣金为:认购费用/佣金=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认购费率,或为固定费用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费用/佣金 投资人网下股票认购时缴交的认购费用/佣金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小数点后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股票A2,000股及股票B1,000股认购本基金,假定认购末日股票A的均价为3.72元/股,股票B的均价为35.50元/股,对应认购费率为0.80%,则该投资人应当支付的认购费用/佣金以及净认购份额为: 1 以现金支付认购费用/佣金的情况下: 认购份额=(3.72×2,000+35.5×1,000)/1.00=42,940份 认购费用/佣金=42,940/(1+0.80%)×0.80%×1.00=340元(保留至整数位)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上述股票认购本基金,则需缴纳认购费用/佣金340元,方可获得本基金份额42,940份。 2 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认购费用/佣金的情况下: 认购份额=(3.72×2,000+35.5×1,000)/1.00=42,940份 认购费用/佣金=42,940/(1+0.80%)×0.80%=340份(保留至整数位)净认购份额=42,940-340=42,600份 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上述股票认购本基金,则需从认购份额中扣除340份用以支付认购费用/佣金,方可获得本基金份额42,600份。 注:发售代理机构对认购费用/佣金另有计算方式的,从其规定。 (十七)募集资金利息及募集股票权益的处理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基金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不含)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归认购投资人本人所有。 (十八)募集期间的资金、股票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认购股票予以冻结。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予以冻结,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现金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股票及其孳息,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应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股票的退还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发售代理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年12月26日正式生效。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 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于2014年1月2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59935。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 (二)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暂停或终止上市交易,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差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非交易过户 本基金现采用“实物申购赎回”和场内“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申赎模式两种方式。其中,“实物申购赎回”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场内“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申赎模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未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开通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允许的申赎模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予以更新,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一、实物申赎模式的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