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警]天原股份(002386):收到四川证监局警示函
证券代码:002386 证券简称:天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8 债券代码:524174.SZ 债券简称:25天原K1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四川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5 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宜 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罗云、廖周荣、何波: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原股份)的合营企业广州 锂宝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1日丧失对宜宾锂宝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的控制权,天原股份因此产生大额投资收益。天原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10月31日才在《2023年第三 季度报告》中披露相关事项。 天原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罗云、总裁廖周荣、董事会秘书何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上述违 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 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罗云、廖周荣、何波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总结、 吸取教训,积极进行整改,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避免该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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