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警]25天原K1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四川证监局警示函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代码:524174.SZ 债券简称:25天原K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四川证监局警示函 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2026年 5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 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和约束、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本次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编制。 本报告仅对公司债券受托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不构成针对公司 债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受托管理人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5天 原K1”的受托管理人,严格按照以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以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发行人收到四川证监局警示函事项报告如下: 一、重大事项情况 发行人于2026年5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证 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 《警示函》主要内容如下: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罗云、廖周荣、何波: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原股份)的合营企业广 州锂宝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1日丧失对宜宾锂宝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的控制权,天原股份因此产生大额投资收益。天原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10月31日才在《2023年第三 季度报告》中披露相关事项。 天原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公司时任董事 长罗云、总裁廖周荣、董事会秘书何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 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 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罗云、廖周荣、何波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 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发行人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总 结、吸取教训,积极进行整改,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避免该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发行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 动。发行人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中信证券作为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 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中信证券就有关事项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并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和《受托管理协议》的有关规定和约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临时公告。 中信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 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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