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汇科(920267):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6年06月03日 20:25:23 中财网
原标题:鑫汇科: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920267 证券简称:鑫汇科 公告编号:2026-056 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6月 2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 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管理行为,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 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是指,公司为有效规避外汇市场风
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增强财务稳定性,在具有相关业务经 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外汇掉期、货币互换业务等或者前述 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 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主 要目的,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六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 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外币金额需与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金额相匹配。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付)款时间相匹配。 同时,公司需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外汇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 障外汇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八条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 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直接或间接参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额度 执行,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十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遵守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须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如需)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开展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在批准的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750万元人民币; 50%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或者由其授权的业务负责人在批准的额度范围 内根据实际业务情况,行使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由 公司财务负责人组织实施和监督,由财务部负责具体操作和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部门职责: (一)公司财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
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财务处理及日常联系与管理等工作,财务负责 人为责任人; (二)公司业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 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业务交易背景资料;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协助 董事会(或股东会)履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 (四)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使用情况、操 作合规性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汇汇率和利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终止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 (二)财务部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平衡公司业务 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外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议外 汇套期保值交易计划;交易计划须由财务部门拟定上报,经财务负责人审核; (三)财务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结合与未来外汇收(付)款相关的基 础业务信息,选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种类,向金融机构提交申请书等业务 相关材料; (四)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业务申请文件,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价 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五)财务部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 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六)财务部门应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进行统计
和关注,并及时报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司 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 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 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 急处理预案,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信用风 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 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 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 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1 第二十条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选择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 险可控的外汇衍生产品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并只能在董事会授权额度范围内进 行,严格控制其交易规模;(2)加强对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严格资金划拨 和使用的审批程序;(3)制定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和授权管理体系,配备专职 人员,明确岗位责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上述业务;同时加强相关人员的业 务培训及职业道德,提高相关人员素质,并建立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制度,最大限 度的规避操作风险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针对各类衍生品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 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 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 进行结算。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做出对策,并将 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进行判断。 第二十三条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的,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 第七章 信息披露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亏损或潜在亏损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 1,000万元的,公司应及时公 告。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 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年度报告 时,应当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 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 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 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二十七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
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0年。 附则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发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冲突 时,按届时有效的规定执行,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与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 6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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