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海王(000078):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时间:2026年06月05日 21:45:38 中财网
原标题:ST海王: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B座11、3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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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致: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6年6月5日(星期五)召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曹中海律师、徐梦丹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董事局为召开本次股东会所做出的决议;
(三)独立董事对会议决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四)公司于2026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布《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知的公告》、公司于2026年5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布《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前述公告以下合称“《股东会的通知》”);(五)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六)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七)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1.根据2026年4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局召集本次会议。

2.公司董事局于 2026年 4月 30日、5月 23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 )发布了《股东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
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20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5日(星期五)下午14:50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技中三路1号海王银河科技大厦24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5日(星期五)。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5日(星期五)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5日(星期五)9:15-15:00的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由董事、副总裁金锐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局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主持人、董事等签名。

3.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2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57,933,4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09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25,446,2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750%。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0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2,487,1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47%。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0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0,157,1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62%
(二)参加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德恒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因公务出差等原因,个别高级管理人员未出席会议。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局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2026年5月22日,公司收到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46.23%股份的股东深圳海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书面形式提交的《关于提议增加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拟将《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被动形成对外财务资助的议案》《关于担保延续构成对外担保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至2026年6月5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公司于2026年5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股东会补充通知》,载明增加临时议案事项。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临时提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提案人资格、提案内容及提案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临时提案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经德恒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的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两名股东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局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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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1,245,222,671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9896%;反对12,155,535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9663%;弃权55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8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44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7,446,4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68.3475%;反对12,155,5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0.2699%;弃权55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3826%。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4,905,471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9643%;反对12,361,935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9827%;弃权66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529%。

27,129,25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67.5576%;反对12,361,9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0.7839%;弃权66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6585%。

3、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5,001,971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98.9720%;反对12,266,735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9751%;弃权66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8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52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7,225,7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67.7980%;反对12,266,7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0.5468%;弃权66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认弃权2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6552%。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5,443,578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0071%;反对11,887,42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9450%;弃权60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47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7,667,3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68.8977%;反对11,887,4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9.6022%;弃权60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5001%。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以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3,153,978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9298%;反对12,728,835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130%;弃权71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57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6,708,8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66.5108%;反对12,728,8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1.6975%;弃权71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7917%。

该项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6、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234,95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67.8209%;反对12,185,235股,占该等股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0.3438%;弃权73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8353%。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7,234,9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67.8209%;反对12,185,2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0.3438%;弃权73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8353%。

该项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7、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4,687,771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9470%;反对12,544,735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9972%;弃权70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5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55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6,911,5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67.0155%;反对12,544,7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1.2391%;弃权70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7454%。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8、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追认对外财务资助及担保事项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37,230,228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3542%;反对19,964,17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5871%;弃权73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9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58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9,454,0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48.4446%;反对19,964,1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49.7151%;弃权73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8403%。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9、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被动形成对外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4,994,771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9714%;反对12,284,435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9766%;弃权65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9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52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7,218,5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67.7800%;反对12,284,4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0.5909%;弃权65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6291%。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0、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担保延续构成对外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4,752,671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9522%;反对12,586,635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6%;弃权59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7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47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6,976,4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67.1771%;反对12,586,6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1.3434%;弃权59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4794%。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六、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此页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肖黄鹤】
见证律师:
【曹中海】
见证律师:
【徐梦丹】
202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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