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魅视科技: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第二大股东、董事减持股份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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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6月11日 22:25:14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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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dms.com讯: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减持的原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
(二)方式: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
(三)数量及比例: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434,321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2,868,64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
(四)减持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且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且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五)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及因权益分派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而取得的股份。
(六)减持价格区间:视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七)其他说明:叶伟飞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如适用)规定的情形。
三、股东的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叶伟飞先生作出的承诺如下: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 叶伟飞 | 股份锁定及持股意向
的承诺 | 1、关于股份锁定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若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则按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下同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
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
(3)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在
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
内,将不会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 | | 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
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25%。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
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因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2、关于持股意向
(1)本人看好魅视科技的业务发展,拟长期
持有其股份。
(2)本人在承诺的股票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
人的股票,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
股票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
规定,按届时有效的规定提前披露减持计划,
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减持发行人将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或交易所认可
的其他方式进行;在股份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
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
3、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东股份锁定及持股
变动的相关规定,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及
减持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减持股
份所得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所得
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
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所得金额相
等的部分。
4、若本人未能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将在发行
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
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
| 叶伟飞 | 关于稳定公司股价预
案的承诺 | 一、在下列条件之一发生时,本人将采取增持
发行人股份的方式稳定发行人股价:1、魅视
科技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后连
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格均低于魅视科技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最近一期审计基准
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
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
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
;2、魅视科技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
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上述“启动条件”是指魅视科技上市后三年内 |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 | | ,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魅视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
二、在上述触发本人稳定股价义务的条件发生
后:
1、本人以增持股份方式稳定发行人股价应以
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为
前提;
2、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除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1)本
人在公司任职且在公司领取薪酬;(2)单次
用于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货币资金不低于本人上
年度自发行人领取薪酬(税后)总和的30%;
(3)连续12个月内用于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货
币资金不高于本人上年度自发行人领取薪酬(
税后)总和的50%;(4)增持价格不高于发行
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本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
所增持的发行人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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